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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价值E: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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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重要提示
金” )的募集已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72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购本基金。
的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 如
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但募集
期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模不得超过募集目标上限,若募集期投资者的认购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
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
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
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
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下股票认购时按照本公告列示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本公告列示的认购费率结
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
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
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
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
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
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 投资人应以 A 股账户认购。 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
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
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认购事宜。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认可后,予以公告。 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 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交易,须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金融期货投资风险、股票期权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 章节。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
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
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沪深 300 价值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若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国债期货交割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风险、行权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时间价值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债务人的违约或交
收违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化等原因债务
人进行提前偿付而导致的提前偿付风险, 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 ETF
场内简称:300 价值 E
扩位简称: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 ETF
基金代码:560330
认购代码:560333
认购资金代码:560334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被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份额发售公告“第七部分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 其中,网上现金发售的
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
至 2023 年 5 月 5 日,网下股票发售的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5 日。 如证
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但募集期
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十、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08%,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08%
M≥100 万份 5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
述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投资者申请多
次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
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十二、网上现金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佣金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当认购佣金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佣金=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者收取, 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
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08%,则投资者需支付的认购
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08%)=1,000.80 元
即:该投资者需准备 1,000.8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
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十三、网下现金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金额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有效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80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10 元且该笔认
购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05%=4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05%)=800,400 元
认购总份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 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 8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
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800,4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该投资
者共可获得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
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
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查询认购确
认情况。
十四、网下股票认购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
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
须是符合要求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到发售网
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 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个
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
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停
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
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将纳
入认购清单。
(5)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其中:
数。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以上调整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股数。 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
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对于
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 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 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
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二、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
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
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三、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
结。
四、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
为目标 ETFz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三部分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证
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
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
于同一投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发售代理机构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
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2)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
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第四部分本基金的认购程序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本
公司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手续:
(1)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
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受理)。
个人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原件及
复印件;
(3)填妥的《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4)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机构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
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原件及
复印件;(3)已填写好的《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7)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8)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直销中心账户:
账号:100120292902573655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0294
交换号:022029
账号:2122890588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淮中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378
交换号:096657
账号:310066771018800056838
开户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50828
账号:216200100102084040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支付系统行号:309290000107
账号:3105016336000001259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105290063006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
公司及“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投资者在认购时不能使用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者应在“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登记的名称。
(3)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
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上述汇款
信息。
(4)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
的汇款单据传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5)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
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6)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网点
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准。
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 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
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二)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的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4)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5)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机构投资者的认购手续:
机构投资者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认购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
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若非三证合一,则需额外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
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3)已填写好的《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7)签署《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8)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业务办理时间:
准。
(二)认购手续:
份股。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个
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
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停
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
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将纳
入认购清单。
(5)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第五部分清算与交割
一、 网上现金认购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
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
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二、 网下现金认购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户。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
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
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
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
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
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三、 网下股票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 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
人证券账户汇总发给基金管理人。 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销
售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T+1 日起,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进行冻结, 并将
投资者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
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如适用以
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的),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
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
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
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
第六部分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
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七部分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蔡琳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5 年 1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升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张芸茜
客户服务电话:400z 880z 8588(免长途话费)或 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smu.com
销售机构简称 客服电话 官方网站
申万宏源证券 95523 或 400-889-5523 www.swhysc.com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95523 或 400-889-5523 www.swhysc.com
华金证券 956011 www.huajinsc.cn
光大证券 95525 www.ebscn.com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公告或公示。 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
人网站的公告或公示。 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
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公示。 具体请以
各发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z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7
传真:(021)6887031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16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z 5000
传真:(010)8508z 5111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虞京京
第八部分本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
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
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
进行限制, 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
名单。 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长期停牌的个股,或认购申报数
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募集
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将纳入认购清单。 根
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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