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99 号)。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称“本公司”或“兴证资管”),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
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
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
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
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
“增开交易账户”手续,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
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
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25 年 01 月 02 日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ixzzcgl.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的《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 95562-3 咨询认购相关事宜。
司将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
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
括: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周期因素、利率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等因素影响的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巨额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启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基差风险、系统性
风险、杠杆风险、股指期货展期时的流动性风险、期货盯市结算制度带来的现
金管理风险、到期日风险、对手方风险、连带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
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和北交所
股票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
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
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二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充分了
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
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
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详见本公告相关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简称: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发起式
A,代码:023169; C 类基金份额简称: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发起式
C,代码:023170)。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企红利主题相关优质上市公司,通过数量化模型优选
个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于本基金界定的国企红利主题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
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中“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投资者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十三、销售机构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层
直销邮箱:xzzgzx@xyzq.com.cn
客服热线:95562-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敬请留意基金管理人网站关于销售机构名录的公示。此外,基金管理人
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
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
销售机构。
十四、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25 年 01 月 07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认购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募集
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十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
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
售。
二、认购受理:在 2025 年 01 月 07 日,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
申请。
三、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
行基金认购。
四、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
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登记机
构完成,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者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每笔该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六、认购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M:单笔认购金额;单位:元)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100 元,不收取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中“十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6:00 (周六、周日及
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未在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
购。个人投资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兴证资管官网
(www.ixzzcgl.com)→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获取。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还应提供如下证明类材料:
(1)由本人签字的指定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
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2)提供由本人签字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
(3)提供由本人签字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诚信结果
截屏。
未在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
购。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兴证资管官网
(www.ixzzcgl.com)→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获取。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还应提供如下证明类材料:
(1)提供加盖公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
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
(2)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
资格证明等;
(3)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提供加盖公章的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提供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提供加盖公章的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文件(该指定银
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8)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版本公司章程、最新一期审计报告;
(9)提供加盖公章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诚信结果截
屏;
未在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的产品投资者,应先办理开户后,方可办理认
购。产品投资者在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可登录兴证资管官网
(www.ixzzcgl.com)→客户服务→下载中心→产品客户获取。
产品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还需在前述机构客户证明类材料的基础上增
加如下材料:
(1)提供产品托管账户开立通知书;
(2)提供能够体现投资经理等信息的备案系统产品备案截屏,并加盖机构
公章;
(3)提供产品备案函;
(4)提供产品合同等法律文本。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
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
“投资者名称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19072900481516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19077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注意事项
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准。
称: 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发起式 A,代码:023169; C 类基金份额
简称:兴证资管国企红利优选混合发起式 C,代码:023170。
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 16:00 之前未足额划
到指定基金直销专户;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
中,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
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
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北路 3 号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栋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雄
联系人:高丹丹
联系电话:021-38565866
传真:021-68581323
网址:http://www.ixzzcgl.com/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中 “十三、
销售
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 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平潭县金井镇天山北路 3 号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栋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孙国雄
联系人:高丹丹
联系电话:021-38565866
传真:021-68581323
网址:http://www.ixzzcgl.com/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20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蔡晓晓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七、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