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2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2] 3179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
合同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正式生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
基金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发布《关于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FOF)增加 Y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增设 Y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其
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战术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
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
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
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 50%。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
认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投资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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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
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为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本基金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
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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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
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红利再
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因此基
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
投资。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含有“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且本基金
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设置了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 Y 类基金份额。关于 Y 类基金份额在个
人养老金相关业务方面的特别安排,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针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做出相关方面的特别安排。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个人养
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于其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
本养老金年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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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
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
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
将暂停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本基金不
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及增加 Y 类基金份额等相关内容。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6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
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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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
金指引(试行)》、《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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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F)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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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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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三个月
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每份转换转入份额,指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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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年后的年度对日
作日或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港股通交易日,指在
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
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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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报刊”)和/或《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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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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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强先生,董事长,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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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证券
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孙欣妍女士,董事,中国籍,会计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兼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国彤创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计划财务部临时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财
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派克兰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集团副总,中
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项目经理,
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
经理、瑞银资产管理中国主权及机构业务主管;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
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士银行香港分行顾问、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瑞银慈善基金会董
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
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
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
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
合伙人。曾任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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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成员和委任委员
会成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
深圳国际仲裁院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郝演苏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
会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康信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教育部研究生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中央财经学
院院长,也曾任职于香港中青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台湾东吴大学客座
教授等。还曾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
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鼎和财产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等。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
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陈胜坤先生,监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历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交易部二级业务助理、投资助理,信托财务部投资助
理,资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
临时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李拓先生,监事,中国香港籍,理学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机
构境外业务主管。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全球托管处客户经理,工银亚洲托管部业
务拓展主管,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客户顾问。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
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
经理。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资
产管理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权益投资部投资主
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董事
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部
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汪斌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国籍,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兼任国投瑞
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一级业务主管、部
门副经理、部门总经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部门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信托
部部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信托业务部部门副经理,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员、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助理、稽核部部门副经理、经理、
财务会计部部门经理,鞍山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处、综合外资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
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
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
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兼任运
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
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兼任
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
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
理。
周宏成先生,基金经理,中国籍,挪威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及格拉斯哥大学会计学硕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1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 年 1 月
至 2016 年 5 月期间任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产品分析师及宏观策略组研究员。
自 2016 年 5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任高级经理,从事证券投
资基金研究与分析;2017 年 6 月转入资产配置部任部门总经理助理,从事大类资产配置研
究;2019 年 4 月转入专户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21 年 6 月转入资产配置部。2021 年 8 月 2
理,2022 年 8 月 12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兴源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
理,2023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曾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兴顺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焦洁女士:信用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
周宏成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张弛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
施成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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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收益;
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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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
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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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
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
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
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
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
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
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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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
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
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
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及各
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
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
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
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其他销售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
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
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
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
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
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
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
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
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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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
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交易部,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
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
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
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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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
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
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
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
向董事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
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
司明确了法律合规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
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法律合规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
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
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
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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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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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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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
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
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
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
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
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
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
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截止到 2024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86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管理人进行提示;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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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马征、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网址:www.ubssdic.com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陈梓基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如意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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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柳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鲍清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郭杏燕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王婷婷
客服电话:9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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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eastmoney.com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032-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江怡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95188-8
传真:95188-8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010-58664558
传真:010-58664558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1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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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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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东、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goutong.com/
(2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服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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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gccpb.com
(2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400-159-9288
传真:400-159-9288
联系人:田文晔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3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 座(2#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18567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秋语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2782
联系人:董怡芳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3)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1855160138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林天赐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3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 https://www.puyifund.com/
(3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38)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Y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敬请留意基金
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傅强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俐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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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2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2] 3179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每
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
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
日)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
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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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
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
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
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
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亦可对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
转换等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Y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Y 类基金份额仅针对个人养老金客户设立。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
告。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如果认
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60% ÷(1+0.60%)=59.64 元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净认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 1.00=9,950.3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算。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
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
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变相规避有关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共募集 52,393,431.3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361 户。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
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款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
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
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按下述规则处理: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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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
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可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
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开放办理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Y 类基
金份额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和转换转出开始公告中规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
期日(含当日)后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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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
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
行账户。
Y 类基金份额赎回等款项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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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
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
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可以对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限制进行豁免,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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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 日内计算,并
不迟于 T+3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及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可对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进行优惠或豁免,具体规则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为三年,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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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持有满三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
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
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及 Y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计算方法相同,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80%÷(1+0.80%)=79.37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79.37=9,920.63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0=9,448.2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 份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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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及 Y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赎
回金额计算方法相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年,适用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00=1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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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
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人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的申购申请,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及其更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发生上述第 1、2、3、4、6、7、9、10、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
述第 8、11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披露出现异常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款项/对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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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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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
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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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
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
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的
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
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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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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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为满足养老资金的配置需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
的方法进行资产配置和基金精选,力求在严格控制回撤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战术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即本基金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
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本基
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单只基金
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
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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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投资标的精选为核心,追求有效风险控制
下的长期稳健回报。首先,建立资本市场预期(CMA, Capital Market Assumption),预
测中长期无风险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各资产类别风险溢价和相关关系,确定战略资产配
置(SAA, 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其次,通过宏观经济、政治变化和市场情绪指
标,判断各资产中短期走势,进行战术调整(TAA, 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最后,
精选与资产配置目标匹配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或债券等投资品种,构建风险收益特征
稳定的投资组合。
(1)战略资产配置
在长期框架下,各类资产的长期均衡收益和相关关系稳定。为确保基金长期风险收益
特征稳定,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
(2)战术资产配置
受宏观经济、政治和市场情绪的影响,各类资产中短期收益和相关关系可能偏离长期
均值。为确保基金中短期风险收益特征稳定,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增配、减配的战术调整
幅度分别不得超过+10%、-15%,即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
在战术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主要基于经济周期、金融市场利率与汇率、财政与货币
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经济转型与技术进步、产业转移与政策、证券市场环境、资产估值
水平以及投资者情绪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各类资产的中短期风险收益特征趋势。
此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驱动各类资产及其细分资产价格短期波动的内外部环境因素
变化,例如地缘政治事件、金融与监管政策调整、供给与需求重要变化、市场流动性变化
等等,研判特定资产的短期趋势变化。本基金注重从细分资产角度进行组合的结构优化,
例如权益类资产的行业、风格权重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信用权重配置等等。
在基金精选方面,本基金将注重选择与本基金资产配置目标匹配度高的被动指数(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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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和/或主动管理基金。
被动指数(含增强)型基金方面,通过对标的指数匹配性、跟踪误差、增强收益、基
金资产规模、流动性、运营规则、交易折溢价、交易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在被动管理基金
上的经验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指数基金。
主动管理型基金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产品三个维度的
研究分析,精选主动管理型基金产品。首先,基金管理人将考察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高
管团队和投研团队稳定性、激励机制和投研考核机制,以评估基金公司投研团队、业绩稳
定性与持续性。其次,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量基金经理的能力优势,精选表现出相关能力
优势或综合能力优势的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借助基金经理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来优化组
合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对基金经理管理的主要基金进行绩效风险分析,分析基金经理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水平以及稳定性;通过业绩归因分析以及同类型基金比较,衡量基金经理的
能力水平,包括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能力、品类/风格/行业配置能力、个券选择能力等等。
为了规避数据统计分析的局限性,本基金将通过调研与重仓证券剖析等方法,对基金经理
的投资逻辑与前瞻性进行分析。最后,在具体基金选择方面,本基金基于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投资风格、基金规模、交易费用等因素的综合考虑筛选基金,力求寻找到体现基金经
理超额收益创造能力、绩效持续稳定的基金。
货币市场型基金方面,通过对规模、流动性、业绩和业绩稳定性的评估,结合货币市
场基金持有人结构、历史平均到期期限、历史组合偏离度等风险指标,综合选择适合的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子基金的入库标准和制度。对于被动指数(含增强)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型基金,入库时重点考察规模、流动性、业绩稳定性;对于主动管理型基金,入库时
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将在研究过程中重点分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优势和风格特点,以
及基金产品设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范围、费率等等。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行业分析进行组合优化。
“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
成长性与投资价值,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未来阶段性高速增长或业绩质量优秀的股票作
为主要投资对象。行业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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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优势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适度参与港股市场投资,以增强
整体收益。在港股投资标的选择上,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行业景气度较好、具备估值优势及成长性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
安全性。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
券选择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
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
内在价值。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险评估与控制策略,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监
测与管理。风险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最大回撤、波动率和在险价值(VAR)等。通过分析投资
组合在各类资产风险暴露的程度,衡量风险暴露是否与收益贡献相匹配,分析投资组合的
风险是否超越基金管理人容忍的风险控制目标,并对投资组合结构进行优化调整。
(四)投资管理程序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工作,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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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重大事
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
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同
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资产配置部定期召开 FOF 投资例会,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周市场回顾和下周展望、
上周投资组合回顾和下周投资策略展望、重大事件评论和投资管理应对措施探讨、合规自
查情况说明。
(3)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
进行具体的基金和个券配置。
(4)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部完成交易。
(5)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
组成,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和市场影响力。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
普通股作为样本股,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中债综合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
变动趋势。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中证 800 指数收
益率、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加权作为本
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更
改名称,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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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35%-6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
(4)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业绩波动性较低且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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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 和
商品基金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
不低于 1 亿元;
(9)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
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
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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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7)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7)、(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6)、(7)、(9)、(17)、(21)、(22)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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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7)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基金份额;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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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2,528,003.42 4.92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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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注: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无。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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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细
无。
无。
无。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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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未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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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占基
运 金资 是否属于基金
序 基金代 基金 作 持有份额 公允价值 产净 管理人及管理
号 码 名称 方 (份) (元) 值比 人关联方所管
式 例 理的基金
(%)
契
安信
约
目标
型
开
债券
放
A
式
契
富国
约
信用
型
开
券
放
A/B
式
交
易
电池 型
ETF 开
放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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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 契
高新 约
技术 型
产业 开
股票 放
A 式
契
招商
约
品质
型
开
混合
放
C
式
契
易方
约
达信
型
开
债券
放
A
式
契
招商
约
量化
型
开
股票
放
C
式
鹏华 契
产业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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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型
灵活 开
配置 放
混合 式
A
国投
契
瑞银
约
策略
型
开
灵活
放
配置
式
混合
华商
契
新趋
约
势优
型
开
活配
放
置混
式
合
(2)当期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
本期费用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
项目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申购费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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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赎回费
(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销售服务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管理费(元)
当期持有基金产生的应支付
托管费(元)
当期交易基金产生的转换费
(元)
当期交易所交易基金产生的
交易费用(元)
(3)本报告期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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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历史各时间段净值
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金合同生效日) -6.80% 0.47% -5.83% 0.41% -0.97% 0.06%
至 2023.12.31
-2.54% 0.70% 1.35% 0.59% -3.89% 0.11%
自基金合同生效
-9.17% 0.54% -4.55% 0.46% -4.62% 0.08%
日起至今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45%+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
益率×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基金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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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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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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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
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价估值。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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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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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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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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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 T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公告。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外汇市场、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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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分配方案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原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保持一致。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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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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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各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部分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6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3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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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
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
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各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部分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 0.0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该类基金财产持有的基金托管人
自身托管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若为负数,则 E=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也
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支付当日
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另行
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
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
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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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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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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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
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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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等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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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3 个工作日
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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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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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
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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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有证券投资基金的以
下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
决意见。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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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本基金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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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
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
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 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 万元 1.5%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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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5,000 元:
申购金额=1,015,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00/(1+1.5%)=1,00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0.00-1,000,000.00=15,00.000 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
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0 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B.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 年 1.5%
T≥1 年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 元申购 B 基金,B 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 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 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 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 元
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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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设 A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 元,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 日 1.5% 10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 元,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653.30 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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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 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 2.7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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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4 亿元,本基金管理费率为 0.65%,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65%÷365=10,684.9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 0.55 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 元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
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0 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1 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 0.15%,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15%÷365=3,698.63
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
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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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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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
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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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
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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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
略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战术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即本
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
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
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
单只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
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资产、股票市场等的变化、基
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
金为平衡型目标风险基金中基金。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本
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
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
务费等销售费用,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1)Y 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 类
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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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外,投资者购买 Y 类基金份额的款项应来自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基金份额
赎回等款项也需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政策规定
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2)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基金产品需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相关条件,具体名录由
中国证监会确定,每季度通过相关网站及平台等公布。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
相关条件而被移出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者由此
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 Y 类基金份额的风险。
(3)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本基
金不保证本金、不保证收益、追求长期收益。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
代的基金品种,或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
停赎回业务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
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
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
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
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
以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
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面临亏损风险。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有
可能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另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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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
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清算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 3 年
内无法赎回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
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从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1)港股通机制相关风险
港股通在市场准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交易税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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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及其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港股通业务存
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额度不足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或交
易失败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投资
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也就是说,本基金在境外取得的港币
计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为人民币升值被部分侵蚀,带来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
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
影响。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
本基金向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
加。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 A 股市场, 可
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
资风险、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二)投资组合的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影响
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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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变化特
征。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证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特定风险
创业板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且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
发展相对不成熟,因此,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可能存在诸多特有的风险,包括且不限于:
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
创业企业技术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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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
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
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战术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即本基金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
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
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
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单只
基金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
两种情况之一的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60%,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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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公募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
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
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1 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
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投资人
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若本基金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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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赎回款项,赎回款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另一方
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
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
险。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
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三)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
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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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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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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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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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表决权;
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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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的情况除外);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产;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合同》规定的费用;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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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
部机构;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
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基金投资;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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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
提供的情况除外;
收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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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证券、基金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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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
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价格;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退任而免除;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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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作出修改的,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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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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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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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
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示性公告;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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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2 以上(含 1/2)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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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1)现场开会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2024 年 7 月第 1 次更新)
果。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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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
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
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被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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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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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各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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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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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68 号 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傅强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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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业兼代
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库,则视同其认可所有交易对
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
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战略配置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战术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战略配置比例的+10%和-15%,即本基金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5%-60%。同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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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
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本基
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投资单只基金
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权益类资产为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以及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
混合型基金:一是基金合同约定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二是最近 4 个季度末,每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份额(含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35%-6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
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50%;
(4)本基金投资商品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投资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
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6)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应当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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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波动性较低且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
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指数基金、ETF 和
商品基金等品种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
不低于 1 亿元;
(9)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
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10)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
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
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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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6)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7)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
(7)、(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6)、(7)、(9)、(17)、(21)、(22)情形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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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等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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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库,则视同其认可所有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
责任。
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
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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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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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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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承
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还需
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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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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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需要,负责为本基金在指定的基金公司或
其他代销机构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时的基金
份额登记和交割。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五)基金净值信息计算与会计复核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 T+2 日内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T 日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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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公布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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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①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a.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b.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
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基金管理人披
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a.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c.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
d.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
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
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a.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
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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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
理确定公允价值。
④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1)至第 3)条进行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基准。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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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进行公告。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
担 50%。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外汇市场、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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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者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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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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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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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基金管理
人定制电子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
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
系方式。
(二)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部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9:00—18:00,周六 9:00—17:00
(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服务。
(四)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
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在 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
或次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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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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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及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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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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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
OF)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