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8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31069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风险、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标的指数变更风险、标的指数终止风险、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其它风险以及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
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
服务的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
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
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
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
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指数编制方案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附件,
指数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流程可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和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两种
模式办理,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
“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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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 T 日可卖出,T+1 日可赎回;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T 日可卖出。场外“实物申购赎回”
模式中,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确认,申购所得 ETF 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并采用场内
“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则应开立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并
采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则应同时
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
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的指
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涉及指数使用费调整为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事项、基
金管理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更新等相关内容。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目 录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一、绪言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沪深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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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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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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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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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件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支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的基准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
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
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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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调拨等指令
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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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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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
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
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
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
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
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
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
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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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
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信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
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
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
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李涛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业务主管、副经理、经理,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级)、董事会秘书,
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投创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
计部职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
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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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先生,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中国籍,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21 年证
券从业经历。2003 年 8 月至 2010 年 6 月历任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原上海博弘投资有限
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风控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理助理,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13 年 9 月 25 日担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9 月 26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金(原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
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
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7 月 1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专精特新
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机器人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上证科创板 200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期间担任国
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0
年 9 月 18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和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基金经理。
钱瀚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统计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
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机器人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
中证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 18 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上证科创板 2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LU RONGQIANG 先生,2013 年 09 月 17 日至 2015 年 02 月 09 日;
殷瑞飞先生,2013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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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綦缚鹏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人分配收益;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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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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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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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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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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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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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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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04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二十
一 年获得 香港《 亚洲货币 》、英 国《全 球托管人 》、香 港《财 资》、美 国《环 球金
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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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
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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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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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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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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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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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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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866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站:www.cjsc.com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刘蓉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http://sd.citics.com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站:www.cindasc.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王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1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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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www.stock.pingan.com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蓝天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2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李明娟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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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95323
网站:www.shchinafortune.com
(2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站:www.ciccwm.com
(2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 1859 号 1 号楼中国宝武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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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业务的代理券商具体名单详见相
关公告。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销售代理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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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邓雯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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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3 年 8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31069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3 年 8 月 28 日到 2013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 574,978,943.00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384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17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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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
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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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59933)。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暂停或终止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
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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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公告有关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若届时,
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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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现采用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两种申赎模式。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未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允许的申赎模
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一)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开放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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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应同时持
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与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
所有,并注意投资者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
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和预估现
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
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
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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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业务规则。
T+1 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
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
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
行清算,T+2 日内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对
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
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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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
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
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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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
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 T+2 日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1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3 日)内,基金管
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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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T+3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1 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T+3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1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并于此后 2 个工作
日内完成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
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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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调整后开盘价参考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基金名称: 金地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3
标的指数代码: 0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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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允许申购: X
是否允许赎回: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现金替代保证金 固定替代金额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码 率 (单位:元)
X X X X X X
说明:上表仅为示例,以实际公布为准。
(二)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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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开始办理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申赎业务。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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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账户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
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与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
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
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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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
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
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
照新的规则执行。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
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
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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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下文“7、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的构成、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场
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
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
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
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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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股,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
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
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
A.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
以适用的其他情形。登记结算机构先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
替代。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
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
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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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
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
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
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
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 20 日而该部分证券的正常交
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
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
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
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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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深圳
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计算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深
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B.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可以现金替代的情形
①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登记结算机
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
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
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
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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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
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
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
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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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
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
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①适用情形:一般适用于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
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原因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价格。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
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5)预估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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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
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
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最新公告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基金名称 金地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33
标的指数代码 000914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
是否开放申购 X
是否开放赎回 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成份股信息内容
申购现 赎回现
证券代 证券简 股票数 现金替 金替代 金替代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码 称 量 代标志 保证金 保证金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率 率
X X X X X X X X X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
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益时。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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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8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
资者。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如
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特殊申购数量)+特殊申购的现金
总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其中:
(1)i 代表特殊申购的第 i 只股票。
(2)“第 i 只股票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计算。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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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特殊申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联接基金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
式对该股票特殊申购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特殊申购日收盘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理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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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等)、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
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或因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
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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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
扩大。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提高投资组
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投资管理程序
(1)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
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数量分析师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指数化投资的偏差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行业分析师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
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
下,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交易。
(5)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对风
险隐患提出预警,并对投资组合交易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此外,还将依据成份股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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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
(五)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构建投资组合: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按照完全复制法,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
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基金经理在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用适当手
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指数跟踪要求。
(1)影响跟踪误差的因素跟踪与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权重
变化、分红、停/复牌、市场流动性、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变化、基金每日申购赎回等因素
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管理人将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
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3)投资组合的日常调整:基金管理人利用数量化风险分析,优选组合调整方案,并
利用指数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争取达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4)制作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将以 T-1 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权重为基
础,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组合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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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定期对本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重点分析本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
生原因、现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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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8)、(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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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
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
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
评级结果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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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其中:股票 130,753,394.37 95.5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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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合(即下表)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因此当本基金期末有可退替代款时,
两者在金额上将会存在差异。
(1)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4,536.25 0.1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49.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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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44.74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30.4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95.0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7,756.01 0.12
(2)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 -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应业
E 建筑业 259,737.60 0.1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I - -
业
J 金融业 123,703,757.24 90.59
K 房地产业 6,622,143.52 4.8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0,585,638.36 95.63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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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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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细
无。
无。
无。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元) 风险说明
动(元)
上证 50 股
IH2406 4 2,880,960.00 1,140.00 -
指期货 2406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1,14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28,413.99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35,820.00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
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以提高投资组
合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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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主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同时兼顾基差的变化,以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受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一年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处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前
一年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证券
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事件有利于上述
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件对上述公司经
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存在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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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处于流通受限的股票。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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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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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
② 准差④
③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3 年
-6.01% 1.26% -9.72% 1.41% 3.71% -0.15%
-5.88% 2.54% -7.28% 2.60% 1.40% -0.06%
-5.51% 1.25% -9.78% 1.27% 4.27% -0.02%
-16.43% 1.39% -20.02% 1.45% 3.59% -0.06%
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5 年 3 月第 1 次更新)
-4.50% 1.20% -11.78% 1.25% 7.28% -0.05%
-11.07% 1.38% -14.98% 1.44% 3.91% -0.06%
-5.31% 1.03% -9.38% 1.07% 4.07% -0.0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今
注:本基金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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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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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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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
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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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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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原则。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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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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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
收益分配;
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
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进行收益分配。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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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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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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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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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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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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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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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
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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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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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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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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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任何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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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
其它风险以及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等。
(一)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投资标的指数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指
数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引起跟踪
误差扩大的主要原因有: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
(5)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提取;
(7)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
(8)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强调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
长率之间的一致性,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资产运作过程中具有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程
序,以保障基金资产不因个股的风险管理不当而出现资产配置失衡并威胁到基金的一致性
表现。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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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
险与成本。
指数编制开发与计算维护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多数因素不受控制。因市场结构变化、
产品定义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指数不再对其衡量的标的具有代表性等极端情况均可能导
致指数终止。
本基金力求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
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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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
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存在交易量不足等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跟随跟踪指
数进行成份股调整时,可能增大基金的跟踪误差。为此,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必
须保持较好的资产流动性,保证基金资产不因流动性风险造成交易成本增加,使基金跟踪
偏离度增大。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
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本基金属于跟踪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其整体流动性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较低。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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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
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如政策因素、经济周期波动、利率因素、
投资者心理等)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潜在风险。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基金收益率的变动与标的指数的变动高度一致,当标的指数因市场原因出现大幅下跌时,会
引起基金净值相应地下跌。
(四)其他风险
本基金在运行过程中,还面临法律法规等合规性风险、交易风险(包括投资限制、投
资交易行为、交易系统风险等)、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模式,其运作有别于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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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投资者在进
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
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含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
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
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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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风险声明
担投资风险。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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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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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资者,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
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证券账户销户;
(2)托管资金账户销户;
(3)开立的其它交易结算账户销户、席位退租清理等事项;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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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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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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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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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律行为;
部机构;
的前提下,制订、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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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收益;
价;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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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股
票及其孳息;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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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现金部分;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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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退任而免除;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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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外);
准的除外;;
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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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证券投资基金转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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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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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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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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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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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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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资者,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
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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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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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时间: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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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
可分离债存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地方政府债等)、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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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权
证、股指期货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须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①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④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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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⑩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除上述第⑥、⑧、⑨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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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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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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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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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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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
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仅对存放于托管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以及其他由托管人实际控制的基
金财产进行保管。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机构保管
的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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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上述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及返还股票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
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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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期
货结算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或者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结算。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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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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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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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难确认,按成本估值。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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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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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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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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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或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完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登记结算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未结事项占用资金,该资产可由基金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投资者,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基金管理人。
由于登记结算公司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制度及基金托管人清算规则的影响,以下
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6)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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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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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8:00,周六 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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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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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动性服务商公告。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的公告。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清算交收规则并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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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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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
(二)《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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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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