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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鑫安LOF: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8: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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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 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1750 号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定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达澳
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整该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
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所载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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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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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
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该托管
协议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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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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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的生效日期;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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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开放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
施细则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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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料概要》及其更新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
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份额的行为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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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邮政编码:518063
    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方敬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East Topco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董事:
  商健先生,西安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行董事长。曾任职于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和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信达证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
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信达期货董事、董事长。
  李泉先生,国防科工委指挥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专业。现任香港新星资本有
限公司董事,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任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部
副总经理,国信证券香港证券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国京香港证券与期货有
限公司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副总裁。
  方敬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数据分析师,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
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产品与同业部总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业务部门负责人。
  宋若冰先生,北京商学院经济法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北京城建集团二公司职员,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
务所、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
  杨棉之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类)领军人
才,教育部高等学校会计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学会财务管理专
业委员会委员。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达澳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国元证券、海
螺水泥、徽商银行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屈文洲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现任厦
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经理,中国证监
会厦门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借调,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
  高级管理人员:
  方敬先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系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数据分析师,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
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部门负责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
融产品与同业部总监,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业务部门负责人。
  于鹏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
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
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
中心总经理,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
  徐伟文先生,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曾任《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
据库工程师,湘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广发证券深圳营业部
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 审计主管,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督察长。
  鲁力先生,英国赫瑞瓦特大学精算学专业博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开发部负责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首席产品官、联席投资
总监,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创新部
总监、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部总监和运营管理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全球投资部总
监。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晓西先生,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
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美国
信安环球投资管理公司旗下信安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余源志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张丽洁女士,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证券
                    期限
姓名    职务                     从业            说明
                         离任日
                 任职日期        年限
                          期
                                      天津大学技术经济及管
                                      理硕士研究生,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7 月于大公
                                      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任信用分析师;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于国民
                                      信托有限公司任高级信
                                      托经理;2008 年 6 月至
    本基金的基                             2015 年 6 月于国泰基金管
宋加旺 金经理,公司 2024-2-2        -   17.5 年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副总经理                              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2015 年 9 月至 2020
                                      年 10 月于建信养老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至 2022 年 7 月于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固收首席投资官、基金经
                                        理。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24 年 2 月 2 日起至
                                        今)、信澳鑫泰 6 个月持
                                        有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4 年 7 月 26 日起至
                                        今)、信澳月月盈 30 天持
                                        有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5 年 9 月 19 日起至
                                        今)、信澳丰睿 6 个月持
                                        有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5 年 9 月 24 日至
                                        今)、信澳鑫诚 3 个月持
                                        有期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今)。
                                        月于建信养老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先后任交易主管、投资经
                                        理助理等。2022 年 8 月
                                        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信澳汇鑫
                                        两年封闭式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3
                                        日 起 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现任信澳鑫安债券
                                        基金(LOF)基金经理
     本基 金的基
杨彬          2022-11-04        -   9.5 年 (2022 年 11 月 4 日起至
     金经理
                                        今)、信澳安益纯债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澳安盛纯债基金基金经
                                        理(2022 年 12 月 13 日
                                        起至今)、信澳新目标灵
                                        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
                                        经理(2024 年 5 月 8 日
                                        起至今)、信澳鑫泰 6 个
                                        月持有期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24 年 8 月 2 日
                                        起至今)、信澳季季鑫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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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持有期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2025 年 4 月 29 日
                                          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峰   2015 年 05 月 07 日 2018 年 05 月 22 日
         尹华龙   2018 年 05 月 04 日 2021 年 2 月 3 日
          杨超    2021 年 2 月 3 日   2022 年 1 月 7 日
          方敬   2021 年 07 月 01 日 2024 年 2 月 20 日
   (1)公司权益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方敬,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首席投资官
   鲁力,副总经理
   李晓西,副总经理
   朱然,研究咨询部总监
   (2)公司固收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主席:方敬,总经理
   委员:
   宋加旺,首席固收投资官
   鲁力,副总经理
   张旻,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
   周帅,固收投资部总监
   杨莹,固收研究部副总监
   (3)公司 FOF 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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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方敬,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首席投资官
   鲁力,副总经理
   朱然,研究咨询部总监
  王奕蕾,FOF 和养老投资部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他法律行为;
(三)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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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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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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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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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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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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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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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
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
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
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
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
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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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
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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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
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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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
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
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
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管 1405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
                                 《环球
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
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2024 年度,
荣获《中国基金报》
        “优秀 ETF 托管人”、
                    《中国证券报》
                          “ETF 金牛生态圈卓越托
管机构(银行)”、《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人”等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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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
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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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方敬
    电话:0755-828581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洁莹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
    (1)场外代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
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销
售机构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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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1〗1750 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至 2012 年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生效。
   根据《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达澳银稳
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信达澳银稳定增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信
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3 日 17:00 止,信达澳银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
通过了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调
整该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方法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于 2016 年 12 月 26 日通过,
并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起《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生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信达
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正式变更为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22 年 3 月 21 日,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变更为“信达澳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1 日,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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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三)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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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事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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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
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
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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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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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场外申购本基金的,首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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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场外申购本
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
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
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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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A 类基金份额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0%
   场外申购费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场内申购费            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可用于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A 类、C 类
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 < 7日            1.5%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        7 日≤ T ≤ 30 日        0.1%
 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            T<7 日            1.5%
 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T < 7日           1.5%
 费                 7 日≤ T < 30 日       0.1%
  对于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计入基金财产,于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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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1: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其对应费率为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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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2: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 份(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其对应费率为
小数点后舍去的0.22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476,190.48份C类基金份额。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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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 5: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例 6: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 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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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除上述第 4、7、8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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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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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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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间,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将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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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
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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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及严格的风险控制,追求长期稳定的回报,力争为投资
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股票市场风
险、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综合分析,评价各类资
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在此基础上,主动地对固定收益
类资产、现金和权益类资产等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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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
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
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
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
定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
稳定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
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
采用子弹形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
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
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
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
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
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 QGV、ITC、MDE 体系
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
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
券种的股债性、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等特征,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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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
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 增长率及其变化趋
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并
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
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在平
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
流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
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
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流动性较差、信息披露不公开、风险收益水平较
高等特点,因此对该类信用产品的投资主要遵循精选个券、总量控制、分散投资、
长期持有的原则。对个券投资前主要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作出综合评价,从而选择收益率水平与信用风险匹配,利差对违约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构成合理补偿的个券进行投资。投资以后以高于普通信用债的频度对发行人
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包括且不限于对发行人进行电话和实地调研,与受托人、
投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沟通等等,以保持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偿债
能力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组合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暴露,根据本基金的类属
配置策略、个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进行总量控制、分散投资,降低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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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总体策略下,运用“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权益资产组合。一方面,本基金通过“自
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
优化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分析精选公司素
质高、核心竞争力突出、估值合理的公司,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能力来抵御行业
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良好回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充分考虑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较为稳健
的当期收益。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采用“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投
资的比较基准,并将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指数、股票指数与现金类资产的权重确
定为 80%、15%和 5%,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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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及存
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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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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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部分第(11)、(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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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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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截止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364,870,340.43             17.92
          其中:债券        1,649,560,367.21            81.0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7,732,323.00          0.42
B          采矿业               226,631,749.23         12.37
C          制造业                93,759,654.20          5.1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D                              4,909,471.00         0.27
           供应业
E          建筑业                10,732,834.00         0.5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I                                    -                   -
            务业
J          金融业                12,051,909.00         0.66
K         房地产业                 9,052,400.00         0.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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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4,870,340.43           19.91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2,092,232.87                  9.9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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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 基金 资产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 值 比 例

                                                            (%)
                 MTN00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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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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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份 额 净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 绩 比 较 基
                                                           ② -
          值 增 长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 收 益 率 标
阶段                                                ①-③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④
(2012 年 5
月 7 日 至 2.01%           0.13%   2.00%     0.08%   0.01%
                                                            %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6.43%          0.39%   -2.10%    0.11%   -4.33%
                                                            %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0.49%   11.23%    0.15%   9.92%
             %                                              %
月 31 日)
转型前一日
(2015 年 1                                                  0.57
          -0.88%        0.71%   1.79%     0.14%   -2.67%
月 1 日至                                                     %
月 6 日)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转
型前一日
(2012 年 5               0.44%   13.06%    0.12%   1.56%
             %                                             %
月 7 日至
月 6 日)
   自基金转型为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期间,业绩如下:
  信澳鑫安:
                           业绩比较
          份 额 净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② -
阶段        值 增 长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率标准差                            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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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转型
日 起 至
(2015 年 5 -1.00%     0.94%   6.13%    0.10%   -7.13%   0.84%
月 7 日至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3.64%   0.21%   1.13%    0.12%   -4.77%   0.09%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1.15%    0.15%   2.10%    0.12%   -0.95%   0.03%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11.51%       0.70%   8.66%    0.18%   2.85%    0.5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0.73%   6.60%    0.20%   3.82%    0.53%
            %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3.37%   0.27%   -0.73%   0.20%   -2.64%   0.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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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自基金转型
日起至今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月 30 日)
信澳鑫安债券 C:
                              业绩比较
             份 额 净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② -
阶段           值 增 长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率标准差                             ④
             率①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转型
日起至今
(2024 年 3
月 28 日 至
   (二)自基金转型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来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信澳鑫安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5 月 7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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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澳鑫安债券 C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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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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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
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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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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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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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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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价值时;
一致的;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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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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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
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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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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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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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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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是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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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
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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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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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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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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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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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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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具体
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三)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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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
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
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
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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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
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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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
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易
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
他机构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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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按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条款处理。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5)暂停基金估值,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
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
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
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
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
下跌,本基金必须保持不少于 80%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基金无法完全避免债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不高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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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 2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外,还将面临股票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
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六)其他风险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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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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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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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
费用。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在线客服、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对留有联系方式的客户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客户
主动提供电子邮件和短信服务。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包括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达的除外。如无
联系方式的客户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查询或者订阅电子、短信账单。
  网站 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400-8888-118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询、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24 小时自助服务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
人及时沟通,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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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真)
真)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个人投资者通
         过超级现金宝交易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 年第 4 季
                 度报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4 年年度
                  报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公募基金通过证券公
         司证券交易及佣金支付情况(2024 年度)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 2 季
                  度报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离任及代
              行董事长职务的公告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中期
                   报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
             金融诈骗的提示性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的公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5 年第 3 季
                  度报告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
        注册的文件
  (二)《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信澳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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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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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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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泄露;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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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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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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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大会;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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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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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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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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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会议方式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式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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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合法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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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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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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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布计票结果。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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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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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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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如投资人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
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3)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
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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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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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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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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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资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净值的 0.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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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本部分第 11)、14)、19)、20)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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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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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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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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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10 层
   邮政编码:518063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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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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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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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凭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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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本部分第(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间,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
的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
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
后的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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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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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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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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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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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
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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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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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
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基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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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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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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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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