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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添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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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六月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四季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65 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于修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
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6 月 11 日。此外,更新了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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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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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书》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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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记业务的机构
系统

员单位
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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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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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行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户之间进行,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
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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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为不同的类别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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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 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
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
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 年 3 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余志勇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9 月就职于湖北省农业厅任研究员,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
就职于闽发证券公司任研究员,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就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
研究员。2007 年 4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组组
长、研究部总监、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0 日至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融
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
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8 年 4 月 11 日)、
融通新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6 日)
                                                   、融通通
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28 日)、融通
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 日至 2018 年 7 月 4 日)、融
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现任
组合投资部总监、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5 日起至
今)、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至今)、融
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至今)
                                           、融通通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16 日起至今)、融通沪港深智慧生活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11 日起至今)、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今)、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 5 日起至今)、融通新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8 日起至
今)。
   王超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1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就职于平安银行金融市场产品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2012
年 8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
                       、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3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融通
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融通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融通通泰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融通通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融通增鑫债券型证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融通超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融
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至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今)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今)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今)、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至今)
                         、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由乔羽夫先生和蔡奕奕女士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7 日,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至今,由王超先生和余志勇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
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管人;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名册;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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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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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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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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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160 只。自 2003 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4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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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 14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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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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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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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 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 层 502-507 房间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柴玏
电话:(010)66190982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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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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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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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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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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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郭哲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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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高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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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李静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2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 陈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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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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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2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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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32)北京晟世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许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电话: 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联系人:姚付景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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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兰敏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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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 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群房 2 层 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群房 2 层 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618-070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曾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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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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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邢锦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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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侯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82791065
   联系人:刘宏莹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蝉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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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电话:(020)-8398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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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6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6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
(6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709
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6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6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琳
电话:(0532)8502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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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孙秋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7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690
联系人:马场含之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7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张晓辰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en.com.cn
(7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宋丽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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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75)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7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7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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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709350
联系人:田密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7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8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8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8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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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8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王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8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8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8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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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8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8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85679888
联系人:秦朗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8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杜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9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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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9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9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www.100bbx.com
(9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 010-59053660
传真: 010-59053700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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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www.fund.sinosig.com
  (9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胡明哲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9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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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俪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俪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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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四季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
称变更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65 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于修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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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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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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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可通过场外
方式进行转换。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
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
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
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
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
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
撤销;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
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
间不能互相转换;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
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申请日(T 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笔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低转换转出及最低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 1 份,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
低于 1 份。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回或转换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际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A 类基
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
账户。
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场内/场外        M<100 万                    0.80%
  申购费          100 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场外赎回
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天计算。
  场内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金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 日                         1.50%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N≥7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3)转换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转换入基金
                                 融通巨          融通领                              融通人工智
                                 潮   100      先成长                     融 通      能   指   数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融通云
                                 指       数    混       合               精 准      (LOF)A 类
                                                          计算
                                 (LOF)A       (LOF) A                 医疗
                                 类            类
               M<100 万           0.70%        0.70%       0.40%       0.40%    0.40%
融通四季添
利   债      券
(LOF)A 类
               M≥500 万           0            0           0                0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融 通 四 季 添 利 债 券 (LOF)A
                                                          类
                               M<100 万                            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A             100 万≤M<1000 万                     0
类                              1000 万≤M<2000 万                    0
                               M≥2000 万                           0
                               M<100 万                            0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A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M≥500 万          0
                   M<100 万          0
融通云计算
                   M≥500 万          0
                   M<100 万          0
融通精准医疗
                   M≥500 万          0
                   M<100 万          0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     100 万≤M<200 万    0
类                  200 万≤M<500 万    0.10%
                   M≥500 万          0
    目前参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
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00.00 元,申购费率 0.80%,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0%)=5,952.38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4,960.32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00.00 元,申购费率 0.80%,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获得 4,960.32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申购份额为 4,960 份,其余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60×1.200=5,952.00 元
   退款金额=6,000-5,952.00-47.62=0.38 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4,960 份,其余 0.32 份对应金额返回
给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0.38 元。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1.200=5,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可得到 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元=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25%=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30=11,970.00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5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970.00 元。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3=12,13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0=12,13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30.00 元。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1%;
   转换金额=10,000×1.20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5%=60 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 元;
   转入份数=(12,000-60-11.93)/1.000=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获得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
额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3%;
   转换金额=10,000×1.000=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29.76)/1.20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66.8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4)、
                   (7)、
                      (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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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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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购
或增发股票,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采取稳健的一级资产配置。通过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研究,积极的调整和优化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
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可转
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
和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研究,形成对利率变化方
向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
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
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
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信用债券评级
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
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
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
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持证券类资产。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股票申购。本基金将积极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
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析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再结合股票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以及股票中签率等因素,判断股票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充分发挥作为机构投
资者在股票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股票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股票询价及路演活动,
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利率成本,制定灵活的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股票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二)投资操作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点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建议;
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议;
构建资产组合和进行个券选择,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态优化;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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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值的 15%;
券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9)
                          、(14)、(21)、(22)项另有约
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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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同其他已发布的中债指数相比,中债综合指
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从债券
类别看,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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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固定债和浮动债,含权债和不含权债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从债券待偿期来看,待偿期在
一年以内的债券也进入指数样本券集,中债综合指数中一年以下待偿期分段子指数可视为短
债总指数。
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均从 2002 年 1 月 4 日开始,长周期时间序列有利于更加深入
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准。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
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前及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措施
     (一)信用类债券流动性管理
     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低与其流动性好坏有着正向的相关性,因此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债券的
信用等级控制也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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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在参照债券发行人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同时,利用“融通信用债券评级系统”对债
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并进行等级评分。在达到相关信用评级条件后,
按照相关流程进入公司信用债券投资库,并对投资库品种进行后期跟踪维护和动态管理。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信用债券的资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
同时也是保证债券流动性的重要前提。
     (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对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严格比例限制,可以有效防范流通受限证券对基金可能带
来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比例超过相关法规的风险。
     (三)季季分红对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影响
     本基金使用三种方式保证分红的流动性要求,一是以融资回购的方式保证流动性;二是
卖出部分短期信用债券保证分红流动性;三是卖出部分流动性较好的非信用债券,如国债和
央票。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360,542,992.00                 83.38
           资产支持证券             40,069,000.00                  9.2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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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3,083,800.00                            26.19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比例(%)
     注:以上为报告期末基金所持有所有资产支持证券。
     无。
     无。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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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
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无。
  无。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无。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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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3 月 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A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2 年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C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①-③        ②-④
                     ①    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新
增 C 类份额首次确
                     -2.56%        0.13%        -2.28%           0.08%       -0.28%    0.05%
认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增加 C 类份额,该类份额首次确认日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故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统计期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至本报告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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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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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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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商确认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误处理;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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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者不能选
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进行过当季
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
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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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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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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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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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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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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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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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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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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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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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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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
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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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数计提。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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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会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和净值发生变化,从而给基金投资人带
来风险。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
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
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
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
平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人遭受损
失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
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基金管理
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从而
产生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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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且本基金通过严格的债
券投资库管理,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债券的资质,能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同时也有效保证了
债券的流动性。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且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通过对流通受限证券投资比例
的限制,降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②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③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④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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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
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管理风险
  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
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时,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或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显示基金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出现现金支付困
难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金预期收益水平,但通过一级市场股票申购或增发股票获得的股票,在其流通受限期间无法
上市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交易或者折价交易的风险。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也可能规模较小或者交易量不足,导致投
资者不能迅速卖出、低成本卖出或者买入的风险。
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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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
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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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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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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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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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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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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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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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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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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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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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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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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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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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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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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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
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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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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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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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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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6947517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赖亮亮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
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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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值的 15%;
券总市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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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9)、(14)、(21)、(22)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
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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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
生效。因基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管人要求的,
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
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
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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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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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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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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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
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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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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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④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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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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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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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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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
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讯服务。
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邮编:518053)。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投、转换及参与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网站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十五次分红公告                网站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网站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2020-05-11
                               网站
     公告
     金参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网站
     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2020-06-19
                               网站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券报、证券时报、证    2020-06-22
     的公告
                               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转换业务的公告                   网站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2020-06-30
                               网站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                   2020-07-02
                               网站
     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                   2020-07-09
                               网站
     的公告
     十六次分红公告                网站
     直销柜台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参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2020-07-24
                                网站
     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       网站
     动的公告
     购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网站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网站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2020-10-29
                                网站
     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                    2020-12-28
                                网站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申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购、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网站
     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 倾心                 2020-12-28
                             网站
     回馈”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2021 年全年个人电子银                 2020-12-28
                                网站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券 报、管理人
     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2021-01-25
                                网站
     的公告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2 号)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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