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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ETF基金: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04月14日更新)

证券之星 2023-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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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04月1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0 年 8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7 号)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上市基金(恒生中国企业 ETF)(以下或简称“标的 ETF”)
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
似。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The universe of securities (“Universe”) of HSCEI includes Mainland
securities listed on the Main Board of the HKEX only.
    It includes the Primary or Secondary listed shares of companies and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It excludes Stapled Securities, Foreign Companies, Biotech Companies with
stock names end with marker “B” and Investment Companies listed under Chapter
    (2)选样方法
    The number of constituent stocks is fixed at 50. The top 50 eligible stocks
with the highest Combined MV Rank will be selected as constituents of the HSCEI,
subject to the buffer zone rule in each review.
    有 关标 的指 数具 体编 制方案 及成 份股 信息 详见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网站 ,网址 :
www.hsi.com.hk/schi。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含有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标的 ETF、港股,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投资于境内外市场
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创新风险、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公告,本次招募说明
书更新了基金经理、服务机构等信息,涉及“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章节。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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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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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 ETF 联接
企业 ETF)
政区及台湾地区)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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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对市场公布
非港股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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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额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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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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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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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来实现投资目标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投资运作主要涉及到香港证券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基金、股票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内地有较大差异,从而导致本基金
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标的 ETF 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误差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 ETF 暂停申赎、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 ETF 派发现金红利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本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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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标的 ETF 变更的相关情形或出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 ETF 和/或标的指数,投资者届时须承担标的 ETF 和
/或标的指数变更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
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
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
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
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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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港股、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经考察标的 ETF、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成份股数量、日均
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求;本基金
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标的 ETF 的时间和方式。一
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
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标的 ETF 流动性严重不足等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
资于标的 ETF 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采取其他合理的指数投
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规定。若本
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将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
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
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本基金以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标的 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
的标的 ETF 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 ETF 的净值或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而波动,标
的 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存在本基金与被投资标的 ETF 产生的各类基金费用
的双重收取情况,相较于其他基金产品存在额外增加投资者投资成本的风险。
  (3)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 ETF 不同,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七)投资于境内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投资于境内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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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
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
     (九)境外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拟主要投
资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其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不晚于 20 的规定,该地区证券
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
风险的增加。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 给本基
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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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风险
  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在
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
“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
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十一)投资于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人收益。如果采用固定利率结构,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
就会降低。
  (2)债务人或支付人的违约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偿付本金和收益的现金流来自于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即特定财
产权利的债务人未来偿付的本金及利息。若未来债务人未能履行相应义务,将导致基础资
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方式进行流通。
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二)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十三)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四)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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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
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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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 ETF 基金份额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资产。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标的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非成份
股的港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投资目标所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标的 ETF 的买卖。本基金还
将适度参与标的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力争增强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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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根据政策因素、宏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因素四方面指标,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制定并适时调整各市场股票的配置比例及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力争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
合。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①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②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
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公告。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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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使
用估值汇率折算)。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公司编制,反映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表现,为投资者
提供更丰富的指数化投资工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基金及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
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六)、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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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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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总资产。
  (18)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4)、(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
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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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标的 ETF 的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基金,以上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应地,本
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亦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 ETF,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变
更标的指数或标的 ETF,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标的 ETF,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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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买卖除标的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对该股票
发行人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
照其意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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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无。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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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无。
无。
投资明细
无。
资明细
无。
                                                    占
                                                    基
                                                    金
                      基   运                   公允价
                                                    资
序                     金   作                   值(人
         基金名称                    管理人                产
号                     类   方                    民币
                                                    净
                      型   式                    元)
                                                    值
                                                    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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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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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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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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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4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0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高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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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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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   经雷
     人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 年 10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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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 年 5 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 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 DWS Investment GmbH 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 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 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 德国负责人,DWS 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 COO, DWS 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 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 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清华法学》副主编。曾兼任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
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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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
区研究院执行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
中心主任,担任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
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明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
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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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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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现任基金经理
  张钟玉女士,硕士研究生,12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数量分析师、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指数投资部。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中证
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2 月 28 日
至 2021 年 9 月 2 日任大成 MSCI 中国 A 股质优价值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任嘉实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9 月 20 日任嘉实中关村 A 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13 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15 日至今任嘉实纳斯达克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创业板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内地运输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3 月 2 日至今任嘉实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4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高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田光远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
  刘珈吟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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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
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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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买卖除标的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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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部门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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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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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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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关于准予嘉实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967 号)
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标的指数和标的 ETF
中国企业 ETF)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
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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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
实际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外
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基金的认购份额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七)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 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
  M≥100 万份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八)网上现金认购
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购手续。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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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网下现金认购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金额和
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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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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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H 股 ETF 基金。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涉及境外证券,需经估值汇率换算)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四)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相
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
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及业务规则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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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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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港股、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正常开放交易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收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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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如交易所推出新的申购赎回模式时,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也可包括组合证券。
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申购
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 日日间 RTGS 交收 +T 日日终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
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 RTGS 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
择 RTGS 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
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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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
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
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
出现港股交易日为非港股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 T 日进行申购,
如 T+1 日至 T+2 日全部为港股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
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 T+2 日交收;如 T+1 日至 T+2 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
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 T+3 日为港股
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 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
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
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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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
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
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
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
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
取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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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T-1 日估值
汇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证券恢复
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
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
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
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理买
入。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
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
采用当天的汇率公允价;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
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
和申购现金替代金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
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下同)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规模进行组合证券的代
理卖出,通常情况下代理卖出在 T 日接近收盘时点完成。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
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
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汇率公允价;被替代证券 T 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
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
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赎回替代金额。T 日后的第 3 个境外主要市
场交收日后的第 2 个沪深交易所及境外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
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
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或者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
至下一港股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
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
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
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估开盘价。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的数量、经调整的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部分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
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数量、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1-07-02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基金名称:                       H 股 5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823
拟合指数代码:                     HSCEI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现金差额(元):                    -36.34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元):           610952.54
基金份额净值(元):                  1.0183
预估现金部分(元):                  -39.3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份):               6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元):            0.00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2
允许申购:                       是
允许赎回:                       是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不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不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限
(份):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限
(份):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300000000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12000000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         不限
限(份)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         不限
限(份)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成分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称         证券数     现金替   申购现金        赎回现金        申购替代金        赎回替      挂牌
码                     量       代标志   替代保证        替代保证        额            代金额      市场
                      (张)           金率          金率
         China                                                                    市场
         Enterprise
         s Index
         ETF
                                                                                  市场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2-07-01
基金名称:                               H 股 ETF 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823
目标指数代码:                             HSCEI
预估现金部分(元):                          -1.72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0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份):                       600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元):                    0.0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2
允许申购:                               否
允许赎回:                               否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300000000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12000000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不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份):                    不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限
(份):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限
(份):
成分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      股份数     现金替   申购现      赎回现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码        称        量       代标志   金替代      金替代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保证金      保证金
                                率        率
         Seng                   %                                  场
         China
         Enterp
         rises
         Index
         ETF
         金                                          8.27           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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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9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拒绝或暂停
申购申请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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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7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申请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赎回业务
的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TF 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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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
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
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
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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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以及
为基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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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
入基金费用。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规定,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通常情况下计算方法如下:
     (a)   如当季的基金资产净值平均金额低于 200,000,000 人民币,当季应缴的许可证
           费按下列公式按逐日累积计算: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当年][当季]日数
     或
     (b)   如当季的基金资产净值金额为 200,000,000 人民币或以上,当季应缴的许可证
           费为 10,000 港币。
     许可证费的计算汇率采用每季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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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度首
日起 15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的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缴纳。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的税收按照投资目的地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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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标的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资产不
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
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
负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
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任何在境内托管的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
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
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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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本基金份额,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
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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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标的 ETF 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标的 ETF 份额按照估值日标的 ETF 的二级市场价格(收盘价)估值。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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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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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进行估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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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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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交易数据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公司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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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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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达到 1%以上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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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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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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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
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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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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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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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本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标的 ETF;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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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本基金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进行提示;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
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若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本基金若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在基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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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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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时;
  (九)关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安排,不论其他部分如何约定,应优先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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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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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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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拟任)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4.50%。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17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
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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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
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
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
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
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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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拟任本公司行长,兼任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
民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本行北
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8
月起担任本行执行董事。2021 年 8 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
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
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
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
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
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
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05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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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
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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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
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
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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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
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
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
百个市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5.3 万亿美元,其中超过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 4,7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
定优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
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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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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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TF Express》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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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21 层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B 座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 座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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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1802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 号亚太商务楼 23 层 B 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 5 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 36 层 05-06 单
            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黄博铭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o   客服电话          95521
                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65183880        传真            (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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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http://www.csc10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1682519
网址            http://www.guosen.   客服电话    95536
              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http://www.cmschi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a.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            (020)66338888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cn                           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   客服电话    95558
              ic.com
  (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o   客服电话    95562
              m.cn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http://www.95579.c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
              om                           999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
                                           圳)
网址            http://www.htsc.co   客服电话    95597
              m.cn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8960616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http://sd.citics.c   客服电话    95548
              om/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 04 月 14 日更新)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 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王凤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7888
网址            http://www.dfzq.co   客服电话       95503
              m.cn
  (1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http://www.founder   客服电话       95571
              sc.com
  (1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984
网址            http://www.gzs.com   客服电话       95396
              .cn
  (14)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http://www.njzq.co   客服电话       95386
              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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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庭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http://www.longone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com.cn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http://www.htsec.c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http://www.cindasc   客服电话      95321
              .com
  (1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楼 1902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楼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         宋卫东                  联系人       丛阳
电话            18301984801          传真        021-20655577
网址            http://www.huajins   客服电话      956011
              c.cn
  (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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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网址             http://www.cnht.co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m.cn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范佳斐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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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贺耀/孙静习、马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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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
本基金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
的其他风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
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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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融券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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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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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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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除
前述资料以外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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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
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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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召开事由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由于标的 ETF 的基金交易方式变更、标的 ETF
终止上市、标的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本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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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内实物申赎、
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
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0)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1)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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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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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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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至
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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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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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C.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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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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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经雷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521 5588
  B、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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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 ETF 基金份额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
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资产。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标的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非成份
股的港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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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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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17)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机构评级。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商业票据;政府债券;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
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总资产。
  (18)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3)、(4)、(9)、(15)、(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
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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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标的 ETF 的基金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基金,以上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应地,本
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若届
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亦有权根
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 ETF,相应地,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将变
更标的指数或标的 ETF,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
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
于该标的 ETF,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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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买卖除标的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B、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的技
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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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D、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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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
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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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
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
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向不履行合同的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F、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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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拨的认购款、资金划拨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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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
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G、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H、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J、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K、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L、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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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第三方机构履行。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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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
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分配托管证券;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
章。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地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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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
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公司
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
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申请表》,以便配合托管人向外汇交
易中心提交联网申请。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
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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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
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H、证券登记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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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
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并将基金净值信息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会计核算,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D、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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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G、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H、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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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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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jsfund.cn)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
向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 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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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券时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公告
       回业务的公告
       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赎回业务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息的公告
       赎回业务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回业务的公告
       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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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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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备查文件
册的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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