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 年 1 月 8 日
基金名称 建信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 ETF(场内简称:创业板综增强
ETF 建信)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15929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创业板综合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
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6 年 1 月 13 日
赎回起始日 2026 年 1 月 13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
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未来,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
(1)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
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确认情况。
本基金获批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可
适用于本基金的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方式,届时将发布公
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审议。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
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采
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
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
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
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建信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建信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创业板综合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
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