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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ETF泰康: 泰康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3 18:05:53
泰康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
        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6 年 2 月 4 日
             第 1 页 共7 页
基金名称             泰康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康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 ETF(扩位简称:有色 ETF 泰康)
基金主代码            15916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6 年 1 月 2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中证有色金属
                 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康中
                 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26 年 2 月 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6 年 2 月 9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
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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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
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3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 2 项的调整只需在
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30%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
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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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
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
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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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
订的有关规定。
     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
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券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
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及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
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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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30%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
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
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在未来条
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申购赎回直销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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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告仅对泰康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及时关注深圳证
券交易所、本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 资
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并
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7 页 共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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