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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欣和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A,东方红欣和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C: 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2 12: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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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重要提示
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
证。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基金
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结束后的开放日
可以办理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为 020910。
(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或东方红资产管理),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含)。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
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
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
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务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如设置,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届时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
制。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机构咨询。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售机构进行变更或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份额的销
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为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锁定持有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持有期大量赎回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
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
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
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
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
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可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北交所主要服务
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
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将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股价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转板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北交所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募 REITs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基
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募 REITs 基金份额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
施项目的真实价值的风险、终止上市风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
提前终止的风险、税收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也可以选择不投资公
募 REITs。
   具体风险揭示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
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6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7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0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2
  五、清算与交割 14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4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4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东方红欣和稳健 3 个月持有混合(FOF)
  A 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欣和稳健 3 个月持有混合(FOF)A,基金代
码:020909
  C 类基金份额简称:东方红欣和稳健 3 个月持有混合(FOF)C,基金代
码:020910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
额不受锁定持有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3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
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
期,开放持有期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
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 3 个月的月度对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稳健的投资风格进行长期资产配置,通过构建与收益风险水平相
匹配的基金组合,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最低募
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利息)。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如设置,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募集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届时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
制。
  (八)销售机构
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
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
   (九)基金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4 年 8 月 1 日(含)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含)面向投资
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
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档次分别计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的,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
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直销机构、代销机构
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等。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
下:
 ■
 其他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
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为 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认购 A 类基金份
额为:
  认购金额=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1.00=9,940.36 份
  利息折算份额=5.50/1.00=5.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6+5.50=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可得到 9,945.86 份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可得到 10,005.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销售机构办理。
 (二)发售机构开户与认购办理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 9:30-17:00(周
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提供下列资料:
(个人)》《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新告知函》;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
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
折、借记卡等。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在与
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
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系统在本基金最后一个认购日的 15:00 之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网点索取
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下载有关
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
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
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
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
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交易日的 9:30-17:00(周
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
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业务申请书(产品)》;
供);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
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
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可任选如下账户进行汇款:
 直销账户一: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2864844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309290000107
 直销账户二: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0250005006967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二支行
 【大额支付号】105290063006
 直销账户三:
 【账户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
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 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
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吴比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
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
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进行变更或
增减,具体请以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本基金相关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录及相关
信息为准。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9 号 7 层-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 108 号供销大厦 7 层-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970
联系人:钱庆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负责人:付建超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何淑婷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东方红欣和稳健配置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全
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
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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