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华安恒生科技 ETF 发起式联接(QDII)A)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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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华安恒
生科技 ETF 发起式联接(QDI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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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日期:2025 年 4 月 1 日
送出日期:2025 年 4 月 2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安恒生科技 ETF 发起式联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15282
接(QDII)
华安恒生科技 ETF 发起式联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交易代码 015282
接(QDII)A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中国银行(香
境外投资顾问 - 境外托管人 (Hong
港)有限公司
Kong)
Limited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 年 4 月 19 日 -
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倪斌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0 年 7 月 1 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基金经理 王超 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14 年 5 月 28 日
注:华安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增加 I
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投资范围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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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主要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95%+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利率×5%
本基金属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
风险收益特征
特征相似。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间接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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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 万元 0.50% -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 - 每笔 500 元
(直销)
M<100 万元 0.50% -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M≥500 万元 - 每笔 1000 元 非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养老金客户
- - 每笔 500 元
(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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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 天 1.50% - -
赎回费
N≥180 天 0.00% - -
(二) 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0.5%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1% 基金托管人
审计费用 50,000.00 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 元 规定披露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费
其他费用
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费用类别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
注:1、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取托管费。
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 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华安恒生科技 ETF 发起式联接(QDII)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
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联接基金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目标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其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境内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
资业务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
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投资于北交所上市股票的风险;(2)市场风险;(3)境外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税务风险、市场风险、交易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等;(4)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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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理风险;(6)合规性风险;(7)操作风险;(8)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9)本基
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它风险包括现金管理风险、技
术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等。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科创板,如投资,将面临科创板股票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市
场风险;(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3)流动性风险;(4)退市风险;(5)系统性风险;(6)集中度风
险;(7)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股价波动风险;(3)
流动性风险;(4)集中度风险;(5)转板风险;(6)退市风险;(7)由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8)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二)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
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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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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