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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新医疗股票A,东方创新医疗股票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9 09: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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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及东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
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东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2 月 8 日证监许可2023278 号文注册募
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已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话投票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首创大厦 7 层
  收件人:林永梅
  电话:010-65543888-8014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即 2025 年 2
月 18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书面纸质表决
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
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
表面注明:
    “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0转人工坐席,并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也可通过客服热线(010-66578578)主动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并在以回答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年3月24日15:00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该等授权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
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
数额以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
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
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
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基
金份额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代理人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
三的样本)。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
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专人
送达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办公地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如下: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联系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开发部
  联系电话:010-66295883
  邮政编码:100073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
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若授
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
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
准。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24 日 15:
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
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
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议案有明确表决意见的,
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投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人员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通过电话表决方式参与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
表决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记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意见为准,先前的表决意见
视为被撤回。
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
举行。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方可举
行,且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5 年 2 月 18 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书面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
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
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
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十、重要提示
表决票。
( www.orient-fund.com )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咨询。
  附件一:《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
议案》
  附件二:《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
议案》的说明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及《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上述调整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本次变更的有
 关具体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
 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详见《<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表决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
为无效表决。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
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
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24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在填写
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向代理人所做
授权;
 附件四
《关于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的说明
   一、声明
 月 8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本次终止《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具体如下:
 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原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临时报告”的“23、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删除。
  三、《基金合同》修订生效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
说明对基金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生效时间详见相关
公告。
  四、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
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
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
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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