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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添祥6个月持有混合: 华安添祥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5-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安添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批复》(证监许可[2021]80 号)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6 个
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
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等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
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
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
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
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
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1 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
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
的相关事宜。
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010-57635999、020-38082993、029-87651811、028-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
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最短持
有期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的投资风
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相关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若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
(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6 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
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华安添祥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1390(简称:华安添祥 6 个月混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
(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6 个公历月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之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不定期。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债券资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同业存单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相应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
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
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
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其
他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1)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8%。则其可得到的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8%/(1+0.8%)=793.65 元
  认购份额=(100,000-793.65)/1.00=99,206.35 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 份
  实得认购份额=99,206.35+50.00=99,256.35 份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
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
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
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
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
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
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
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
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
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
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
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
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
行网上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广州、
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部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
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
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
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
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
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
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
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
“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
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不得动用。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列支。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胜、张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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