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2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 年 11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 号文核
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2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产品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
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章节,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
为 2025 年 2 月 6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
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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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
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
额;以港币计价并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港币份额;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港币: 指香港的法定流通货币;
元: 指人民币元;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
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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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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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本基金美元或港币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或港币金额;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
等。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在运用衍生金融工具
进行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情况下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波动风险。影响市场价格波动的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产业景气循环周期的不同阶段,将对基金
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
经济发展趋势,对特定的负面事件的反应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
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
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引起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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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本基金涉及海外新兴市场的证券投资,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包括市场
准入制度、外汇管制等)和市场行为的特有的不稳定状态,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
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4)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6)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波动。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
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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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
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并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全球范围
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因此,如果中国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或是结
构性困难,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相应下降,将对本基金投资业绩表现带来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大额买卖申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价格范
围内达成一致后,由交易所确认成交的证券交易。由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
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
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
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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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正回购/逆回购业务时,通常要求交易对手提供相应的证券、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作为将来履行回售其原购入证券或购回其原售出证券义务的抵押物。在证券等抵押物价格出
现不利变动,并导致交易对手无法及时、足额履行相关义务时,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
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存在下列风险:因交割制度的不同,
境外某些市场允许股票卖空,因此有可能存在因交易对手的原因造成延迟交割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市场存在公司停牌无法交易转让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
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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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供投资全球范围内受益于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公司的机会,通过在
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控制投资组合风险,追求基金长期资产增值,并争取实现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业绩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全球范围内受惠
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以及政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
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其中,投资于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
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的资产为中国公司组合,投资于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
公司股票的资产为全球公司组合,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50%,全球公司组
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7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政
府债券、回购、股票指数期货、外汇远期合约、外汇互换及其他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
金融衍生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上述股票应在与中国证监会已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投资于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以及全球范围内受惠于中国
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股票,从而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成果,同时,为中国国内投资者提
供全球范围内分散投资路径,获取基金资产长期增值。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轨道中,一大
批在中国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大中型上市公司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这些公司治理
结构完善、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直接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投资于
这些公司,可以直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总量不断提高,中国经济的增长正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全球范围内许多公司受惠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中国经济增长成为这些公司收入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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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增长的动力与源泉。投资于这些公司,一方面可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全球性跨国企业一般业务遍布全球广泛地区,中国投资者还可以充分分散投资风险,
分享全球其他地区经济增长的成果。
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注
册于中国大陆境内,或者尽管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其主要业务收入源
自于中国大陆。
受惠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境外公司是指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与中国大陆存在直接经济交
往,且其主营业务收入中至少有或者预期至少有 5%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的业务,或者预
期至少 10%的利润增长来自于与中国大陆相关因素的公司。
本基金在选择股票时,重点从中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
别直接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全球经济形势及中国宏观经济环境进行评价,
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对全球经济形势的评价包括全球经济增长态势、利率周期、汇率预期及商品价格周期等
因素,对中国宏观经济的评价包括经济增长驱动因素的分析、总体投资环境分析、经济主要
趋势及结构特点分析等方面。
(1)备选投资对象确定
对于全球公司组合部分,以 MSCI 全球指数(MSCI World Indexsm)成份股票为基础,剔
除掉与中国经济无关联的成份股票,以及因与中国存在竞争关系而受影响的公司股票;同时,
增加其它全球范围内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非 MSCI 全球指数成份股票的公司股票,分别从中
国国内消费、中国进口需求、中国出口优势三个主题,识别受益中国经济增长的公司作为备
选投资对象。对于中国公司组合,亦分别根据上述三个主题确定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强调的上述三个主题,其具体内容如下: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国内市场日益增长的强大消费需求。持续的城市化进程、强劲
的经济及收入水平的提高,年收入超过 5000 美元的家庭数量高速增长,在这些因素的共同
推动下将产生中国国内消费支出的高速增长。同时,中国社会正经历巨大的变化,产生大量
新的需求,例如汽车、豪华商品、个人保健、休闲、体育用品、金融服务等。中国国内消费
市场的巨大潜力,给全球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消费品生产公司带来了超常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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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商品强劲的进口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
强劲增长,中国对原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需求将继续保持增长。由于国内资源供给的限制,
中国从国际市场的进口需求将保持增长。由于中国的强劲进口需求,那些中国自身供给存在
缺口的商品价格将可能保持较高的水平,那些向中国提供原材料,或者向中国提供高技术含
量设备的公司,将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极大受益。
此类公司直接受惠于以中国为生产基地所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出口竞争优势。随
着中国逐步从农业型经济转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工业与服务业就业,中国的生产力与增
长潜力将继续提高。同时,中国年轻人口正在以不断加快的步伐接受较高的教育,劳动力素
质不断提高,这促进了中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不断升级,中国生产的机电设备等制成品在全球
范围内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中国正日益成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生产与制造基地,向
全球其它国家与地区的制成品出口不断增加。许多全球性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建立研
发与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劳动力成本及素质等多方面优势,将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
出口到全球其他国家与地区。与此同时,一大批本土企业迅速崛起,纷纷走向国际市场,成
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公司。
(2)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考察
对进入备选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特性、治理结构、竞争优
势、盈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等多种基本因素,考察上市公司质量及成长潜力。
(3)股票估值
采用红利折现模型及现金流折现模型(DDM/DCF)
,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创造现金流能力
的估计,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还将参考 HOLT 价值评估系统所进行的股票价
值评估结果。HOLT 是基金管理人外方股东瑞士信贷独有的公司绩效与价值评估系统。HOLT
分析上市公司的现金流投资回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并应用现金流折现
(Discounted Cash Flow)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
(4)股票选择
在上述估值基础上,分析公司近期与中长期成长性,对所有投资备选对象进行
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最具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
模型投资组合。基于 GARP 评分的股票选择方法同时考虑股票的成长潜力与价值特性,选择
具有成长潜力、同时具有合理市场价格的股票。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模型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平下追求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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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最大化,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随着市场的变化,本基金
还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持有一些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
出于股票市场风险对冲的需要,出于回避汇率风险的需要,或者本基金进行套利交易的
需要,或者基金管理人从控制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
投资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外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进行上述衍生金融工具
时,将在对这些衍生金融工具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数量化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避险、套利或其它适当目的交易组合,并严格监控这些
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品投资不得用于投机以及放大交易,同时须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1)主要衍生产品及基本特性介绍
本基金投资的衍生品种主要包括如下品种,各品种介绍及基本特性分别如下。
股票指数期货,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的价格等于某种股票指数的点数乘以规定的每点价格。各种股指期货合约每点的
价格不尽相同,比如,恒生指数每点价格为 50 港元,即恒生指数每降低一个点,则该期货
合约的买者(多头)每份合约就亏 50 港元,卖者每份合约则赚 50 港元。
股指期货除具有金融期货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
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
的无形的指数;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
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合约
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金,即可了结交易。
比如投资者在 9000 点的位置买入 1 份恒生指数期货合约后,一直将其持有到期,假设到期
日恒生指数为 10000 点。则投资者无须进行与股票相关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收取 5 万元现
金[(10000 - 9000)×50]的方式了结交易。这种现金交割方式也是股指期货合约的一大
特点。
远期是承诺以当前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合约,合约中指明买卖的商品或金融工
具种类、价格及交割结算的日期。远期合约是必须履行的协议,不像可选择不行使权利(即
放弃交割)的期权。远期合约亦与期货不同,其合约条件是为买卖双方量身定制的,通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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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易(OTC)达成,而后者则是在交易所买卖的标准化合约。
与期货相比较,远期有如下一些特点:
①不在交易所内交易。远期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较为分散。期货在指定
的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交易所必须能提供一个特定集中的场地,交易所还必须保证让当时的
买卖价格能及时并广泛传播出去。
②无标准化合约。远期合约对于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交割日期等,均由交易双方自
行决定,没有固定的规格和标准。期货合约是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对于交易的商
品的品质、数量及到期日、交易时间都有严格而详尽的规定。
③无保证金与逐日结算。远期合约交易通常并不交纳保证金,合约到期后才结算盈亏。
期货交易则不同,必须在交易前交纳合约金额的一定(如 5%-10%)为保征金,并由清算公
司进行逐日结算。
④头寸结束的方式不同。远期交易由于是交易双方依各自的需要而达成的协议,因此,
价格、数量、期限均无规格,倘若一方中途违约,通常不易找到第三者能无条件接替承受权
利义务,因此,违约一方只有提供额外的优惠条件要求解约或找到第三者接替承受原有的权
利义务。而期货投资的结束可以通过在交易所卖出来实现。
⑤交易参与者以机构为主。远期合约的参与者大多是专业化生产商、贸易商和金融机构。
而期货交易更具有大众意义,参与交易的可以是银行、公司、财务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投资
者。
互换(Swap)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更为准
确地说,互换交易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等价经济价值
的现金流(Cash Flow)的交易。较为常见的是货币互换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货币互换交
易,是指两种货币之间的交换交易,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两种货币资金的本金交换。利率互
换交易、是相同种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利率之间的交换交易,一般不伴随本金的交换。互换
交易与期货、期权交易一样,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金融衍生产品之一,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规
避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重要工具。
在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潮流的背景下,互换交易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避险和资产负债
综合管理的衍生工具,越来越受到国际金融界的重视,用途日益广泛,交易量急速增加。近
来,这种交易形式己逐步扩展到商品、股票等汇率、利率以外的领域。由于互换合约内容复
杂,多采取由交易双方一对一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缺少活跃的二级市场和交易的公开性,
具有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因此,从事互换交易者多为实力雄厚、风险控制能力强的
国际性金融机构,互换交易市场基本上是银行同业市场。国际清算银行(BIS)和互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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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的国际性自律组织国际互换交易商协会(ISDA)
,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和准则来
规范互换交易,其风险管理越来越受到交易者和监管者的重视。
(2) 组合避险策略
衍生品种的应用不仅为低成本、快速地实施投资战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还能够对投资
风险进行套期保值,构造套利投资组合增加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
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本基金使用衍生品种的主要投资策略如下:
①股票持仓和卖空策略。当证券市场调整或个股股价下跌时,由于卖空策略的实施很好
地规避了股价下跌的风险;当证券市场上扬或个股股价上涨时,虽然卖空策略的实施带来了
一定的投资损失,当股价进一步上涨至弥补了卖空成本时,投资收益为正。本策略的执行在
减少一定额度的投资收益的基础上有效规避了股价下跌风险,消除证券市场或个股意外波动
带来的投资损失。
②股票持仓和融出证券、股票持仓和融资买空策略。本策略依赖于本基金管理人对未来
市场和个股的预测能力。当预测未来市场或个股走势趋强时,实施本策略可以通过融出证券
的收益或用融资买空的财务杠杆效应来适当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①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本策略充分利用了股票估值差异所提供的投资机会。本基
金管理人按如下方式构建投资组合的头寸:对具有较大正 α 值(正的较大预计超额收益)
的股票买空,对负 α 值(负的预计超额收益)的股票卖空。同时在买空投资组合和卖空投
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有效保持两个投资组合的 β 系数一正一负,且绝对值相等或相当,这
样买空头寸和卖空投资正好相互抵消,产生一个市场中性的投资组合头寸,获取套利收益。
②卖空/买空市场增强策略。本策略的实施是在卖空/买空市场中性策略的基础上,长期
循环不断地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同时保持投资头寸与买空头寸和卖空头寸相等。本操作使得
投资组合的 β 系数等于 1,投资收益结果虽然同步复制证券市场指数的盈利或损失,但由
于组合中卖空和买空头寸的持有带来了正的投资收益。本策略在市场下跌时减少投资损失的
同时,增加了市场上涨时的投资收益。
使用衍生品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Portfolio Insurance);使用金融期权(包括权证)构造
的各种价差(Spread)策略、各种跨式(Straddle)策略等广泛使用的期权投资策略,等等。
(3)投资方式及频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产品,当这些交易所没
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可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买卖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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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衍生产品的时间和频率根据基金投资、市场环境、申购赎回等因素决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0%×MSCI 中国指数收益率+60%×MSCI 全球股票指数收益
率。
MSCI 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sm)是由摩根斯坦利-巴诺公司(MSCI Barra)
编制的具有投资性的全球股票指数,该指数覆盖了包含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反映
了全球发达国家股票市场价格走势。MSCI 中国指数(MSCI China Index)是由摩根斯坦利
-巴诺公司(MSCI Barra)编制的、反映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 H 股、红筹股等以外币计价
的中国公司股票价格走势的股票价格指数。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市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本基金长期目前资产配置比例确定了上述两个指数在业绩比较基准中
的权重。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全球股票型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亦高于混合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
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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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购买实物商品;
(12)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3)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6)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可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本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3)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4)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
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
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中国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50%,全球公司组合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7)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8)本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时,除按照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市场的正常市
场惯例外,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基金资产投资所在国家及地区法律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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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除上述第(12)
、(13)项外,若本基金投资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的,如可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普通股 450,228,977.80 80.39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7,815,312.36 6.75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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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242,092,314.40 44.65
中国香港 166,699,992.29 30.74
法国 22,129,170.14 4.08
英国 18,306,922.09 3.38
德国 12,977,233.17 2.39
日本 5,506,156.29 1.02
荷兰 4,609,359.03 0.85
瑞典 4,260,729.20 0.79
加拿大 4,031,649.49 0.74
瑞士 3,867,487.67 0.71
西班牙 3,563,276.39 0.66
合计 488,044,290.16 90.01
注:1、权益投资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Communication Services 94,628,125.91 17.45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94,562,911.39 17.44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16,628,538.20 3.07
能源 Energy 10,635,664.54 1.96
金融 Financials 93,732,300.91 17.29
保健 Health Care 56,014,619.96 10.33
工业 Industrials 46,321,952.52 8.54
信息技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55,550,782.78 10.25
材料 Materials - -
房地产 Real Estate 11,044,557.65 2.04
公用事业 Utilities 8,924,836.30 1.65
合计 488,044,290.16 90.01
注:1、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资明细
序 公司名称(英 公司 证券代码 所 所属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 占基
号 文) 名称 在 国家 币元) 金资
(中 证 (地 产净
文) 券 区) 值比
市 例(%)
场
Holdings Ltd 控股 港 香港
有限 证
公司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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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所
Group 巴巴 港 香港
Holding Ltd 集团 证
控股 券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Group 巴巴 约
Holding Ltd 集团 证
控股 券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股份 港 香港
有限 证
公司 券
交
易
所
股份 斯
有限 达
公司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港 香港
证
券
交
易
所
Industry 玻璃 港 香港
Group Co Ltd 工业 证
集团 券
股份 交
有限 易
公司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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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 逊公 斯
司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Exchanges & 交易 港 香港
Clearing Ltd 及结 证
算所 券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Corp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Oilfield 油田 港 香港
Services Ltd 服务 证
股份 券
有限 交
公司 易
所
注:上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 ISIN 代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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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无。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08 年 2 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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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准增长率③ 准增长率标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70.02% 1.11% 135.82% 1.16% 34.20% -0.05%
今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2 月 14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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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21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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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
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
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
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姚伟浩先生,监事,毕业于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现任瑞银资管中国及香港区财
富管理、基金分销部主管,瑞银资产管理香港区主管。姚伟浩先生在瑞银工作逾 9 年,负责
管理和发展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的销售业务和客户服务。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
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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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风险官。1997 年 6 月至 2000 年 1 月,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债券部经
理;2000 年 1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
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1 年 4 月
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 年 7 月至
部高级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 年 7 月至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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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家琛先生,硕士研究生,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工银国际资产管理股票分析师、汇
添富(香港)基金股票分析师;2021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3 年
林念先生,博士研究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郝康先生,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冠业先生,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孔令兵女士,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1 月 24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高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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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
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蒋华安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审计员,社保基金
理事会资产配置处副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 FOF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价值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睿智进取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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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19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
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
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23 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杜洋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担任工银
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
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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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1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联席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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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购买不动产;
(9)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10)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11) 购买实物商品;
(12)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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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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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
地址:280 Congress Street,Boston,MA02210,USA
成立时间:1933 年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琰女士,中国机构业务总监
电话:(852)2846-8338
传真:(852)2846-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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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YYang@wellington.com
威灵顿管理有限责任合伙制公司(Wellington Management Company LLP,以下简称“威
灵顿”)是全球最具规模的独立私人投资管理公司之一。自成立至今,威灵顿在投资领域中
提供创新的领导性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威灵顿为客户管理的
资产总值逾 1.2 万亿美元,为分布于 60 多个国家的逾 3000 名机构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威灵顿对所管理的资产采用广泛而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整体而言,约有 48%的资产投资于股
票,36%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其余 16%为多策略投资。
威灵顿公司总部设于波士顿,并在以下地区设有办事机构:芝加哥(伊利诺伊州)、韦
纳(宾夕法尼亚州)、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尼德姆(马萨诸塞州)、纽约(纽约州),多
伦多、米兰、马德里,法兰克福、苏黎世、伦敦、卢森堡、杜拜、上海、香港、新加坡、悉
尼及东京。
(二)主要人员情况
Jean M.Hynes 女士是威灵顿首席执行官,负责监督威灵顿全体员工执行公司的使命,
即超越全球客户的投资目标和服务预期。她也是负责公司合伙关系治理的三位管理合伙人之
一。在公司任职的 30 多年里,她一直在从事制药和生物技术行业研究,曾担任医疗投资组
合经理和医疗板块研究团队负责人。她是威灵顿执行委员会主席,以及威灵顿女性联盟
(Women's Network)发起人。全球前二十大资产管理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中有五位是女性,Jean
M.Hynes 女士是其中之一。她获得过若干行业殊荣,包括入选福布斯 2022 年“50 位 50 岁以
上杰出女性”榜单(Forbes 50O ver50),《巴伦周刊》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美国金
融界百名最具影响力女性”榜单(Barron’s 100 Most Influential Womenin US Finance),
金融界百强女性协会 2021 年北美行业领袖奖(100 Women in Finance’s North American
Industry Leadership Award),以及 2018 年《对冲基金杂志》评选的“对冲基金领域 50
位杰出女性”榜单(The Hedge Fund Journal’s 50 Leading Womenin Hedge Funds)。
Jean M.Hynes 女士于大学毕业后即加入威灵顿。她获有韦尔斯利学院 (Wellesley
College)经济学学士学位(1991)。此外,她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以及特许金融分析师
协会和波士顿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Stephen Klar 先生担任主席一职,与首席执行官紧密合作,管理集团上下事务,当中
主要负责客户及基建平台,并领导环球各地办事处主管的工作。Stephen Klar 先生是三位
专责管治威灵顿投资管理合伙营运的管理合伙人之一,并为执行委员会及营运委员会成员。
他的职业生涯始于加拿大的一名公司法和税法专业执业律师(1992-1996)。他获有康奈尔大
学(Cornell University)法学硕士学位(LLM)(1992),和蒙特利尔麦吉尔大学 (Mc Gill
University)英美法和大陆法学位(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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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ence M.Burgess 先生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被任命为管理合伙人。除管理合伙人外,
Terrence M.Burgess 先生还是精品投资团队总监。此前,他曾担任投资研究总监,以及股
票产品管理助理总监。Terrence M.Burgess 先生获有波士顿学院(卡罗尔管理学院)(Boston
College (Carroll School of Management))金融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9),和贝茨学
院(Bates College)经济学与政治学学士学位(1993)。Terrence M.Burgess 先生是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三)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Steven C. Angeli,先生是股票投资组合经理,也是优质增长团队的负责人。他负责管
理全球资本增值和全球优质增长投资组合。Steven C. Angeli 先生于 1994 年加入威灵顿
之前,曾于 1990-1992 年间在富达管理与研究公司(Fidelity Management and Research)
担任助理分析师,主要负责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务/股权私募。Steven C. Angeli 先生于
年,他获得波士顿学院 (Boston College)金融学士学位。此外,他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称号,是 CFA 协会和 CFA 协会波士顿的成员。
Bo Z.Meunier,张博女士是中国地区性投资组合的投资组合经理,自 2024 年 1 月起常
驻威灵顿管理集团的伦敦分公司,此前,她工作於香港分公司。她同时也是一名股票研究分
析师,专门研究新兴市场,并主要负责中国。她对其负责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基本面分析并根
据分析结果和市场条件做出买入/卖出建议。2001 至 2005 年期间,张博女士在威灵顿管理
全球行业研究团队担任分析师,负责分析美国和亚洲的房地产行业及股票。2001 年加入本
公司之前,张博女士曾在安永担任经理职务,在企业融资部负责商业分析(1998–2001)
。
张博女士于 1998 获得巴布森学院奥林商学院(Babson College)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以优异
成绩毕业并获得巴布森奖学金。1992 年,她以优异成绩获得中国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英语
学士学位。此外,她还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服务;
(1)在基金管理人所指定境外投资地的市场上进行证券交易,同时在进行证券交易前
进行合规性审核;
(2)签署与本基金交易相关的合同;
(3)在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进行代理投票;
(4)经要求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投资地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相关信息,且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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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有关;
(5)执行其它与本基金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缩小以上职责范围。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1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200732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2 月 14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和港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
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港元份额以港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
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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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及香港商业银行、外汇市场及证券交
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5 月 1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港元
申购获得港元计价的份额,赎回港元份额获得港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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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销;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1)申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申购开放日当天作为 T 日,并在 T+2 个工
作日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赎回开放日当天作为 T 日,并在 T+2 个工
作日对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T+10 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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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对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美元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美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申购港元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5 港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5 港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对于美元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2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2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对于港元份额,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5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5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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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单位:元人民币) M<100 万 1.6%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单位:美元) M<15 万 1.6%
M ≥75 万 按笔收取,150 美元/笔
(3)港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率(单位:港元) M<120 万 1.6%
M ≥600 万 按笔收取,1200 元港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 3%,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7 天 1.5%
持有期≥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认购/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
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如发生变更,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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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6,869.14 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0.18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0%)=198,019.80 美元
申购费用=200,000-198,019.80=1,980.20 美元
申购份额=198,019.80/0.1800=1,100,1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0.180 美元,可得到 1,100,110.00 份美元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 港元申购本基金的港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港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500 港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200,000/(1+1.6%)=196,850.39 港元
申购费用=200,000-196,850.39=3,149.61 港元
申购份额=196,850.39/1.500=131,233.5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 港元申购本基金的港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港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500 港元元,可得到 131,233.59 份港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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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人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港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
为港元。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人民
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 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50,000×0.250=12,500.00 美元
赎回费用=12,500×0.30%=37.5 美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 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5 万份美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0.25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2.50 美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港元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港元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港元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港元。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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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
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港元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的港元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美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港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港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间之前可以撤销。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个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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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 20 个工
作日内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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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
相关公告。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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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
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2 个工作日可查询转托管结果,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代销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3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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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
投资顾问的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扣减,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直接划付给境外投资顾问。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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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及其授权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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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开放日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正常交易的非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截止时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资产估值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T+1 日上午 9:00(T+1 指工作日)。
(五)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不存在交易所交易价格,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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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行业通用权威报价系统的报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估值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的,采用当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兑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彭
博(Bloomberg)提供的估值日伦敦时间 16:00 各种货币与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
折算。
(六)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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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开放日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双方在核对时,由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以内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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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息以及其他收入。
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
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
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
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于外币申购的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
份额面值的可能;
配至多 4 次;
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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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者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数额,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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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工作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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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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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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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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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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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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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简称“花旗银行”)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
:2,063 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3 年 4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泛
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 (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 1812 年。
其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
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务遍及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
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
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托
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3 年 4 季度末,花旗银行的证券服务拥有 29.2
万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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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
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 20 年,员工从业达 10 年。
人员配置
截至 2023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4 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 9,877 名员工为托管和
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 4,340 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工作年限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
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 年代中
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
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
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
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
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9.2 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
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
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全
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
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
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业务历史
花旗银行的托管业务可以追溯到 1929 年,当时花旗银行与农民信托公司合并。自 1980
年以来,花旗银行一直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 1980 年到 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
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
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亚洲业务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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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80 年以来,花旗银行一直在亚洲主要市场提供全球托管服务。从 1980 年到 1984
年,花旗建立起托管网络,由分行、子公司和代理行组成,继续打造高度本地化服务。此外,
花旗还形成全球最大的专用通信网络之一,供其自营分行之间传送托管相关数据。
网络
其他机构的自营分支网络在深度、广度和覆盖面上无一能及花旗。迄今,花旗银行的全
球托管网络覆盖 104 个市场,其中 63 个是花旗自营终端。花旗在全球 160 多个国家和司法
管辖区开展业务。花旗银行的客户可以更快速、准确、直接地获取服务信息和本地市场情报。
花旗深谙经营所在管辖区市场,且具有很大影响力,能够确保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凭借该等规模、实地运营和专业知识,连同在其中许多国家超过百年的服务经验,使得花旗
作为全球托管人具备无与伦比之能力。
(四)信用等级 (2023 年 12 月)
花旗集团在标普评级(高级)为 BBB+,短期为 A-2。花旗银行(高级)为 A+,短期为
A-1。
Moody’s Standard & Poor’s Fitch
花旗集团(高级) A3 BBB+ A
花旗集团(短期) P-2 A-2 F1
花旗银行(高级) Aa3 A+ A+
花旗银行(短期) P-1 A-1 F1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户以及证券账户;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机构全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热线电话)
: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电话:010-66583199
联系人:王海瑞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
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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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公司在每年度结束后向定制年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的
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二)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三)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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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 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四)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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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 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 APP 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七)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 “工银瑞信基金”(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 (gyrx_wcf) 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7-17;
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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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等业务的公告,2023-09-08;
告,2023-09-2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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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协助投资管理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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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承担受信责任,在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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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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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2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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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准的除外;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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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集方式: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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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日期和收取方式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现场或通讯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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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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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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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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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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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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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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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基金合同或履行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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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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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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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
行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
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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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第三方机构履行。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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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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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 12:30 之前,基
金管理人将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7:3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
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
额进行分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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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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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
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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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托管协议终止: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
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