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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50ETF嘉实: 嘉实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12月01日更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30 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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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12月0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69
号)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
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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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
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将面临创业板上市公司投资风险、退市风险、股价大幅波动
风险等,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 指数。创业板 50 指数为刻画创业板市场高流动性股票的运
行特征,丰富创业板市场的指数化工具而编制。
   创业板 50 指数的样本空间的构成方法:
   创业板指数样本股
   考察选样空间股票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成交金额,结合行业覆盖情况选取排名靠前的 50
只股票组成指数样本股。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 =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Σ(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权数)÷Σ(样
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权数))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
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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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信 息 , 也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进 行 处 理 。 详 情 请 关 注 嘉 实 基 金 官 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
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10 月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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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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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
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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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政区及台湾地区)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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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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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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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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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 诚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40% ,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罗朝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
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MD)、
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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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
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志银行)并担
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银行部负责人、
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总裁
部负责人以及投资部负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GmbH & Co KGaA 亚太区负责人及亚太区客户部负责人,
德意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兼董事。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电子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与
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现兼任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首创生态环
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
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
术顾问委员会委员、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现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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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济
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余姚农商行
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
美国纽约总部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
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入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 月至
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部
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场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现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财务管理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4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联席首席投资官兼启航解决方
案战队负责人。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
投研首席投资官。
  鲁令飞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0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机构业务部机构销售、保险业务部总监、机构销售业务板块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市场官。
  张敏女士,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10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
险管理部副总监、总监、首席风险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养老首席投资官兼公募 REITs
业务部负责人。
  刘伟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2010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部高级软件工程师、C-Lab 科技总监、数字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
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张超梁先生,硕士研究生,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助理、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品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2022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2019 年 12 月 13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
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
方正富邦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2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方正富邦中证科创创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3 月 7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任嘉实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8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
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 2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任嘉实中证港
股通创新药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高端装
备细分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 1 日至今任嘉实中创 4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 1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信息
安全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 1 日至今任中创 4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高端装备细分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4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创新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8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港股通科技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9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港股通创新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0 月 22 日至今任嘉
实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今任嘉实恒
生港股通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1 月 6 日至
今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11 月 14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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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首席投资官刘
斌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股票
研究部总监刘杰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监武雪冬先生。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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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
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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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投资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
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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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
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
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
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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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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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126,571.51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56%,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 15.61%。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
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保险资金托
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格、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业务等业
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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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3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专业更精、科技更强、服务更
佳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
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
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
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
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
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
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
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
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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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
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
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
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
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
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
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获中
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优秀 ETF 托管人””奖。2024 年 6 月,
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2024 年 8 月,在《21 世纪经济报道》主办
的 2024 资产管理年会暨十七届 21 世纪【金贝】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
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奖项;2024 年 9 月,在 2024 财联社中国金融
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2024 年
荣获《2024 东方财富风云际会》“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5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上海清算所“2024 年度优秀托
管机构”奖项;2025 年 2 月,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 年度市场创新业务机构”
奖项;2025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25 年指数生态圈英华典型案例“指数产品托管
机构”奖项;2025 年 6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最佳托管银行”“中国最佳股份制
托管银行”奖项。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
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任本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5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起任
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
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
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
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
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本行至今,
历任本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
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64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
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
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
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
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
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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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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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黄博铭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ht.com        客服电话     95521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成                  联系人      谢欣然
电话             010-86451810
网址             http://www.csc108   客服电话     (8610)65608107
               .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1682519
网址             http://www.guosen   客服电话     95536
               .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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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网址             http://www.cmschi   客服电话     95565
               na.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             (020)66338888
网址             http://www.gf.com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cn                          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itics   客服电话     95548
               .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网址             https://www.china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stock.com.cn                 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联系人      张家瑞
电话             021-23185429        传真       021-6380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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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htsec.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剑                  联系人      王昊洋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com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   客服电话     95562
               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正斌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http://www.95579.   客服电话     95579 或
               com                          4008-888-999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联系人      彭洁联
电话             0755-81682531
网址             www.sdicsc.com.cn   客服电话     95517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姜栋林                 联系人      冉绪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电话             023-63786145
网址             http://www.swsc.c   客服电话     95355
               om.cn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郭力铭
电话             18936886079
网址             http://www.htsc.c   客服电话     95597
               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网址             http://sd.citics.   客服电话     95548
               com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16 层;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联系人      程浩亮
电话             010-66559211
网址             http://www.dxzq.n   客服电话     95309
               et
     (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52938521       传真       0512-62938527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网址             http://www.dwzq.c   客服电话       95330
               om.cn
     (1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龚玉君、闻鑫
网址             http://www.dfzq.c   客服电话       021-6332 5888
               om.cn
     (19)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网址             http://www.founde   客服电话       95571
               rsc.com
     (2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联系人        陈静
电话             0755-8355761
网址             http://www.cgws.c   客服电话       95514
               om/cczq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郁疆
网址             http://www.ebscn.   客服电话       95525
               com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4787
网址             http://www.gzs.co   客服电话        95548
               m.cn
     (2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联系人         曹梦媛
电话             025-58519529
网址             http://www.njzq.c   客服电话        95386
               om.cn
     (2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87901912      传真          (0571)87901913
网址             http://www.stocke   客服电话        95345
               .com.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   客服电话        95511-8
               pingan.com
     (2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   客服电话     95318
               om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769-22115712
网址             http://www.dgzq.c   客服电话     95328
               om.cn/
     (2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王文卓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
               e.com.cn                     8
     (2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赵静静
电话             010-58124967
网址             http://www.hx168.   客服电话     028-86150207
               com.cn
     (3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王昊洋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3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网址             http://www.zts.co   客服电话     95538
               m.cn
     (3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s://www.wests   客服电话     95582
               ecu.com
     (3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亮                  联系人      中金公司股票业务
                                            部
传真             010-65058065
网址             http://www.cicc.c   客服电话     4008209068
               om.cn
     (3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          章启诚                 联系人      严泽文
网址             http://www.ctsec.   客服电话     95336
               com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一期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4339000
网址             http://www.cfsc.c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om.cn                        (全国)
     (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安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http://www.ubssec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urities.com
     (3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20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陈梓基
网址             https://www.ciccw   客服电话     95532
               m.com/ciccwmweb/
     (3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电话             021-23586583        传真       021-23586789
网址             http://www.18.cn    客服电话     95357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郭元媛
电话             15690849268
网址             http://www.gjzq.c   客服电话     95310
               om.cn
     (4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ock.com
     (41)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明                  联系人      高晨婧
电话             0311-86273151
网址             https://www.95363   客服电话     河北省内:95363;河
               .com/                        北省外:0311-95363
     (42)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永泽                 联系人      程剑心
电话             0851-33223390
网址             http://www.hczq.c   客服电话     4008666689
               om/
     (4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
网址             http://www.xcsc.c   客服电话     95351
               om
     (4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网址             http://www.wlzq.c   客服电话     95322
               n
     (4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顾伟                  联系人      刘玥/曹宇鑫
电话             021-80508592/021-80508504
网址             http://www.mszq.c   客服电话     021-80508866;021-
               om                           80508332
     (4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8451922
网址             http://www.ewww.c   客服电话     956066
               om.cn/
     (4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21-20361166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网址             http://www.nesc.c   客服电话     95360
               n
     (4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纪肖峰
电话             0351-7219280        传真       0351-4137986
网址             http://www.dtsbc.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礼顺                 联系人      王雯
电话             0755-23838752
网址             http://www.firstc   客服电话     95358
               apital.com.cn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德良                 联系人      林秋红
网址             http://www.hfzq.c   客服电话     95547
               om.cn
     (5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联系人      梁健
网址             http://www.sczq.c   客服电话     95381
               om.cn/
     (52)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强                  联系人      陈茜
电话             010-86499838        传真       010-86499401
网址             http://www.lczq.c   客服电话     021-80295794;0755
               om/                          -36991988
     (53)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威                  联系人      廖晓
电话             010-83561321
网址             www.cctgsc.com.cn   客服电话     95399
     (54)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熊丽、王捷勋
电话             0471-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   客服电话     956088
               om.cn
     (5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朝东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8250812
网址             https://www.gszq.   客服电话     956080
               com/
     (56)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31、3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联系人      苏晓杰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电话             13917829777
网址             https://www.yongx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ingsec.com
     (5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联系人      周俊
网址             http://www.jhzq.c   客服电话     956007
               om.cn/
     (5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          张海文                 联系人      孙燕波
电话             010-85556048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c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59)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张蕊
传真             029-88365835
网址             http://www.kysec.   客服电话     95325
               cn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唐恋炯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86 (21) 6141 8888   传真          +86 (21) 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芳、姜金玲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66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与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与发售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使用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外的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组合证券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发售代
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
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
“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
投资人需要使用创业板 50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持有并使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S≥100 万份      每笔收款,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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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或股票时,基
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网上现金认购
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
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0%,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投资人需支
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 元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 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00=10,010.0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投资者
可得到 10,010.00 份基金份额。
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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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00 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但其
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 100,010.00 份。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
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流通受限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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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网下股票认购期 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
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
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
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
扣除的认购费用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
始登记。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流程有所修订或调整的,
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
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
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
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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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1+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其中:
  ?   qmax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   pjqj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
      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   w 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创业板 50 指数中的权重。认
      购期间,如创业板 50 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
      份股名单及创业板 50 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创业板 50 指数构成权重,作为
      计算依据;
  ?   p 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
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确认投资人提交认购的股票。
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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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发售代理
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
和认购费用/佣金的计算公式为: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
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每笔股票认购份额×基
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
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
笔股票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每笔股票净认购份额=每笔股票认购份额-每笔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例:某投资人持有创业板 50 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1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
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假设 202×年×月×日股票 A 的均价为 25.50 元,基
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 股股票 A,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认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 份
  认购费用=1.00×255,000×0.80%=2,040 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 255,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2,040 元的认购佣金。
  续上例:假设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人最终可得的净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 份
  认购佣金=1.00×255,000÷(1+0.80%)×0.80%=2,023 元
  净认购份额=255,000-2,023÷1.00=252,977 份
  即该投资人可确认得到 252,977 份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了 2,023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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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佣金。
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十四)ETF 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 联接基金
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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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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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于 2025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场内简称:创业板 50ETF
嘉实,基金代码:159373。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
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
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
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上述基金变更或合并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
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
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
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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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申请在包括境
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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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5 年 2 月 10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
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
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采用场内申赎模式,场内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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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赎回或大宗卖出;投资人赎
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 ETF 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即在目前
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T+1 日可赎回;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
可卖出,T+1 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
补款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
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
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组合证券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
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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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为准。
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归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前公告。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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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登记机构先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即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T+2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
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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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的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
款项。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至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的清
算,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
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 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 =                                × 100%
                   申购基金份额 × T ? 1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
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 T 日预估开盘价。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
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
券参考价格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
价格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另外,若 T 日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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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
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基金篮子份额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篮子份额按比例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
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
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
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
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创业板 50ETF 嘉实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373
目标指数代码:                    399673
基金类型                       本市场 ETF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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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是否开放申购:                          XXX
是否开放赎回:                          XX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XXX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XXX
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   股份数    现金替   申购现         赎回现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码       称     量      代标志   金替代         金替代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保证金         保证金
                           率           率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相关格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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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发生上述第 1 项至第 7 项及第 10 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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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
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第 6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相关规定
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
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合申购,即允许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
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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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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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
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
原因等)导致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
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投资目标所述
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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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1)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
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
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2)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
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
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
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量
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
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
时机。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采用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
策略,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流动性风险、税收溢价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以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提高投资
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充分考虑股票
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
货投资。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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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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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6)、(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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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 50 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创业板 50
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
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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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637,932,822.97            99.41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包含可退替代款的估值增值。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03,889,535.55            78.8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                -
       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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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36,986,388.80            5.78
      服务业
 J    金融业                         71,465,402.29           11.1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85,328.00            0.5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672,325.00            1.5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N                                            -               -
      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O                                            -               -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053,355.48            1.2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77,385.00            0.64
 S    综合                                      -               -
      合计                         637,829,720.12           99.75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3,714.35             0.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D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388.5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I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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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综合                                              -       -
       合计                                  103,102.85       0.02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无。
     无。
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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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无。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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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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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3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25 年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在该时间区间内无历任基金经理。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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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01 月 23 日至报告期末未满 1 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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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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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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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
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期间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进行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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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本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
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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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在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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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否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④由于提供信息的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该责任方负责赔
付。
     (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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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式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基金资产净值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
                                            上市后第?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
   注:   ?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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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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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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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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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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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息披
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批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A.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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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B.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C.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D.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 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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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G.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H.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I.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J.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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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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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
  L.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M. 清算报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N.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披露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相关档案的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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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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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
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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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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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如出现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本基金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
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变更后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
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
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
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
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
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即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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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创业板 50 指数的成份股数量、
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
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
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
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包括成份
股替代策略等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
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
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②暂停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估值”中“(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本
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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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
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
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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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可能存在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效率降低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
险等风险。
     (七)投资于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投资于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
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
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
险等。
     (九)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可能引发如下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
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
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期货在对冲市场风
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
险。
     (十)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风险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在交
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
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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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
有人收益。如果采用固定利率结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
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流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即特定财产
权利的债务人未来偿付的本金及利息。若未来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导致基础资产损
失。
     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方式进行流通。在
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
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二)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三)创业板股票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本基金投资创业板 5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创业板股票在上市审核、发
行融资、投资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与现有 A 股主板股票存在差异,创业板股票特有的风险
将成为本基金各类风险中的重要部分。创业板股票的特有风险包括: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
     相较于 A 股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经营年限相对较短、企业发展大多
处于成长期、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虽同时具备发展潜力较大等特点,但企业经营风险、业绩
波动等也可能相对较大。当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
能会低于主要投资对象为非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此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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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
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而引起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
  (2)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 A 股主板市场更为严格,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因而创业板不再有 ST 股票。针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风险特征,
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了五种退市情形。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
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市场将对五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因此,与主
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3)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注册制改革落地后,创业板股票的涨跌幅尺度比 A 股主板更大,创业板股票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5 个交易日后涨跌停幅度扩大到 20%。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
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
波动;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受到短期供求的影响;公
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较大差
异。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价大幅波动,从而引起本基金净值大幅波动。
  (十四)科创板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将面临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
  首先,流动性风险方面,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且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
投资者在特定的阶段对科创板的个股可能形成一致性预期,出现股票无法及时成交的情形。
  其次,退市风险方面,科创板的退市标准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违反相关规定的科
创板上市公司将直接退市,没有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方面程序,其面临退市风险更大,会
给基金资产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最后,投资集中度风险方面,科创板的上市公司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其商业模式、盈
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十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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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并公告。
证监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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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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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业务规则以及基金
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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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0)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证券持有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等
相关业务;
  (12)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支付结算、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会计、证券经纪商等服务的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该等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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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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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同时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
易结算和交易监控等职责;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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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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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召开事由
的,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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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和/或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组成;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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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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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与书面表决意见统计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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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议事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时间前至少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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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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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并公告。
证监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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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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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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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
证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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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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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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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6)、(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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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
单,视为认可所有存款银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
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违规
或违约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2)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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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
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
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
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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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向不履行合同的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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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力争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
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
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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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F.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谨慎经营的原则,配备
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
  G.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H.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
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K.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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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和股票的验资
理。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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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C.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D.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证券资金账户
与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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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
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
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
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
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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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D.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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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法律法规)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B.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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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jsfund.cn)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向
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 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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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认购销售机构的公
        告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认购销售机构的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终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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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实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 年 12 月 01 日更新)
                 二十五、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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