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2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7﹞1509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
和金融模型风险等)
、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
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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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10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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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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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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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
构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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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
时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
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的行为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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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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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炜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 年 7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杨帆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工银亚洲联席主管、主管。
理,工行深圳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胡知鸷女士,董事,瑞银集团中国区总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瑞银全球投
资银行中国区主席。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在瑞士信贷及瑞士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逾二十年,
曾担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投资银行部副主席、中国区副主席、中国区首席执
行官,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
用金融系教授,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室主任,中国国家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
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专家,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为金
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
导师、国际法学系主任、国际法学教工党支部书记,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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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仲裁与司法研究基地(对外经贸大学)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
刘晓峰先生,独立董事,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洛希尔(罗斯柴尔德)父子有限
公司(香港)董事局董事及中国投行业务主管,摩根大通亚洲投行部副总裁,星展亚洲融资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主管、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帆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风险官。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许长勇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5 年 6 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总行信贷管理部、授信
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桦女士,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年 7 月,历任工行总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建先生,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1996 年 7
月进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计算中心工作;2002 年 5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山东分行开发运行中心副主任、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资深技术经理;2011 年 11 月至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先后任产品创新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创新管理部产品专家、金
融科技部产品专家。2022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剑峰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张波先生,双学士学位,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1998 年 7 月至
部高级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天弘基金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加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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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阳凯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固收投资官。2002 年 7 月至
券投资部业务董事;2006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栩先生,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
金融工程分析师;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 9 日至今,担任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8 日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际原油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担任工
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18 日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担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变更
为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1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担任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18 日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担任
工银瑞信深证物联网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30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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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5 年 2 月 7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北证 50 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4 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邓皓友先生,2019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简历同上。
修世宇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民生人寿保险分析师。2012 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 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9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1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念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光大证券宏观分析师。2014 年加入工银瑞
信,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9 月 22 日,担任工银瑞信聚享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担任工银瑞信恒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焦文龙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2021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9 月 22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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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6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A500 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志源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主管。
银瑞信价值稳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20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华夏银行总行交易员,中信银行总行交易员。2012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3 年 6 月 2
日,担任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尊
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心增利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
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4 月 9 日,担任
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
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9 月 23 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28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8 月 14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杜洋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2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11 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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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4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5 日,担任
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6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10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担任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25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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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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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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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管理层履行职责及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董事
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及薪酬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责。
公司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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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风险与内控
管理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
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司未及时
报告的,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
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
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风险管理、内控合规以及支持职能
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对一道防线负有监督责任;稽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第三
道防线,通过专项稽核审计、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等工作,对第一道、第二道防线履职情况
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内控稽核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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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7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107
只,QDII 基金 69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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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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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全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贺耀、王蕊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王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7】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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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
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份额
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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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用现金替代成分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分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
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
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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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
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机构
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18 年 1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
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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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
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 T+1 日及之后及时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
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
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及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单位为 7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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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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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入的证券。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
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及交收。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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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
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算交收与登记
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
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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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 X
值
基金份额净值 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 X
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 不设上限
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 不设上限
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X
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X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 不设上限
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 不设上限
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 股份数 现金替 申购现金替 赎回现金替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
码 称 量 代标志 代保证金率 代保证金率 代金额 代金额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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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赎回,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
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或错误。
回投资人利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第 8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赎回公告。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如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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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
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
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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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
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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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
整。
略。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合理的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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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
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
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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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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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5)和(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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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
公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665,847,217.14 99.08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1、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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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645,511.79 2.0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16,554,704.66 76.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823,244.44 6.68
J 金融业 61,271,054.45 9.1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65,400.00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204,177.59 1.8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191,008.54 0.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380,384.12 1.1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12,033.60 0.79
S 综合 - -
合计 665,547,519.19 99.12
注:1、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66,522.92 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1,698.39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408.6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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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301,629.95 0.04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无。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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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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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股票代 股票名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号 码 称 (元) (%) 说明
力
技
能
能
无。
十二、指数编制方法
为了反映创业板市场的运行特征,提供表征中国创新创业企业的业绩基准与投资标的,
编制创业板指数。
(一)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创业板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指
英文名称:ChiNext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指数代码:399006
指数名称:创业板全收益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 R
英文名称:ChiNext Total Return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TRI
指数代码:399606
(二)基日与基点
指数的基日为 2010 年 5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三)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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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交金额;其次,
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后 10%的股票,剔除
国证 ESG 评级在 B 级以下的股票;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
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
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
(五)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权重调整因子)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除“持股比
例超过 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后的流通股数量:①
国有(法人)股东;②战略投资者;③公司创建者、家族或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成交价计算
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权重调整因子:见“(九)样本股权重调整”。
(六)样本股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考察期为半年,考察截止日为每年的 4 月 30 日和
月 30 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每年 11 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审核年度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
样本股定期调整于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本股调整
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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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 10%。
排名在样本数 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 130%范围之内的原
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 5%的
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七)样本股临时调整
新上市股票若在上市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0 名,
则在上市 15 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样本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最低的
原样本股。
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等行为,平均 A 股总市值排名进入深圳市场前 10 名,参照新上市
股票快速入选规则处理。
样本股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样本
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填补。
样本股公司合并非样本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
非样本股公司合并样本股公司:若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
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
为指数样本。
样本股公司分拆为多家新公司,新公司能否入选指数样本根据其排名而定: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则该新公司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若入选数量超过 1 只,则剔除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保持指数样本股数量不变。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但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的排
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
股。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同时低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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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股终止上市的,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
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如财务报告造假),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交易的,经指数
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ST 或*ST)的,从实施风险警示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
下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八)指数备选样本股
在指数定期样本审核时,设置备选样本股名单,用于指数样本股定期调整之间的临时调
整。
当指数出现样本股退市等事项需要临时更换样本时,依次选择指数备选股名单中排序最
靠前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备选样本股数量一般为指数样本数量的 5%,备选名单随同定期调整名单向市场公布。
当备选样本股数量不足 50%时,将及时补充并公告备选样本股名单。
(九)样本股权重调整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权重在每次定期调整时不超过 20%。
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 2 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
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十)指数的调整计算
对于全收益指数,当样本公司进行派息、送股、配股、转增或其他除权情形时,在除权
除息日将母项中该公司股票的股权登记日收市价更新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为准。
对于价格指数,现金分红在除息日不作除权调整,其余处理方法同全收益指数。
(1)实时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送股、转增等权益分配及配股时,在除权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
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增发、配股时,在其新增股份上市日对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进行调整。
样本股公司进行债转股、股份回购、权证行权时,在其公告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2)集中调整
样本股公司因大股东增(减)持、限售股上市等非公司行为引起的自由流通量变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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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12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根据上市公司最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中公布的股东持股数据进行集中调整。
(十一)指数的发布与管理
指数行情通过如下渠道向国内外发布:
(1)通过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和行情互联网接入服务,实时发布指数行情;
(2)通过深证通、FTP 等数据传输通道每日对外发布;
(3)通过国证指数网(www.cnindex.com.cn)每日对外发布。
创业板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维护和管理。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指数事业部定期对样本股的代表性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审议是否更
换样本股。
创业板指数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未经深交所或深圳证券信息公司书面许可,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跟踪、交易该指数,或以该指数为评价基准。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准增长率③ 准增长率标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95.07% 1.80% 81.99% 1.82% 13.08% -0.02%
今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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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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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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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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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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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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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处理。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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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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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
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1)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工作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
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达到 1.0%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比例。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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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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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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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将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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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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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终止上市;
(20)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1)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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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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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风险、ETF 基金的特定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杠杆风险和金融模型风险
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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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杠杆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等产品,由于产品结构、交易制度等引起的
杠杆因素将放大该部分投资收益的波动水平。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不恰
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的情况所带来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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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
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
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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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公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前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1%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
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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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其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
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
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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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
的各项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的转型
(一)基金转型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金将变更为以创业板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
后,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转型后的名称
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工银瑞信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登记机构变更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涉及的上市交易、ETF
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则、信息披露等内容均不再适用。同时,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策略、投资限制、申购与赎回、基金费率、收益分配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三)基金转型后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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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
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
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成分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
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本基金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
均值不超过 0.35%,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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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诉讼;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重相一致;
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债券,债券投资
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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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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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5)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0)、(16)和(17)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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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四)基金转型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指数收益率×9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
更名、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转型后的收益分配
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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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基金转型后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后,投资人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后,申购与赎回遵循以下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后,申购与赎回遵循以下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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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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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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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7)、
(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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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序执行。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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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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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转型后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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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转型后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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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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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 24 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 APP 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 APP 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 24 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 24 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ub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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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相关的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
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
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资讯等查询
服务,及客户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四)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投资者教育等服务。投
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 “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财
富” (gyrx_wcf) 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担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2025-03-19;
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2025-04-11;
业务的公告,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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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及后续投资者服务措施的公告,2025-07-18;
活动的公告,2025-08-14;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
《关于准予工银瑞信中证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二)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及第(七)、
(八)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
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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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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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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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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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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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即“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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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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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
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8)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
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11)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
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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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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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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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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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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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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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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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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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
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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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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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7)和(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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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一)
、(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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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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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人民银行报表,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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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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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工银瑞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