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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A,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C: 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12-26 16: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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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602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人网上直销渠道;        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
        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
        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
        应款项。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募说明书》。
        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
        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定风
        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
        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风
        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者结构、投资标
        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同时,本基金也可投资股指期货,因为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违约风险、交易
        被限制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
        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及提前赎回风险等。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在本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
        数发起式 A;C 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恒生港股通高股息率指数发起式 C;A 类基金份额代码:023070;C 类基
        金份额代码:023071)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
             不定期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和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5 年 01 月 02 日至 2025 年 01 月 22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
        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相关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
        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50 万                  0.80%                0.32%
                   M≥100 万                每笔 500 元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9,920.63/1.00=9,920.63 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20/1.00=5.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20.63+5.20=9,925.8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25.83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100,000.00/1.00=100,000.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0.0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50.00 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
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但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
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
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出资认购的
基金份额除外)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 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5)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       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
到或超过 40 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于当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不超过 4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
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超过 40 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
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
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另请
投资者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
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
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
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www.phfund.com.cn)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 A 加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
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
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
间,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①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②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③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              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
    ④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填妥并签字的《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⑥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
    ⑦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 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需要提交申请日 1 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机构出具的
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不低于 500 万元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或者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 3 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近 3 年个人
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证明;
    ④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
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⑤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
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机构版或产品版)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证券许可证、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
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④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账户开户证
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卡)(直销柜
台版)》,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
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⑧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⑨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⑩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远程交易协议书(机构产品版)》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
    ?                                                          (专业投
资者无需提供)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产品类客户以外
    ?
    ?
的非自然人客户》     (机构户必填)或《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产品类(非信托)客户》            (产品户(非
信托)必填)或《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信托客户》                 (信托户必填)
    ?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计报告、产品合同等)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
    ?
    ?
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有产品备案编号的需包含产品备案编号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
    ?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               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
管行托管部业务章;
    ②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③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
管行托管部门业务章;
    ④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
章;
    ⑤QFII、RQFII 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
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⑥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              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⑧托管部门负责人持有的授权书复印件。如为多层级授权,需提供各层级授权的授权书复印件及层级
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⑨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⑩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卡)(直销柜台版)》,并加盖托管
行的托管部公章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                                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托管人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名称、
    ?
    ?
类型、账户号,    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远程交易协议书(机构/产品版)》,
    ?
    ?                               加盖托管行公章。 (托管人办理交易类业务时提供)
    注: 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               (二)、
                                                   (三)项列明的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
业投资者以外,     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②加盖公章的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③加盖公章的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④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中勾选并提供
对账单等辅助证明材料)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所需资料
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保在当日 16:
    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填妥并签字的《认申赎及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认申赎及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版)》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直销中心可
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中心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普通投资者需填写《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
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或《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专业投资者无需提供)。
    ②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
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户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   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账户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309584005014
    账户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大厦支行
    银行账号:   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307584008005
    账户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79010153900000088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310584000151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称,并确保募
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
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  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销售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  龙毅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88082426
  传真: (010)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68876878
  传真: (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化怡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 (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明兵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 www.phfund.com.cn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 (0755)82021165
  联系人:  范伟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吴卫英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联系电话:   021-6141 8888
  传真: 021-6335 0003
  联系人:  江丽雅
  经办会计师:    江丽雅、林婷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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