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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A,前海开源北证50成份指数发起C: 前海开源北证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7 10: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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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公告
 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发起
基金主代码         02344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03 月 1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前
              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03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03 月 19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5 年 03 月 19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5 年 03 月 19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5 年 03 月 19 日
              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 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数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发起 A           发起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23441             02344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
                                   临时公告
股票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临时公告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过 1.0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元)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含申购费)
          M <50 万             1.00%
         M ≥1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
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
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
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赎回份
额及账户最低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D(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临时公告
        D<7                   1.50%
        D≥7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D(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D≥7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天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
对应的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
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临时公告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
产。
费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时,应缴纳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临时公告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
  补差费用=0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或,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或,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
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1)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3)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
规定。
  (4)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临时公告
  (5)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规
则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
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6)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
金品种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7)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自公告开放日起,本公司直
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将同时开通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
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的基金范围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为
准。
  (8)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或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已开通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
通联支付)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享受零申购补差费优惠,只收取赎回费。如遇业
务调整或网上交易支付渠道规则变动,将另行公告。
  直销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非直销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
的机构开通定投业务,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
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投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投资人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不受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临时公告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
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
金申购申请日(T 日)。
  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
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 T+2 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楼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前海开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http:// www.qhkyfund.com)
  前海开源基金 APP
  前海开源基金微信小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临时公告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
务(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各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
资人留意。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上述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前海开源北证 50 成份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到基金管理人网站
( www.qhkyfund.com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询。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热线(4001-666-998)咨询相关事宜。
   由于各非直销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
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文件)
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临时公告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
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通过销售机构购买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
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同一基金不同份额之间暂不开通转换。基
金转换费用与转换业务规则可参照本公司发布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并在直销机构实行申购补差费率优惠的公告》、《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业务补差
费用计算方法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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