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 年 4 月 1 日
基金名称 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中证 A500ETF
基金简称
(场内简称:中证 A500ETF 指数基金)
基金主代码 159215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3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平安中证
公告依据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5 年 4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5 年 4 月 7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其中上述第 2、3 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
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5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其中上述第 2、3 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
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券商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公
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详细阅读
和《平安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
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
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其中对于深市组合证券及深市现金替代部分,深市组合证券 T
日日终过户,深市现金替代部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对于沪市组合证券所对应的现金替代部
分采用净额担保交收;申赎份额于 T 日日终完成登记和注销;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
部分采用代收代付方式。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市组合证券
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市组
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
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