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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经济: 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1-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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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 号)和 2015 年 1 月 13 日《关
于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
[2015]108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资产带来的特有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等品种,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5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0 月 16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8818088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
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
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
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
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
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
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
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
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
澳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董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
锡(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
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
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
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
网络建设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
公司外部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
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
凯强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
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
访问副教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
托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
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
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
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
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
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
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
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
作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
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
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
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
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
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
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
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
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
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
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
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
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
(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
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
资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
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
副总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
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
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5 月 10 日起任职)、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2 月 12 日起任职)、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新未来 18 个月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
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易方达科融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
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
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
权应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
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
系,及时回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
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
统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
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
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
规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
基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
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
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
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八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
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 3)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
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
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
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1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6 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刘焕志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AlbertKong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 月 7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进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
(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
上(含)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94,732.86 份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96,009.83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并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
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
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
相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
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
转入的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
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计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易
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50%÷(1+0.50%)=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
见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的转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
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
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
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转换申请等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出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
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
关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
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资产。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等资产类别
的配置比例。
  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对 GDP 增速、
工业增加值、物价水平、市场利率水平等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
中所处的阶段;(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紧密跟踪国内外市场整体估值变化,货币供应量
增速变化及其对市场整体资金供求的可能影响;(3)政策因素,密切关注宏观经济与产业
经济层面相关政策的政策导向及其变化对市场和相关产业的影响。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并持续关注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及制度改革导向、科学技术、
行业景气度及商业模式等因素,深入研究、判断相关产业是否符合新经济特征,进而结合
基本面分析、估值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具体企业进行价值判断,精选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合理
估值水平的个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与新经济主题相关产业的识别
  本基金所指的新经济是指以新的技术形态、新的制度条件和新的商业模式等特征为代
表的经济增长方式。长期来看,符合新经济特征的产业将不断涌现,并成为推动经济增长
的中坚力量。它们包括:
验来看,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技术往往具有市场需求前景广阔、预期经济产出良
好、产业带动效应强等特点,既带来了生产力的进步,也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从科技
创新和产业发展方向来看,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
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利用新技术手段实现变革的传统产业,均属于
新经济相关的范畴;
相关。随着相关经济政策、财税制度和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红利可能以不同的
形式和特征呈现,从而影响相关产业并使其随之受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影响国计民生的
重大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及其对相关产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自
贸区、城镇化、医疗体制改革、养老体系建设等主题相关的房地产、交通运输、生物医药、
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等产业;
往往伴随新技术、新制度而产生,同时又推动了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本基金将深入分析
和挖掘应用创新商业模式的产业及相关的投资机会,以及正在或即将进行转型升级改造、
能够重构商业和盈利模式的传统产业的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互联网手段重构商业
模式的轻工制造、家用电器、休闲服务、商业贸易、传媒等产业。
  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经济和技术的持续发展,可能
会出现新的符合新经济特征的产业,届时本基金将其纳入投资体系之中,剔除不再符合新
经济特征的产业。
  (2)公司基本面评价
  在识别新经济主题相关产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
标准的公司。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
产业链深入进行调研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对各行业景
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行业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公
司。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当前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公司
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
好、有潜力成为行业龙头地位的优势公司。
  本基金将通过对以下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公司管理层素质进行评判,从中选择管理层
素质较高的公司。主要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
与企业文化、营销能力较强的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
供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
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
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4)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产业识别、基本面评价、估值水平分析等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当行
业或公司不再符合本基金定义的条件,或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
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1)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
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
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
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
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约定在一年(含)以内还本付
息的公司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
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同时,本基金将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的投资比例,以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期,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必须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采取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
作。具体投资策略包括: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
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
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
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65%+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中证 8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市场代表性较强,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
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比例将投资于
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资产;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3)、(19)、(20)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
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2,586,030,973.90        80.93
     其中:债券                                 114,000.00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5,766.30      0.00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923,976,556.69              61.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299,875.22               0.20
E    建筑业                                     20,183.39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47,260,210.90               1.5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60,250,461.12               8.38
H    住宿和餐饮业                              13,312,368.12               0.4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921,889.41               3.12
J    金融业                                 65,059,821.20               2.0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0,257,384.00               2.5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194.8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669.49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074,581.22               0.26
S    综合                                                -                  -
     合计                               2,586,030,973.90              83.22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处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
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2 月 1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      准收益率标     (1)-(3)   (2)-(4)
               率(1)
                         (2)      (3)      准差(4)
自基金合同生         39.60%    2.96%   12.44%     1.66%   27.16%     1.30%
效日至 2015 年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基金合同生         232.30%   1.81%   34.50%     1.00%   197.80%    0.81%
效日至 2020 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和“九、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5、基金
转换费率”、“6、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规定。
交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更收费方式。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生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若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应在临时公告和定期公告中披
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但不限于:
  (1)行业集中风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识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能存在某段
时期,与之相关的产业和公司大多出自少数几个行业,使得该期间本基金面临所投资的行
业较为集中的风险。若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行业整体表现较差时,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将受影响。
  (2)经营风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中有些是受惠于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商业
模式创新的产业,一方面,受惠于技术、制度、商业模式等创新的产业和公司可能处于发
展初期或转型期,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另一
方面,虽然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和公司发展潜力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
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对新经济
主题相关产业和公司的高成长预期不一定会实现。因此,投资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和
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从而带来本基金投资收益水平的不确定性。
  (3)创新失败的风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中有些是受惠于技术、制度和商业模
式等创新的产业,新技术、新制度或新商业模式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
确定性,本基金投资的公司可能面临着技术创新失败、制度改革失败或新的商业模式应用
失败而造成亏损的风险。
  (4)股价大幅波动风险。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产业和公司可能处于发展初期或转型期,
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相应的股价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
波动。
  (1)如果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
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
值的波动性。
  (2)如果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
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特有风
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
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板块存在差异,基金投资
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
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
将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
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上市门槛略低于 A 股
其他板块,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
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
与发行定价难度较大。同时,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
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
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
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
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
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
生相应调整变化。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
不能兑付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
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
现收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
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
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
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
动的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
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
或赎回本基金。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
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
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
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
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
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
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但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1)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
费率、调低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
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1)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购和赎回;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和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
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资产。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比例将投资于
与新经济主题相关的资产;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7)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2)、(13)、(19)、(20)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881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
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过该证券的 10%;
证的 10%;
的 10%;
证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的 40%;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12)、13)、19)以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
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有
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审核基金管理人选择的交易对
手是否在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内列明,但对基金管理人坚持与名单外交易对手进行交易的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
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审核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在核心存款银行名单内
列明,但对基金管理人坚持投资名单外银行存款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募集结束后,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股指期货合约按照估值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确认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
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见有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
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
话详询。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仁和药业(000650)非
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通威股份(600438)非
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持
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并
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购买
并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及时办理转托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长城华西银行为销售
机构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雅化集团(002497)非
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卓胜微(300782)非公
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华友钴业(603799)非
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获配双林生物(000403)非
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2021-07-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7-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8-28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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