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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兴混合A,长安鑫兴混合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5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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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和 7 月 24 日在《证
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发布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长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17:00 点止(送
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邮政编码:201204
  收件人:陈曦
  联系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四)短信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短信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回复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短信平台。
   (五)电话投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电话投票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投票方式进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
明》,详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4 日,即 2024 年 7 月 24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
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changanfunds.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一、召
开会议基本情况”列明的指定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反对”、“弃权”
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发送短信。
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
平台号码(中国移动用户发送至 10657109031120,中国联通用户发送至 1065502184033,中国电信
用户发送至 1065902100910)。
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
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以通过电话联系、回访确认。在此情形下,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方式”之“(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投票。
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以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将根据客户意愿进行
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四)其他投票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
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
登记为准。
   (二)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
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
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
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
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
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
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纸质表决票送达要
求一致。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
决票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表
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
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
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
权或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有多项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一致的,按
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该无效授权的
代理人的表决不计入有效票。
行使表决权。
意见。
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上述授权继续有效。但如
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
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4 年 8 月 26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三)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授权视为无效。
  (四)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表决票收
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涂抹、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
内送达表决票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
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
种,仅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如
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的,视为表决无效,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
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
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
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
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
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基金管理人收到有效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
意见,视为弃权表决,并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表决票收
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短信
投票送达时间以相关指定系统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
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
    《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
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
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
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联系人:陈曦
  客服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传真:021-5059-8018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四)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联系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
间前送达。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
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688 咨询。
  (三)本公告的内容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提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次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长安
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
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修改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并修改后续序号:
  删除“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
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本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
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本次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再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688/021-2032-9866
 公司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附件三: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受托人)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号码的更新;
  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不填、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本表决票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下载并打印、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
打印。)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长安鑫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受托人)
         (签字/盖章)
               :
  代理人(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
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不填、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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