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991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通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0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07 月
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
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
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
与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
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
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③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况,请仔细阅读 2024 年 07 月 1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上证科创板新能源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站(www.phfund.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
事宜。
理机构的公告或公示,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构的具体规定。
等有关部门认可后, 予以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 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
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 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 须指
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可
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本基金还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而股指期
货属于高风险投资工具, 若本基金投资, 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本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 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若参与,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部分。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鹏华上证科创板新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 科创新能;扩位简称:
科创新能源 ETF; 基金认购代码: 588833;
基金代码: 588830)
交易型开放式, 股票型基金
不定期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
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
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
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
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
“(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4 年 0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07 月 26 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
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07 月 22 日至 2024 年 07 月 26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0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07 月 26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
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S(份) 认购费率
S〈50 万 0.80%
S≥100 万 每笔 5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
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
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
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四)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
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3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户。
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
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
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2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
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
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
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3 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
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
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况。
(六)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在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认购份额总额不超过 5 亿份(折合为金额 5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
额超过 5 亿份,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
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
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
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
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 5 亿份。最终认购申
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另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全程比例
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
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 则应注意:
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4 年 07 月 15 日-2024 年 07 月 26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然后到基金管理人
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卡),
机构投资者如以产品账户来认购, 还需提供产品备案函;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
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
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资者需提供《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 并加盖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 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102584004055
账户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309584005014
户名: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 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 307584008005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
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
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
效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1)认购时间:2024 年 07 月 15 日-2024 年 07 月 26 日(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
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
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具体
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现金认购
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法律法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具体
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登记机构清
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 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906,671,631 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 丛艳
通讯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楼
联系电话: 021-38677336
(三)销售机构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 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 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
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
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 0755-25941405
传真: 0755-25987133
联系人: 丁志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付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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