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融
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关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由指数分级基金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
金(LOF);将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由“中证军工指数”变更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融通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转换为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转换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场外份额,同时调整了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融
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融
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有关标的指数的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二十五、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后续更新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
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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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24 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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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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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易公告书》
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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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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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关份额的行为
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版)》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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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净值的过程
同的类别
务费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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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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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42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
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
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5 月
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
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
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
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大资产经
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 年 7 月起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
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
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
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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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
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职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
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
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
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代任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
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4 月 22 日起,代任公
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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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
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
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
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国
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总监、
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简历同上。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保
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 年 1 月至今,
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路
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职锻
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
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
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2023 年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
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8 年 8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月 4 日)、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17 日起至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 24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5 日起至今)、融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7 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2017 年 4 月 10 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 日起至今)。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
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国际
业务部总经理陈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公司副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何天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赎回和登记事宜;
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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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人;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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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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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利益;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
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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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
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
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
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
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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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
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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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
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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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
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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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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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1、42 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0 层(09)1002
邮编:100020
联系人:鲁婷
联系电话:(010)66190967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编: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021)38424888 转 4985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1、42 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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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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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
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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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1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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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14)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1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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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6)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靠近 2/10 号线虹桥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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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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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2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2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2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2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3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32)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755-26695461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3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3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1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 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3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4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4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文化创意园 C 馆 5 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13560729634
联系人:刘有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5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5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60812919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5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6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6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联系人:冉绪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6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690
联系人:马场含之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6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郭杏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7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71)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7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7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7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7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张雪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7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7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电话:021-68639618
联系人:张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7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8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8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8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83)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范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8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公司网址:www.tfzq.com
(8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86)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邢誉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mgzq.com
(8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8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8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9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 B 29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1 号第三置业 B 座 29 层
负责人:杨光
经办律师:王清、徐晓璇、王美琳、薛媛
电话:(010)52287610
传真:(010)58220039
联系人:徐晓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段黄霖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5 日证监许可
[2015]1151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融
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7 月 1 日生效。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037 号)准予变更注册。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由指数分级基金
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LOF);将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由“中证军工指数”变更为“中
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内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
工 A 份额、融通军工 B 份额转换为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份额,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转换为融通中证云计算
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同时调整了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限制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正式
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
行必要的信息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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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
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终止上市
并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时,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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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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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转换。投资人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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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时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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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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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申购费)为1元,各代销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
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为整数金额。各代销机构对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基金场外单笔最低赎回、单笔最低转换转出及最低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1份,如投资者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各销售机构对场外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场内份额赎回。本基金的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为1份,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各销售机构对场内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
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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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
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客户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5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客户赎
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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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7 日 1.5%
T≥2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N<7 日 1.50%
N≥7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1)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费率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 融通人工智
转换金额分段 融通巨潮 100 融通领先成长 融通四季添利
金 能指数(LOF)
指数(LOF)A 混合(LOF)A 债券(LOF)A
A
M<100 万元 0.30% 0.30% 0 0
融通云计
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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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元 0 0 0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融通云计算 A
M<100 万元 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A
M≥2000 万元 0
M<100 万元 0
融 通领 先成 长混 合 100 万元≤M<200 万元 0
(LOF)A 200 万元≤M<500 万元 0
M≥500 万元 0
M<100 万元 0.40%
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 100 万元≤M<200 万元 0.10%
(LOF)A 200 万元≤M<500 万元 0
M≥500 万元 0
M<100 万元 0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 100 万元≤M<200 万元 0
A 200 万元≤M<500 万元 0
M≥500 万元 0
目前参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
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
的 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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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A 类或 C 类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A 类或 C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总数。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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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首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
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退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0=94,108.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108.7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500=94,108.79 份(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94,108 份(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退款金额=(94,108.79-94,108)*1.0500=0.83 元(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1.2000=5,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000 元,可得到 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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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25%=303.25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303.25=120,996.75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外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996.75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场内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天,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0%=606.50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场内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定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30=12,13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130.00-0.00=12,13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定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130.00 元。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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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1%;
转换金额=10,000×1.20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5%=60 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 元;
转入份数=(12,000-60-11.93)/1.000=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获得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
额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3%;
转换金额=10,000×1.000=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29.76)/1.20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66.87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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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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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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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刊登暂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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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或转换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
其他部分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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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实施前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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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导致成份股的构成及权重
发生变化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
交易成本、交易制度、个别成份股停牌或者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力求降低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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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
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进行适
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
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
方法寻求替代。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
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
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
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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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金
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
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期获得
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业分
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本
基金将在权证理论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
求关系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为低
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的非指数化投资部分资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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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的 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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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7)和(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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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收益
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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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464,874,721.35 88.4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8,057,610.00 31.5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66,056,659.80 61.2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64,114,269.80 92.77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01,723.09 0.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56.4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60.8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97.6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863.3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60,451.55 0.05
无。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无。
无。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无。
无。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占基金资产净值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值(元) 比例(%) 说明
无。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金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LOF)A
业绩比
净值增长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收益率③
② 标准差
④
-0.47% 1.52% 0.59% 1.55% -1.06% -0.03%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LOF)C
业绩比
净值增长 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率标准差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准收益率③
② 标准差
④
-0.36% 1.13% -0.09% 1.16% -0.27%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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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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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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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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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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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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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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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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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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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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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
计收,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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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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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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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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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其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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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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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基金可能因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而导致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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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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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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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
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
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
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三、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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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出现较
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主要投资 A 股
市场,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自跟踪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因重大事项等原因引起的停牌。在某些市场环境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
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
加。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法,按照跟踪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来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均属于流动性较
好,交易活跃的股票。当出现特殊原因导致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股票投
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此外,在基金投资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实施投资管理,充分做好
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工作。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九章。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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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
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在基金的
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市场情绪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本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
(2)标的指数收益率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其收益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可能存在
偏离。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的因素包括:
生跟踪误差;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组合调整过程中产生跟踪误差;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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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溢价水平。
本基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
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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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
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
致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因基础资产质量下降而导致的信用风险。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的收益。
(3)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
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由于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存在提前还款的可能,而使资产支持
证券参与方遭遇损失的可能。
(5)操作风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交易参与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金融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未来实
际发生的现金流入不能达到预计目标,从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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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存在资产净值或持有人数过低面临清算的风险,
敬请投资人留意。
七、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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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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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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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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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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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而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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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协助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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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
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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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可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可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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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书面提议。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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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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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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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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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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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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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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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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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的非指数化投资部分资产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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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该权证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的 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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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1)、(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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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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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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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
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
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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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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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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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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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
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 APP 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信
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自助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 APP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
查询、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等资讯服务。
四、自助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
信公众号、官方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积分兑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电子邮
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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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5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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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德邦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中国证监会指
关于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C 类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中国证监会指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新增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中国证监会指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中国证监会指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 中国证监会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 中国证监会指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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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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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融通中证云
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二)《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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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指数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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