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5年1月10
日起,调降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申购和赎回费率,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并据此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降基金管率
申购金额
费用种类 原费率 调整后费率
(M,含申购费)
M<100 万 0.80% 0.40%
场外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0.16%
场外申购费率 100 万≤M<300 万 0.15% 0.09%
(养老金客户) 300 万≤M<500 万 0.06% 0.04%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持有时间(Y) 原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调整后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Y<7 天 1.50% 100.00% 1.5000%
场外赎回费
Y<7 天 1.50% 100.00% 1.5000%
场内赎回费
Y≥7 天 0.10% 25.00% 0.0250%
养老金客户费率优惠说明:
动,活动期间,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渠道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基
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该类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如该特定申购费率是普通申购费率的 1 折,则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如该
特定申购费率高于普通申购费率的 1 折,则按照普通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处理。
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个人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原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中
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
,现变更为“80%×中证智选可转换
债券流动性策略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1年以下)指数收益
率”。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上述方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修订,同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本次因调降基金
费率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及其余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亦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作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日后将修改后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
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
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
《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 八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 分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 金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 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当 事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人 及 9 层甲 5 号 901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权 利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义务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2005】9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005】93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811-9999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第 十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三 部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天相可转债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智选可转换债券流动
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60% 性策略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收益率
基 金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债券基金,且以可转债、信用债为主要投资方向。
的 投 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基金投资风格匹配,本基金选择具 为使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与本基金投资风格匹配,本基金选择中
资 有较高权威性的天相可转债指数和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作 证智选可转换债券流动性策略指数收益率和中债综合财富(1 年
为基础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中,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 以下)指数收益率并相应赋予一定权重构建业绩比较基准。其
编制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能够较好的反映可 中,中证智选可转换债券流动性策略指数选取余额较高且正股
转债市场变化。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市值较大的转债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转股溢价率、收盘价和过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分别反映国内企业债市场总体走 去 20 个交易日涨跌幅的综合排名加权,以反映高流动性转债的
势的指数。 整体表现。中债综合财富(1 年以下)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
类,该指数成份券包含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债以外
剩余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债券,债券待偿期限 1 年以下,是一个
反映境内中短期限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
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第 十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 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分 基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金 费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用 与 H=E×0.75%÷当年天数 H=E×0.30%÷当年天数
税收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
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托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管 协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议 当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事人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层 邮政编码:100033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可的其他业务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
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
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十一、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费用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 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
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
通知。 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