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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民兴债券A,金信民兴债券C: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6 1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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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三月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 年 11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6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
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4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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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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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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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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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额的行为
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售机构的操作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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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过程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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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设立日期: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30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联系人:陈瑾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英华柏涛投资有限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4.5%
                     刘吉云                    1.5%
      汇巨未来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2%
                     宋思颖                    0.1%
                     孔学兵                    0.1%
                      杨超                    0.1%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许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卓越置业集团金控小组主任助理。现任深圳市英华仲远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经理、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
理学院财务学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并从 1999 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
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2018 年起兼任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胡国杰先生,独立董事,安徽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律师,历任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法律
研究室干事、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等职务,2002 年起
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合伙人。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
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历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
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瑾女士,监事,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殷克胜先生,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 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经
理、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博士。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
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与风
控部总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监、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李沫含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曾任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运营中心
副总经理,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事业部总裁等职务。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恒生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杰先生,华中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金元证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杨杰在我司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2018-03-08            -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5-03            -
   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05        2022-01-19
  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金信民安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信民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1-28            -
   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9-3          -
 刘雨卉女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富安达基金、凯丰投资。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刘雨卉在我司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2021-07-28        -
  金信民安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5-20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周余,管理时间为 2017 年 3 月 8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杨杰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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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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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
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
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
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
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
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
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
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
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
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
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
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
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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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
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
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
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督察长汇报。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各部门根
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
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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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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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
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
总资产 116,547.63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67%,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33%。
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
团队,现有员工 24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
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
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
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
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
                                    “大观投研”
“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
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
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
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
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
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
                                             ; 6 月荣
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1 世纪经济报道》
                          “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
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
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
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
                            “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机构”
      “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
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
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
                      《证券时报》
                           “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奖项;9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
                               “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
                “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
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
创新奖”
   ;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
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
                                                。
                                           、“2023 年度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
        、“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
                       、“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
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 年 8 月,在《21 世纪
经济报道》主办的 2024 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 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
盛典上,
   “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 年 9 月,在 2024 财联社
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任本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
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
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
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
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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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
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四、托管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
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
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
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
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
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
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
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
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
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
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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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邓唯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网站:www.jxfunds.com.cn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刘西茜
联系人:蔡正轩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与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相
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62761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至 2017 年 3 月 2 日,共募集 200,014,107.96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18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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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3 月 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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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6 月 8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
额。
 (六)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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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自 2018 年 12 月 7 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
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 10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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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
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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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
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本基
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              费率
                <7 日        1.50%       <7 日            1.50%
    赎回费率   7 日(含)-1 年       0.10%                       0.10%
                                         内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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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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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12,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10%=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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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
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八)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九)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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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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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并制定
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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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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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管理债券组合,力争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为投资者取得高于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
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
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际资本流动和
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
险水平特征,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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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
进行动态调整。
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公
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
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
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
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
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
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
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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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
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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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值的 30%;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4)、(6)、(8)、(12)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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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
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
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鉴于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投
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采用“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分别作为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 95%和 5%,
可以使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的
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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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中:债券                    193,506,927.76        99.6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006,190.38          41.00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MTN00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因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使用方
面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未如实准确披
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国家开发银行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因贷款支付管理不到位、向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发放
贷款的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采取罚款 60 万元的处罚;
  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民兴债券 A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收益率③
                                                         ④
 金合同生效日)至           -2.73%     0.17%         -2.54%    0.08%   -0.19%    0.09%
 金合同生效日)至
                                   金信民兴债券 C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收益率③          收益率标准差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④
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3.06%    0.17%        -2.54%   0.08%    -0.52%    0.09%
 金合同生效日)至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十)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一)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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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误的责任方;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六)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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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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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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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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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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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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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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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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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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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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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金敏
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持仓、估值调整、收益分配等与基金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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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信息;2、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动或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主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或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公开性,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
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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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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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
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
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
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
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
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
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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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
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
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处置变
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
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
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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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
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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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
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五)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
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二)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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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自两个
方面:
  (一)巨额赎回: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在交易过程中,有发生巨额赎回的可能性。
巨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难度加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由于大额出售个券引
致个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二)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将
可能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用定价
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后降低的风
险。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货膨胀风险也表现为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或者
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此外,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如果新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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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方式发生改变,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效果产成一定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
险。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
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
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
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
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
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
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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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
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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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
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份额 A 类、C 类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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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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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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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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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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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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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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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适当程序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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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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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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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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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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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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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上(含 10%);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分之一)通过;
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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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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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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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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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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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值的 30%;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4)、(6)、(8)、(12)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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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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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
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份额 A 类、C 类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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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及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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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 层 02 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513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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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除外);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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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值的 30%;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4)、(6)、(8)、(12)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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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
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
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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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
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
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
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交
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
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
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
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
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
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
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
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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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
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
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
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
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
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
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
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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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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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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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
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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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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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
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基金
(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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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
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
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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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复印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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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
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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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电话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
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投
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x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00-8336,传真:(0755)82510305。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者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投
资者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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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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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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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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