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7 月 29 日
基金名称 国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ETF
基金主代码 159331
申购赎回代码 15933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7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国泰中证港股通高
公告依据 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泰中证港股
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年8月1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8月1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红利港股 ETF”。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
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不时更新,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0%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
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遇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
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港股通交易结
算清算规则变更、港股通额度限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
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
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24 年 7 月 4 日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上的《国泰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