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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领先,银河领先债券C: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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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9 月 4 日《关于核准银河领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92 号)的核准,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本次更新内容为因涉及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信息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书为准。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告》
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披露网站)等媒介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宋卫刚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2022 年 12 月 9 日起代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财政部办公
厅科员、副主任科员,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副科级、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秘书,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调研员、处长、副司长级干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
金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董事于东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西安石油勘探仪器总厂助工,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营业部副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湘财证券华东地区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业务总监,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董事胡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总监,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
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付维刚先生,硕士学历,曾任快乐购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高级总监,江
西博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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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长王学军先生,中共党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
经济师,曾任财政部国库司综合处处长、财政部国库司审核二处处长、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现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金立国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北京 NEC 集
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专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人、产品经理;
中证互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纪委委员。2018 年 3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现任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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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首席信息官管良权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先后在上海神通电信
有限公司、金信证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系
统开发、信息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首席信息官。
  蒋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
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 年 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担任
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君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
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睿嘉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韩晶先生,2012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1 月;蒋磊先
生,2016 年 8 月至今。
  权益投委会: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公司投资业务总
监兼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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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收投委会:董事长宋卫刚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固定收益部总监
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资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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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他人泄露;
分配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他法律行为;
变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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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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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
  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
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
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
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
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
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
从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长可列席公司的任何会议,每季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分
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如发现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督察长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核算严格区分。公司财务管理主要
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政策、制度和准则,如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业务
活动及成本开支情况。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基金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根据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原则针对各个风险点建立起
了严密的基金会计控制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保护员工的正当权利、促进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为此,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整套科学化、标准化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及淘汰制度
体系,提高员工业务与道德素质,努力塑造出业内一流的员工队伍。
     (1)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
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中央交易室
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2)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小组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
提交书面报告,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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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警示性控制。中央交易室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
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对投资比
例的预警是通过交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
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警,中央交易室及时向基金经理小组反馈预警情况;
  (4)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
制表,包括受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
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小组构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中央交易室对
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5)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小组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
统的交易指令和基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
行;
  (6)多重监控和反馈。中央交易室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
控制和禁止性控制)。中央交易室本身同时受基金经理小组及监察稽核的双重监
控:基金经理小组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1)具有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业务的操作及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
务有章可循;
  (2)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双人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
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3)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
理制度;
  (4)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
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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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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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2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61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055.2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高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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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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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公司网站:www.cgf.cn(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郑夫桦、徐佳晶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 988 号 2602(邮编 510610)
  电话:(020)88524556
  联系人:王晓萍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02 号轻工大厦 12 层 1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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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航天大厦 A 座 1601C(邮编:518046)
  电话:13560786745
  联系人:史忠民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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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citicbank.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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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站:www.njcb.com.cn
    (1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大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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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2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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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9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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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95579.com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客户服务电话:95335、400-88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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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 www.avicsec.com
    (3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40 层
    法人代表: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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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hazq.com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4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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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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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gf.com.cn
   (4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5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962518.com
   (5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5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5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6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bank.pingan.com
    (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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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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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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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 leadfund.com.cn
  (13)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1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1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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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myfund.com
    (1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2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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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2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23)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2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2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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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3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2)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3)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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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34)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5)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3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8)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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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0)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3)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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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6)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5-6569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7)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8)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4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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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95017-1-6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5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1)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5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53)公司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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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
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信息如下: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电话:021-38568888
  传真:021-38568800
  联系人:富弘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200120)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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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86 (10) 8508 5000
  传真:+86 (10) 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汪霞
  联系人: 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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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192】号
  核准日期:2012 年 9 月 4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且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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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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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
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 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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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回的,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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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
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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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C 类基
金份额仅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表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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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应
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
             N≥180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
             N≥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的
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
额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将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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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38,156.29 份;如果是
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
给投资人。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8,461.5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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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3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证监会同意后,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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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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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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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
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
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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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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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
易制度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1)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
  (2)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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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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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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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
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物价、利率、
汇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变化趋势,拟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各固定收益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
险环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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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
投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
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库
存周期、企业盈利水平、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
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
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
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
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层面的信用风险周期和代表性行业的信用风险结构变
化,做出信用风险收缩或扩张的基本判断。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
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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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二)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
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内外部信用评级
结果、流动性、信用利差水平、息票率、税赋政策、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含权因
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利率品种:本基金主要考虑绝对收益水平和利率变动趋势,配置目标
以获取资本利得为主,在信用环境出现恶化及投资组合必须保持相当的流动性
时,作为次要防御目标。
  (2)信用债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本基金将主要配置信用类债券,以获
取较高的息票收益和骑乘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类债券需经国内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估。为了防范和控
制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依据公司建立的内部信用评价模型对外部评级结
果进行检验和修正,并基于公司对宏观和行业研究的优势,深入分析发行人所
处行业发展前景、竞争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抵
押物质量、担保情况、增信方式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在预期投资期内的信
用风险,进一步识别外部评级高估的信用债潜在风险,发掘外部评级低估的信
用债投资机会,做出可否投资、以何种收益率投资和投资量的决策;本基金亦
会考虑信用债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利差变动水平,对投资组合内的个券做出短期
获利了结和继续持有的决策。
  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
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
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
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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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正回购融资并买入债券的操作,套取债券全价变动和融
资成本之间的利差。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
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
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四)附权债券投资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
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
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
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
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
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
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
  可转换债券是本基金组合的可选配置品种,本基金在投资可转换债券时,
将主要基于其债性和防御性进行选择,只投资到期收益率或回售收益率大于零、
流动性较好的可转债品种。
  (2)其他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
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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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
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
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
进行估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
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
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
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
每日计算债券市场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
   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可以较好的体现本基
金的投资特征与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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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
况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
风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
经理参考。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的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
易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
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
资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
析,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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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委员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
评估和风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
成果和经验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室发
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
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
的执行。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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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4)、
         (10)、
             (14)、
                 (15)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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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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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本投资组合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774,618,046.38   99.36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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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495,328.77       3.92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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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比例(%)
                   债 10
                  MTN003
                 团 MTN001
                  MTN003
                 资 MTN002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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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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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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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较表(截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     ①-③       ②-④
               率①        长率标     基准收益          较基准
                         准差②     率③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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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成立至今        75.55%   0.09%        10.31%   0.08%   65.24%    0.01%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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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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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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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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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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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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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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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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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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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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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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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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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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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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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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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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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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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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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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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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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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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
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份额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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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因启用侧袋机制
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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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
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
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
部分对应的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或相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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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
险。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市场风险因素: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
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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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导致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
风险的存在。如果基金债券组合在期限配置上不当,将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因市场利率下降,导致债券组合的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率下降,将影响
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
成信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
其他融资成本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
定,因此债务人提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品种,包括国债、国债期货、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债、中期票据、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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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
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
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
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
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
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为基础,依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物价、利率、
汇率、流动性、风险偏好等变化趋势,拟定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各固定收益品种绝对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供求关系、信用风
险环境和利差波动趋势、利率敏感性、机构投资者行为倾向等进行综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
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
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债券资产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
中观、微观因素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
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
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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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开放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密
切关注基金的赎回申请情况,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
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
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机制”章节的规定。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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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信用债券,因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
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
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
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
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完全等因素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都可能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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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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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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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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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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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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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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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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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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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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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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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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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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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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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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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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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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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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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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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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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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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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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159217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和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
转债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
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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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投资限制: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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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2)条中第 4)、10)、14)、15)项以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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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
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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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等,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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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
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
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
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
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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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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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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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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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
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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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须使用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基金托管人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对于协
议未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款证
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
风险,即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人控
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定期存款资金的支取必须回流到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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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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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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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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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
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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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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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商一致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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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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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偿基金债务;
  (4)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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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至上”的企业价值观,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
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创造价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址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
需求与隐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持续完善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
文件或纸质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将支付现金。
  (三)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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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呼叫中心及网站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符或中文,该位字符以“0”替换)。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
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
管理人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查询其账
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gf.cn 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鼠来宝”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
开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网站(www.cgf.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日报》上
刊登公告如下:
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4.21)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22.8.25)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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