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18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人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通知》指出,外国银行在华境内的分行只能由一个分行,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由所在地人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人行总行审批。
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16条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