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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创业板定开: 华夏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31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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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
基金名称            华夏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创业板两年定开混合
场内简称            华夏创业板定开
基金主代码           16032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7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夏
                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创业
                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6 日
  华夏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
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本次开
放期为 2024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含当日),投资者可在本开放期
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
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应为 1 元的整数倍(含申购费)。具
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场内申购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场内和场外申
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申购费率在以
上规定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 1 折优惠,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以及养老目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
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
赎回业务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
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赎回业务时,每次最低赎回份
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
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办理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具体业务办
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对于场内赎回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场内和场外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天数          赎回费率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度对应日指某
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
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
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次开放期内,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
以及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
(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
南广电金融中心 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6)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7)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8)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 房
(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9)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n/
     公司
                          /
      各场外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
定执行。后续场外代销机构增减或信息变更将在本公司官网公示,基金管理人不
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
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本
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信息。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以其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询《华
夏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华夏创业板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本基金可参与创业板交易,可能面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机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股价
波动风险、投资战略配售股票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
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除战略配售
方式外,本基金还可通过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股票投资。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
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
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
券提前赎回风险、再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十八、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
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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