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1 月 8 日
基金名称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
基金主代码 022611
契约型开放式
提出赎回申请。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
基金运作方式 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后的第 240 天(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
推。
日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赎回被确认失败,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4】1535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24 年 12 月 5 日至 2025 年 1 月 3 日
验资机构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5 年 1 月 7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
户) 835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 国泰利添 120 天滚动持有
份额类别 合计
债券 A 债券 C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
元) 2,517,102.00 209,736,028.52 212,253,130.52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
元)
有效认购份额 2,517,102.00 209,736,028.52 212,253,130.52
募集份额(单
利息结转的份额 908.28 112,629.98 113,538.26
位:
份)
合计 2,518,010.28 209,848,658.50 212,366,668.78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份)
其中:募集期
间 基 金 管 理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0% 0.00%
人运用固有
资金认购本
基金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无 无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
其中:募集期 份)
间基金管理
人的从业人
员 认 购 本 基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00% 0.00% 0.00%
金情况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5 年 1 月 7 日
注:(1)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2) 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数量区间为 0 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份。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gtfund.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 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120 天滚动持有。
①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20 天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每个
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后的第 120 天 (即第一
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
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 (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后的第 240 天 (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以此类推。
②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或赎回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 120 天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
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