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17:00 止。2024 年 7 月 16 日,在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
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
份额共计 3,550,275.67 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7 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4,847,664.13
份的 73.2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
次大会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550,275.67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弃权票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
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0000 元,合计 30000 元,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持续运作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计票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 5457 号
申请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叶文煌。
委托代理人:
李麦琪,
女,1990 年 12 月 10 日出生。
公证事项:
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6 月 14 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持续
运作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
照、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
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
和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14 层对兴业 180 天持有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
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汪海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麦琪、王珏进行
计票。截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 17 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3,550,275.67 份,占 2024 年 6 月 17
日权益登记日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4,847,664.13 份的 73.24%,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持
续运作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550,275.67 份基金
份额表示同意; 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
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兴业 18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
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