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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强化回报债券A,摩根强化回报债券C: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4-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38 号文
        核准日期:[2011 年 5 月 18 日]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知晓并同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
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
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
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且确保管理
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
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
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方同意。
章节;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2 月 27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
数据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零二三年四月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
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中国)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要》及其更新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智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 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4 月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该名称变更事项已于 2023 年 4 月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拟任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
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
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太管理
团队成员。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理和客户
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
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注册会
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誉司库
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和
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
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
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及怡富
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理集团
台湾区负责人。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
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陈圆明先生曾任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绝对收益副总
监。2019 年 2 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担任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王娟女士曾任海通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期货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
经理,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20 年 8 月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
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绝对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赵峰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9 月 8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历任基金经理杨成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2 日;历任基
金经理马毅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历任基金经理刘阳
女士,任职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9 日;历任基金经理唐瑭女士,任职
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历任基金经理唐瑭女士,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
     陈圆明,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王娟,基金经理;陈星,投资经理;邢
达,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
  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
  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
  事项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监控、检
  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及框架管理
  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以上风
  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根据法规、
  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其潜在影响,并结合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
  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控、事后管
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会
                          董事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运营风险管理部         投资准则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 《财资》
                                 、《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400-820-9068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www.yongxingsec.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1001 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四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 / www.tx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www.zzfund.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fi.cmbchin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客服电话:400-818-0100
公司网址:www.ai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
负责人:倪俊骥
联系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诗涛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738 号文),自 2011 年 7 月 1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8 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74,399,071.48 份,B 类基金份额 1,498,328,628.23 份)。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债券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任一类别基金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任一类别基金账户
余额不得低于 1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 份,应一
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任一类
别基金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募说明书。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4%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天          1.5%
     大于等于七天小于一年    0.1%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二年    0.05%
     大于等于二年        0
  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限制      费率
     小于七天          1.5%
     大于等于七天小于三十天   0.1%
     大于等于三十天       0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
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益时。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将遵循自上而下的配置原则,以宏观经济
分析和政策分析为基础,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国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市场流动性
水平、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进
行动态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跟踪影响资产配置策略
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优化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争获取稳定的债券投资收益。此外,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增发)申购收益率的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
和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率。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分析为核心,结合宏观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收益率曲线形态、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相应的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本基金通过
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未来的市场利率的
变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因素及其变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
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根据
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
利。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
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运用修正的
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个券选择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
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运用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对债券发行
人以及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进而确定信用风险利差。通过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
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
进行投资。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运用骑乘收益率
曲线策略、息差策略和互换策略,进行适当的主动投资,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
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突起部位所在剩余期限的债券,这一期限的收益率水平此
时处于相对较高的位置,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收益率水平将
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
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债券互换就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以上债券品种,从而获取收益率差的
行为。不同债券品种在利息、久期、流动性、税收特性、违约风险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
决定了债券互换的可行性和潜在获利可能。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内含期权价
值。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发行公司的基本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
债券定价模型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
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
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
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1)一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基本面,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评估股票的投
资价值,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本基金还将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新股中签率、
新股上市后的股价涨幅统计、股票锁定期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决
定持有或者卖出。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提供适度参与股
票市场、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
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精选行业和个股,以获取绝
对收益。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周期、行业景气度、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估
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优选。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
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精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
控制。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及其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谨慎投资,以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代表
性。基于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
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相关
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
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投资决策依据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制定投资基本方针、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
拟订基金投资策略及执行投资计划。适度控制风险及资产安全,并追求资本利得的合理增长,
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合的分级模式。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
择、时机选择等具体决策。本基金的具体投资决策流程如下:
平台,并整合外部券商的研究成果,由研究员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供研究报告供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参考。
召开会议,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所确定的投资限制纲领的范围内,分析评价投资
操作绩效,并在对现有资产配置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资产配置决议,确定证券评级模式,
作为基金经理进行投资操作的依据。
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除上述第(11)、
(14)、
    (15)、(16)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其中:股票           315,237,258.12                 14.71
            其中:债券           1,781,229,563.78               83.1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69,991,235.51               7.9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0,672,213.26               2.37
 E   建筑业                                16,167,293.93               0.76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885,166.06             0.37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109,707.42             0.1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874,385.48              1.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176,028.12              1.4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5,237,258.12           14.7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4,109,676.71           8.61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SCP02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③
                                                      ④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
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配利润的 30%;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过 15 个工作日;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审计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年度报告。
险分析等。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动;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
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
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
提交的申购申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
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
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
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
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
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
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
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
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
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
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
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
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
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平。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
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
面临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上
述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此,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价格波
动、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的风险;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担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6)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金份额;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决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产;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机构;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价格;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
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
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配利润的 30%;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过 15 个工作日;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除上述第(11)、
(14)、
    (15)、(16)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6)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金份额;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
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非公开发行),其公允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1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除上述第(8)、
(11)
   、(13)、
        (14)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
对账单。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889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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