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4年07月0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优化红利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4 号)和 2012 年 5 月 24 日《关于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348 号)的
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6 日起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更名为“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于 2015 年 8 月 3 日
发布相关公告。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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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较高风险、较高
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六)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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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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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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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
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嘉实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非直销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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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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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累计定投期数 指投资者在开放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在
同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下以等额扣款的方式申购本基金的累计成功扣款
期数。对于募集期间曾成功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在距离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一年之内的开放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
在同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下以等额扣款的方式申购本基金时,在累计定
投期数计算时将认购行为视为第 1 期“定期定额投资”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收取方式和收取水平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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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费 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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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赵学军先生,党委书记,董事长,北京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毕业,博士。2000 年 10 月
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
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在加入嘉实基金之前,曾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曾在期货公司、商品交易所、进出口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位。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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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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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
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
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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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常蓁女士,硕士研究生,1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曾任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行业研究员。2010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员及
基金经理,现任平衡风格投资总监。2020 年 7 月 22 日至 2021 年 8 月 5 日任嘉实消费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2 日至今任嘉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嘉实回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品质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30 日至今任嘉实匠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郭志喜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26 日至 2013 年 7 月 20 日;赵勇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3 年 7 月 20 日至 2014 年 7 月 23 日;翟琳琳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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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股票投研首席投资官姚志鹏先生,公司总经理
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裕远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邵健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
谭丽女士,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归凯先生,大制造研究总监刘杰先生,大消费研究总监吴越
先生,大周期研究总监肖觅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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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
务;
(4)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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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
总称。它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
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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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
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
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
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
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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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
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
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
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
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
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
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
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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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
只,QDII 基金 6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 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阅报 告。 2020 年,中国银行 继续获得了基 于“ ISAE3402”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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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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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6 号院 4 号楼汇亚大厦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只销售 A 份额。 街 69 号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s://www.abchina.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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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信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丰靖
电话:9555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民生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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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bosc.cn
司 70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司 号院 2 号楼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付东升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徽银大厦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 1699 号徽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
联系人:谢冰然
电话:0571-8826038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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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路 37 号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曙光
联系人:寇廷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218 号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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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注:只销售 A 份额。 路 88 号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上江街 888 号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江街 888 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徐静
电话:0451-87792591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彭彦曦
电话:023-63792129
传真:023-63792238
客服电话:956023
网址:http://www.cqcbank.com
司 东路 2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忠
联系人:杨森
电话:
(022)28405330
传真:
(022)28405631
客服电话:95605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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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只销售 A 份额。 街 28 号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限公司 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
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联系人:杨素苗
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77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400-800-3888,400-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限公司 中路 9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9995161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
处建华南路 2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于学忠
联系人:李玥钱
电话:0472-5568647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gip.bsb.com.cn/
注:只销售 C 份额。 心B座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
务中心 B 座
住所: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53 号楷林商务中
心B座
法定代表人:赵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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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龙秀芳
电话:0731-84305389
传真:0731-84305417
客服电话:0731-96511
网址:http://www.bankofchangsha.com
限公司 828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谢铁军
联系人: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话:0512-96079
网址:http://www.ksrcb.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商业银行大厦 6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
商业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张晓芳、邱素萍
电话:0592-5315938 0592-2270316
传真:0592-5050839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bankonline.com
司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军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路 728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联系人:胡莹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6
网址:http://www.urcb.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http://www.tf.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厦B座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来
联系人:张乐乐、刘晓、陈应洪
电话:010-89026816、010-89026787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95379
网址:http://www.klb.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
住所: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峰
联系人: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客服电话:4006896588
网址:www.bankofrizhao.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中大道 358 号海峡银行大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份有限公司 笛扬路 1363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
住所:泉州市丰泽区泉泰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林阳发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中路二段 210 号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unan-bank.com
限公司 99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司 路 6 号 1 号楼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锡峰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话: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限公司 济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楼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法定代表人:夏仁江
联系人:姬娜
电话:022-84819689
传真:022-84819692
客服电话:(022)96156
网址:http://www.tjbhb.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
住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1 号
法定代表人:赵远宽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份有限公司 72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A座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郭浩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限公司 路 148 号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住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 14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荣安
联系人:张祥杰
电话:0577-66816501
传真:0577-66816103
客服电话:0577-65813089
网址:http://rarcbank.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赛罕区腾飞南路 33 号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丰
联系人:牧琪尔
电话:0471-5180118
客服电话:40005-96019
网址:http://www.boimc.com.cn/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国际银行大厦 1-6 层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8-10 号国际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联系人:林婉
电话:0592-2078888
传真:0592-2078888-6702
客服电话:956085
网址:http://www.xib.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10817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0817 号
法定代表人:郑祖刚
联系人:刘从立
电话:0531-86075873
传真:/
客服电话:4006096588
网址:https://www.qlbchina.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司 大厦 2005 室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公司 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
府广场 1 号楼 1708 室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陈峣
联系人:侯国治
电话:022-59006885
客服电话:400-883-2993
网址:www.jsrxfund.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
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高赞
电话:0532-87071088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司 厦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公司 1809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118 号 16 层 161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6 层 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田面城市大厦 18 层 b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
山高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 A
座 17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南山高
新北区科苑大道与宝深路交汇处酷派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公司 大厦 5 楼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402 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司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C 座 709 室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A50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www.bzfunds.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场 1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hotjijin.com
司 楼 1203、1204 室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money.com/web
注:只销售 A 份额。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公司 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2F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厦 2 层 202 室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 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公司 元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司 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注:只销售 A 份额。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欣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公司 国际中心 16 层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21-38909613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昆泰国际大厦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 16 层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街 16 号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赵文栋
电话:010-63632878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陈姗姗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电话:
(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张家瑞
电话:021-23185429
传真:021-63809892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路 88 号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
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1682531
客服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18936886079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sxzq.net/shouye/index.shtml
注:只销售 A 份额。 阳街 5 号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5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闻鑫
客服电话:021-6332 5888
网址:http://www.dfzq.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陈静
电话:0755-8355761
客服电话:95514
网址:http://www.cgws.com/cczq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区天鹅湖路 19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源中心 30 楼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券大厦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大厦 39、40、41 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初晓
电话:021-20328755
传真:021-5888355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路 86 号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产融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http://avicsec.com/main/home/index.shtml
注:只销售 A 份额。 地大厦 C 座 31-33 层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 层 5 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张宇晨
电话:0755-82707766
传真:0755-82707993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http://www.chinalin.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中金公司股票业务部
传真:010-65058065
客服电话:4008209068
网址:http://www.cic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
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严泽文
客服电话:96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
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网址:http://www.cfs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
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注:只销售 A 份额。 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高晨婧
电话:0311-86273151
客服电话:河北省内:95363;河北省外:0311-95363
网址:https://www.95363.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风大厦 2 号楼 25 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
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20 层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诸培宁
电话:027-8761886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能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
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区浦明路 8 号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刘玥/曹宇鑫
电话:021-80508592/021-80508504
客服电话:021-80508866;021-80508332
网址:http://www.ms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http://www.ewww.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9 号院 1 号楼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21-20361166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12 层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法定代表人: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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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7219280
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国际财富中心 36 楼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
江金融中心 T2 栋(B 座)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务外环路 10 号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联系人: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
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徐玲娟
电话:0755-83199599-8201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23838752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卉娟
电话:
(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
楼 3 层、4 层、5 层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林秋红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hfzq.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
大道 1 号 4 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胡俊珂
电话:83991462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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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
控股中心 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号莲富大厦 17 楼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联系人:陈月月
电话:0592-2079658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http://www.gwgs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438
传真:021-20655438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
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陈茜
电话:010-86499838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021-80295794;0755-36991988
网址:http://www.lc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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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戴文楠
电话:021-68751603
传真:021-6875699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213 号 7 楼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27 号楼 12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联系人:廖晓
电话:010-8356132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
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阴冠华
电话:010-8327088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https://www.gs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保险大厦 31、32 层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芸、程亮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
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赵婧玥
电话:021-32229888-25129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注:只销售 A 份额。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A2112 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4999
网址:www.crsec.com.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川信大厦 10 楼
住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梅丽
客服电话:95304
网址:http://www.hxzq.cn
街 55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
(021)52629999
传真:
(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联系人: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38322256
传真: (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路 345 号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路 6 号 3 号楼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住所: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东区 1-6 栋
住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
商务区东区 1-6 栋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联系人:弋利佳
电话:0851-86858673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大道 619 号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61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时辛
联系人:程科夫
电话:95316
客服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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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电话:400-003-581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司 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
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笋岗 3
号仓库整栋(HALO 广场一期)4 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
元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住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司 楼 215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
楼 712 室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公司 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3 层 3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厦 12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010-53579668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www.taixincf.com
金融大厦 1503(2021 年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
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司 厦 710、711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郭佶欣
电话:400-000-5767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xintongfund.com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司 B座8层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座 16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服电话:(8610)6560810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融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168251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华一路 111 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号 45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融中心 A 座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东座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
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昊洋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大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城 10 栋楼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789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电话:1569084926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
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宇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447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http://www.wkzq.com.cn
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 18 楼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www.ytzq.com/
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http://www.kysec.cn
注:只销售 A 份额。 富大厦 7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限公司 31 层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
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公司 园 CCDI 大楼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
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
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联系人:唐宜为
电话:18616726630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http://www.gwcaifu.com
大厦 15 楼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司 4 号楼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
层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蚁元空间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antfortune.com
顺大厦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中心 1101 室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史若芬
电话:028-86645380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号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司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邵文静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网址:www.xincai.com
厦 11 楼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99
网址:http://www.yingmi.com
(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
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高培
电话:0371-85518395
传真: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
楼 4 层 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7658
网址:kenterui.jd.com
中心 C 座 17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限责任公司 创汇 3 层 D303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周圆圆
电话:400-666-7388
传真:400-666-7388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ppw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
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
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姜帅伯
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021-50701003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司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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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邹榆
电话:95384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梁凯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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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10)65338888 传真 (010)653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柴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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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5月22日《关于核准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684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网点公开发售。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四)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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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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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2 年 6 月 26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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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
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12 年 7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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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
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
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且不得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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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取申购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业务实行申购
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
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
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申购费率不按申
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
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
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
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
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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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实施
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
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基金网上直销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T≥3 年 0.00%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
站刊载的公告。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取赎回费,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T≥7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0%
T≥30 天 0.0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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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可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定期定额投资”的方式申购基金的投资者按
累计定投期数实施特殊申购费率安排,具体规定以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届时相关公告为
准。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投资者甲和乙于同一日分别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提出申购要求,申购金额分别
为110,000元和1,100,000元,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两位投资者申购份数计算
如下:
投资者甲 投资者乙
申购金额(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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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元,C)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费用(元,D) 1,625.62 10,891.09
申购份额(E=C/1.200) 90,311.98 907,590.75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4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1)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假定三笔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30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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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00 13,000.00 14,000.00
赎回费用(E=C×D) 55.00 32.50 0.00
赎回金额(F=D-E) 10,945.00 12,967.50 14,000.00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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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
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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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停公告。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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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
分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
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非直销销售机
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A 类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7 月 27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C 类基金份额自 2021 年 7 月 26
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二)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
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三)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
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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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 0 申购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用基
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 0 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 0 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
惠费率执行。
(3)通过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出基金的基金
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
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四)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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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
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
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
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
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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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ii)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转入申请;
(i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iv)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v)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vi)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vii)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的措施;
(vii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转入的情形。
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出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i)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ii)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转出申请;
(iii)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iv)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v)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的措施;
(vi)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基金的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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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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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红利是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且是公司利润中最货真价实
的部分,因而也是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
稳定的红利股票,通过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固化和明晰基金的风格特征,追求稳定的股
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四) 投资策略
红利是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的重要组成,且是公司利润中最货真价实
的部分,因而也是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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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红利股票,通过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固化和明晰基金的风格特征,追求稳定的股
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票,股票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当期红利和
未来的资本利得。本基金在高现金红利的股票中精选具备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同时以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作为降低组合风险的
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并且严格执行投资风险
管理,主要通过对股票资产相对于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及行业分布的偏离进行严格控制来
固化和明晰基金的风格特征。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首先参考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形成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重点评估以下几个因素:宏观因素——包含重要经济数据以及货币和财
政政策的变化;市场因素——包含货币供给指标以及流动性的变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估
值因素——包含不同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变化;同时,本基金作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基金,
也将参考宏观策略部门提供的研究分析建议,并结合投资组合的长期收益获取能力综合考
虑作出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优先配置股票资产,同时以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作为
降低组合风险的策略性投资工具,通过适当的资产配置来降低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连续
现金分红的股票。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稳定增长的红利股票。在高现金红利的股票中精选具备成长潜
力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追求稳定的股息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股票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当期红利和未来的资本利得。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稳定
增长的红利股票,稳定的股息收入是当期收益的重要组成,且是公司利润中最货真价实的
部分,因而也是投资者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市场的波动也为投资者进行红
利再投资以获得高额复利回报提供了机会。红利策略在牛市中是锦上添花,在熊市中提供
复利回报,这是红利策略能够穿越牛熊市,实现长期价值投资回报的基本逻辑。监管层提
出的要求上市公司树立牢固的分红意识,上市公司采取措施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以及要求在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是对分红理念的肯定。
本基金在股票池的选取上突出对红利股票的侧重,本基金的股票池由市场上高股息率
的股票组成,不分红或低分红的股票被自动排除在股票池外。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分红
历史,选取在过去两年连续分红,过去两年累积净利润大于 0 的公司组成备选股票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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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按照股息率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排序, 选取排名前 50%的股票构成最终的红利股
票池。
高红利的股票提供了高的当期回报,而红利的稳定增长决定了未来的资本利得。在一
个偏重价值属性的股票库中挑选具有成长性的股票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本基金通过
运用嘉实优化红利股票模型,通过选取能够体现公司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内生增长能
力的因子和能够体现公司财务状况、抗周期波动能力、和分红持续性的因子,寻找基本面
健康、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内生增长能力好、财务健康、经营风险小、
抗周期能力强,且能够实现稳定增长的高红利股票进行投资。
具体的,本基金主要运用下列量化指标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特征,具体包括:
(1)毛利率。高毛利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主要集中
在壁垒较高的行业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市场优势的细分行业龙头;
(2)ROE,即净资产收益率。高 ROE 公司具有较高的资本的利用效率,在没有外来融
资的情况下,高 ROE 的公司具有高的内生增长的潜力;
(3)业绩波动。低业绩波动的公司经营稳定,抗周期能力强,分红的持续性好;
(4)负债率和流通比率。低负债率和高流通比率的公司财务健康、流通性好、经营风
险小。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强大的研究平台及有关团队的成果,对高红利的公司股
票进行深入分析,尽力降低陷入价值陷阱的概率,从而降低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力争提
高长期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交易成本后,对股票组合进行优化分析,以实现风
险收益的最佳匹配。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权证等衍生
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
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严格执行投资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对股票资产相对于业绩基准的跟踪误差及行
业分布的偏离进行严格控制来固化和明晰基金的风格特征。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
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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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
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
组进行监控;在行业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风险管理部除了监控本基金的行业偏离风险
外,也会根据不同市场情况监控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如大中小盘等的偏离风险并及时预警。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
险。
(五) 投资限制
(A)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B)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
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5-4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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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如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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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第(3)、(13)、(18)、(1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9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
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指数加权方式同沪深 300 指数,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的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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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371,681,598.16 82.18
其中:债券 11,861,391.19 0.71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24,871,660.00 1.4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31,065,209.98 61.8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369,513.27 0.02
E 建筑业 71,691.9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8,433,827.84 1.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10,588,941.00 0.6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1,823,853.59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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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业
J 金融业 101,612,579.01 6.10
K 房地产业 141,406,014.30 8.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660,829.32 1.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761,995.58 1.4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482.3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71,681,598.16 82.3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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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2 只债券。
投资明细
无。
细
无。
无。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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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其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及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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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 26 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 C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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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月 27 日至
月 31 日
月 1 日至
月 31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郭志喜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26 日至 2013 年 7 月 20 日;赵勇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3 年 7 月 20 日至 2014 年 7 月 23 日;翟琳琳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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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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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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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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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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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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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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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如本基金当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超过 0.05 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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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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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基金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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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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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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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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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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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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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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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
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
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
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
性情况良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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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非直销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当股票市场发生波动时,
将无法完全规避此类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连续
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A 股市场上的红利投资策略主要通过红利股票价格的波动而非现金
红利来实现投资损益的,由于本基金对红利股票的严格界定以及运作中的品种选择结果可
能带来的业绩偏离风险是本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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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
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
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
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
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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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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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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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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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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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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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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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A)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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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费率结构或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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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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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E)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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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以上(含 1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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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
(A)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如本基金当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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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超过 0.05 元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在下季度第一个月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B)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C)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D)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六)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A)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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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基金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A)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C)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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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盈利增长稳定的红利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B)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
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2)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5-4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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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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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3)、(13)、(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A)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B)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C)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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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定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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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D)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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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F)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G)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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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C)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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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但若自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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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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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资产配置范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红利股票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本基金将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
两年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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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 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过去两年
连续现金分红的红利股票;
(b)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5-40%;
(c)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d)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g)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h)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j)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m)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p)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q)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r)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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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t)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u)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第(c)、(m)、(r)、(s)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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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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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D)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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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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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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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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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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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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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基金合同的公告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07 月 09 日更新)
二十六、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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