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 年 1 月 7 日
基金名称 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恒生中国央企红利 ETF
基金简称
(场内简称: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 平安)
基金主代码 15914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2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平安恒生
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公告依据
同》、《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6 年 1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6 年 1 月 12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券商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甬
兴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公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恒生港股通中国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 0755-22627627 咨询相关事
宜。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情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
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
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
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 日日间 RTGS 交收+T 日日终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 RTGS 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
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
择 RTGS 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
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
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
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交
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
,当交收期间出
现港股交易日为非港股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 T 日进行申购,如
T+1 日至 T+2 日全部为港股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
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 T+2 日交收;如 T+1 日至 T+2 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
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 T+3 日为港股交
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 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
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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