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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A,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C: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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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49 号《关于准
予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
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
险、再投资风险、波动性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若投资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
差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具
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和股票期权。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三年的最短持
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如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
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
风险揭示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泉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业务规则》:指《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
份额而言)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
期的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自然日。即对
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得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
出业务
件,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流行病、政府征用、公共卫生事件、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1500 号 I-22 幢 2 层 28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洋泾路 555 号陆家嘴金融街区 19 号楼
  成立日期:2022 年 2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任莉
  电话:021-63188889
  传真:021-62066669
  联系人:江晓霞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任莉                         35%
             王国斌                         35%
             姜荷泽                     7.04%
  上海泉至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上海泉至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上海泉至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上海果至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99%
             李云亮                         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莉女士,董事长,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王国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等,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君和立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
人等。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
  李云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就职于重庆理工大学计算机
学院、重庆证监局、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现任泉果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首席信息官等。
  施东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部总监及资
本市场研究所所长,现任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金融法治
研究院副院长。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小岩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林业部(国家
林业局)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任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建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北京京东集
团首席战略官。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媛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发展部区域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合规与法务岗、总经理助理,合规
稽核部副总经理等。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产品总监。
  王国斌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姜荷泽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寻常(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等职
务。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韦海菁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浙江工商大学/魁北克
大学项目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民生银行浦江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中国
民生银行能源事业部上海分部总经理、中民金服科技投资控股(天津)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东方证券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刚登峰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
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资深
研究员/投资主办人、公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
投资部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包括:总经理王国斌、副总经理姜荷泽、公募投资
部负责人戴骏。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收益;
他法律行为;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基金法》、
                                 《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经理承诺
谋取最大利益;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本大纲的
有关要求严格制定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情况,适时进
行修订。
  (2)公司至少针对以下内容建立基本管理制度:投资管理、销售管理、合规
与风险管理、会计运营、信息技术管理和数据治理、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
理、信息披露和紧急应变等。
  (3)各职能部门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部门业务规章,对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说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
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
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
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34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
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
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340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
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
工作职权和能力。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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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1500 号 I-22 幢 2 层 28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洋泾路 555 号陆家嘴金融街区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莉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158-6599
  传真:021-62066669
  联系人:陆楚阳
  公司网站:www.qgfund.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qgfund.com)、泉果基金
APP、泉果基金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
登录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qgfund.com)、泉果基金 APP、基金管理
人微信服务号和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查询等业务。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1500 号 I-22 幢 2 层 28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洋泾路 555 号陆家嘴金融街区 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莉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成立日期:2022 年 2 月 8 日
   电话:021-63188889
   传真:021-62066669
   联系人:江晓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
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23】74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按该
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其中,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
额而言)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
始日三年后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的前一自然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
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得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四、发售方式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网站。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 A 类和 C 类。A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C 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收费方式不同,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等,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认购原则
实际确认金额所对用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此
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认购费用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
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        (其他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12%               1.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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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取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
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5.00)/1.00=98,869.23 份
  即:该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98,869.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假定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08%)=1,998,401.28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8,401.28=1,598.72 元
   认购份额=(1,998,401.28+1,100.00)/1.00=1,999,501.28 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
可得到 1,999,501.28 份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5.00)/1.00=100,055.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 元,可得到 100,05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
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或设定交易级差时,投资者还
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
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
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最短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按该
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在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得申请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
务,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赎回
或转换转出业务。其中,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自然
日。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列明,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此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日(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三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自然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对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
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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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致使投资者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或者设定交易级差时,投资者还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
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
账户最低份额余额及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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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确认金额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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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
                                       (其他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M<100万元           0.15%              1.5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不再收取赎回费。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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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5:某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12%)=1,997,602.8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7,602.88=2,397.12 元
   申购份额=1,997,602.88/1.0400=1,920,772.00 份
   即:该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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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7: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三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即: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三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基金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
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
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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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持有人利益时。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
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除第 4、5、10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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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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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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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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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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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对公司基本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精
选优质上市公司,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综合考虑基本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市场变动趋势进行动态跟踪,在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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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为主、自上向下为辅的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估值合理、公司
治理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将依托专业的研究力量,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
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重点关注行业
的供给和需求错配关系,深入挖掘行业的价值链条,把握产业发展趋势,优选行
业进行配置及动态调整。
  本基金坚持基本面研究,在优选行业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
绩质量、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估值合理的个股。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公司的财务指标,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成长能力、运营能力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
质公司。此外,本基金将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主营业务成长性、公司治
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多角度对股票进行定性分析;重点关注公司核
心竞争力,分析公司是否在管理、产品、服务、技术、品牌、人才、创新能力、
定价能力、销售网络、行业地位等方面具备竞争对手短时间内难以复制的显著优
势。同时,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
同阶段等特征,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式,筛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
进行投资。具体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
成长法(PEG)、折现现金流法(DCF)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与 A 股类似,并关注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境内
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本基金重点优选相对于 A 股具有明
显估值优势或稀缺性,质地优良、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港股通标的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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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依照上述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债券投资策略
价实施债券组合管理。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展开综
合分析,并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重点投资于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
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债券组合进行优化。具体投资策略
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信用策略等。
相应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在对公司
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
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
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构成、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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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
策。
  (九)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
务。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
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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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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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
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
             (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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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
市场总体价格走势。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
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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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
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
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
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
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等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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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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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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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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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估值方法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成本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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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
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利息收入。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
的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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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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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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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原因暂停营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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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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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本基
金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即与原份额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相同;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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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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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有规定的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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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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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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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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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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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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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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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
现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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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
标。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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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十三)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
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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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原因暂停交易时;
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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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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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数计提。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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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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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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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换债券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特有风险
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
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证券基本
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基差
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
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
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
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
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若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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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
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若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
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
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
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
异较大,本基金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
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
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
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
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
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
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
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包括:
  (1)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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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
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
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本基金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
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汇率风险。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
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
关机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故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⑥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
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
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
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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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如投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
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
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
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
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
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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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
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
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
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基金作为境内投资者可能无
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
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
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
动。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若参与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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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
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
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
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
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时
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
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成
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
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
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三年的最短持
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按该原份额的持有期限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方可申请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
份额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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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等投资品种,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
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
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为主、自上向下为辅的策略,综合运用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在行业中具备竞争优势、成长性良好、
估值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的股票。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以价值分析为主线,结合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
价实施债券组合管理。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展开综
合分析,并结合经济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等因素,重点投资于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
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债券组合进行优化。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
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
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同时,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
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
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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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
最短持有期限。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部分延期赎回;
  (2)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3)暂停赎回;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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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采用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
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
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亦有可能承担更高的申购、赎回成本。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
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四)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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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其他风险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
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
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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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
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投资部分将通过基金
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该种交易和结算模式可能增加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
的信息系统风险、操作风险、交易指令传输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无法完
成当日估值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信息泄露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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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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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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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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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若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机构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选定的证券经纪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
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与选
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证券经纪机构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交
易监控等职责;
  (1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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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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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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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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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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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
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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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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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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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式或会议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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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具
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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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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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疑义,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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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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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金托管人承接的;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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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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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和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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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 1500 号 I-22 幢 2 层 288 室
   法定代表人:任莉
   设立日期:2022 年 2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23.8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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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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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①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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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①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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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除上述第 2、9、16、17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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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
后变更方应及时发送对方,接收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接收方发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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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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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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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
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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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及受益人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客户及受益人资料。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
人有权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和内部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
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
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
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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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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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
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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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基金第三方存
  管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理人负责。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基金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
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
(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
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
资金划拨。
  本基金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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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并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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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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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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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如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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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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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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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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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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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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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交易确认信
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
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
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二、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s://www.qgfund.com)
客户端“泉果基金”APP 或泉果基金微信服务号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
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三、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发送邮件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
确认信息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
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
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00 的座席
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建议栏目、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6599
  客户服务传真:021-62066669
  公司网址:https://www.qg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qgfund.com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洋泾路 555 号陆家嘴金融街区 19 号楼
  七、投资者因订立、履行基金合同所必需或基金管理人因遵守反洗钱、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在账户
开立及基金交易时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看个人
信息保护政策,了解基金管理人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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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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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泉果思源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
                                   泉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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