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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A: 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05 1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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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已获中国
        证监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4]848 号文准予注册。
        期。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后续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
        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
        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
        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
        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投资者在认购时还应遵守销售机构有关反洗钱的相关要
        求,配合提供必要的客户身份信息与资料。
        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
        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
        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
        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销售机
        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投资者在
        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
        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
        结果。
        况,请详细阅读《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本公司网站。投资
        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
        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
        结果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再
        投资风险和 SPV 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
        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六个月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申购每份基金份额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赎回。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
        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结果为准。
        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简称:华夏聚顺优选六个月持有债券(FOF)
           基金代码:021818(A 类)、021819(C 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
        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80 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
        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模超过人民币 80 亿元,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
        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 亿元-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
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
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
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
知义务,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申请资金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所得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对募集规模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具体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认购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
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具体发售机构名单见本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六)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24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含)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本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其各自规定为准。如果
在此发售期间未达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
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管
理人可合理调整发售期并公告。
  (七)发售方式
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
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
额的每次认购金额均不得低于 1.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额的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
不得撤销。投资者在认购时须注意选择相应的份额类别,                 正确填写拟认购基金份额的代码。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
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
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金
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        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八)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其前端认购费率在
以上规定认购费率基础上实行 1 折优惠,              固定费率不设优惠。
     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以及养老目
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第三支
柱养老保险相关产品。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资者。
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
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0.46 元,   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4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0.46 元,   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46)/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业务办理程序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业务办理时间为: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发售末日截止时间为当日
本基金,    具体支付方式以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届时实际列示为准)。
    (1)个人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
地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
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④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请提供下列资料:
     ①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②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③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原件或
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⑤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本公司标准文本,                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⑥被授权人(即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⑦《印鉴卡》   (一式三份)。
    ⑧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              (一式两份)。
    ⑨《机构投资者调查问卷》         (业务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⑩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②投资者的付款凭证,         包括刷卡凭条、汇款或存款凭证。
    ③填妥的《认购单》。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①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汇款凭证。
    ③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④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需在募集期内,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兴业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26660100100373856
    开户银行名称: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4)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5)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6)中国银行账户
    户名: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660074740743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广州越秀支行营业部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
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华夏银
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
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
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
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
站查询。
   (1)通过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
日 17: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
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
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在发售期间(不含发售末日)交易日的 15: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但在当日 15: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
交认购申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 15:00 前完成支付,投资者在发售末日 17:00 之前提出认购申
请,需在当日 17:00 之前完成支付,若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在本基金发行截止
日的截止时间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
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
账号和相关证件。
   (3)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三、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由登记机构完成。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一)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份额类型为投资
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四)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
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结果。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联系人:   邱曦
    网址:  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谷澍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    任航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https://www.abchina.com/cn/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联系人:    张德根
    网址:  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
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                  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1)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电话:  010-88087226
    传真:  010-88066028
   (2)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一层 107-108A(100089)
    电话:  010-82523198
    传真:  010-82523196
   (3)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  010- 64709882
    传真:  010- 64702330
   (4)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902 室(200120)
    电话:  021-50820661
    传真:  021-50820867
   (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融
中心 40A(518000)
    电话:  0755-82033033
    传真:  0755-82031949
   (6)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层 AD2 区(210005)
    电话:  025-84733916
    传真:  025-84733928
   (7)杭州分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 2 幢 2701 室-01(310020)
    电话:  0571-89716606
    传真:  0571-89716610
   (8)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 房(510623)
    电话:  020-38460001
    传真:  020-38067182
   (9)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电话:  028-65730073
    传真:  028-86725412
   (1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认购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本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谷澍
    联系人:    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电话:  010-88066326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    张静怡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各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
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发售机构信息。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  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黄丽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蒋燕华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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