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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沃竞争优势混合A,新沃竞争优势混合C: 新沃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6-1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年 3 月 31 日证监许可【2021】1091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金托管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
定募集期限。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
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内,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如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官网(www.sinvo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新沃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
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购事宜。
咨询认购事宜。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新沃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新沃竞争优势混合 A 基金代码:012141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简称:新沃竞争优势混合 C 基金代码:012142
  混合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
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三)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表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其对应
的认购费率 1.20%,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1.20%)=296,442.69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6,442.69=3,557.31 元
    认购份额=(296,442.69+30)/1.00=296,472.6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其对
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则其可得
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募集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投资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代销机构:请具体查看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一)公司直销中心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9:00-17:00;
  认购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9:00-17:00。
  (二)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有效开户证件原件及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个人)   》;
  (5)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匹配警示
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如果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要提供,购买最低风险
等级产品除外,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能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6)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7)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开通传真交易要提供);
  (8)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 (如需开通
网上交易要提供);
  (9)填妥的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0)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承诺函》;
  (11)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
  (12)金融资产证明或近 3 年个人收入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普通投资者);
  (13)投资经历或投资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或职业资格证书等(如未提供,默认为
普通投资者) ;
  (14)签字确认的《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实际受益人详细信息》 (账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
益人不是本人时要提供)   ;
  (15)申请人手持开户证件清晰的照片(非临柜办理业务要提供)。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
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开户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3)有效的银行划款回单。
  (四)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认购,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
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695354995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金额,并确保
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新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请开户与认购的请具体咨询代销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后,登记机构将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
办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网上查询系统、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4)投资者应该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5)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银行
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6)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
   代销机构:请具体查看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则。
   (一)公司直销中心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开户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9:00-17:00;
   认购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9:00-17:00。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加盖业务章和私人章需提交
有效的授权文件,下同)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投资
者基本信息表(机构)》或《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产品)》;
   (3)账户受益所有人相关材料:
登记信息复印件(例如: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合伙协议、信托协议、备忘录、公司章
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和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以及持股类型等)         (无超 25%股份比例
自然人,则需进一步提供以人事、财务控制公司自然人身份证明,再无则需进一步提供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
需提供产品投资经理任职证明);
属证明(如持有人名册、基金/投资经理信息等)      ;
   (4)加盖公章/业务章的账户受益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5)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含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册资本、
住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已经办理三证合一,可以只提
交营业执照,下同)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
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6)加盖公章/业务章的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的复印件(金融机构需提供)        ;
   (7)加盖公章/业务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8)产品账户需提交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产品备案函(备案相关资料)或能证明产品成
立并起始运作的材料(发行金融产品的资质(资格)证书、合同成立及生效条款页、成立公告、
验资报告等,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产品合同
(首页、签署页)的复印件,信托产品可提供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成立公告复印件;
  (9)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10)加盖公章/业务章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正反面复印件;
  (11)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业
务授权委托书(机构)》  ;
  (12)首次提出交易申请时需提供填妥的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
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投资者类型评定及风险能力测评问卷(机构)       》;
  (13)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或《风险不
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如果投资者购买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要提供,购买
最低风险等级产品除外,最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不能购买风险不匹配产品);
  (14)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
  (15)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及印鉴的《印鉴卡》;
  (16)加盖公章/业务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如需开通传真交易要提供);
  (17)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机构)》     (如需开
通网上交易要提供);
  (18)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机
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
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 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
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19)填妥并由控制人签名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如果被识别为消极非金
融机构需要提供);
  (20)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投资者承诺函》;
  (21)填妥并加盖公章/业务章和被授权人签章/签名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22)加盖公章/业务章的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金融资产证明和两年以上的投资
经历证明文件(非默认专业投资者要提供);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账户名
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账户的户名相符。
  (三)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妥并由投资者加盖公章/业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私人签章或预留印鉴的《交
易业务申请表》;
  (2)有效的银行回单(含银行业务章)或机构划款指令或凭证(含公司业务章)。
  (四)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通过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以“转账汇款”方式通过银行汇
入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银行账号:695354995
  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及金额,并确保
在认购期间每日 17:0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新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中心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请开户与认购的请具体咨询代销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后,登记机构将为投资人开立账户。
  (2)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
公则顺延)到办理开户网点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 T+2 日(包括 T+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
公则顺延)到办理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查询。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五、清算与交割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法定代表人:朱灿
  成立时间:2015 年 8 月 19 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9988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网址:www.sinvo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6 日
  (三)销售机构
  (1)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注册资本:1.35 亿元人民币
  电话:010-58290666、010-58290627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刘小丽、张蓁蓁
  网址:www.sinvo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15 号青岛金融中心大厦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成立时间:20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朱灿
  电话:010-58290600
  传真:010-58290555
  联系人:吴明旭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负责人:李强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联系人:林祯
  经办律师:林祯、俞青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 25 层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签字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业务联系人:杨伟平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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