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04-08
送出日期:2026-05-08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 基 金 代 161831
码
下属基金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A 下 属 基 161831
简称 金代码
下属基金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C 下 属 基 025330
简称 金代码
基金管理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管人
境外托管 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 JPMorgan Chase Bank, HONG KONG BRANCH
人
基金合同 2021-01-01
生效日
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04-13
所及上市
日期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 易 币 人民币
种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 放 频 每个开放日
率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李宜璇 2021-01-01 2013-08-01
其他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恒生国企 LOF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基金的投资”章节。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
在5%以内,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
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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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5%
(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境
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主要市场风险等海外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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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比较图
注: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5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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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期限(N)
M<50 万元 1.2% 场内、场外
申购费(前收费)
N<7 天 1.5% 场外
赎回费
N<7 天 1.50% 场内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C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期限(N)
N<7 天 1.50% 场外
赎回费
注:场内交易费用以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收取方
管理费 1.00%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托管费 0.20%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 -
务费 (QDII-LOF)A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 0.20%
(QDII-LOF)C
审计费用 40,000.00元 会计师事务所
信息披露费 120,000.00元 规定披露报刊
其他费用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 相关服务机构
其他费用
更新“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审计费、
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
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A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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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恒生国企指数(QDII-LOF)C
基金运作综合费率(年化)
注: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
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
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类风险、投资工具类风险、投资管理类
风险、技术类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和特殊事件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
方法变化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此外,
如果恒生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香港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
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
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将导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的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可能因为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再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指数编制机构无法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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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和基金名称,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造成影响,影响本基金投资收
益。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特定原因而导致基金
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
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
公告等。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 下 资 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客 服 电 话 [400-678-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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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