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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A,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C: 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09 1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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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证监许可【2024】109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式
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机构公开发售。
者不须另行开立。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优势企
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售机构名录或在官网列示。
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
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
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本基金若投资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
 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 A:021973
 天弘优势企业混合发起 C:021974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式
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以人民币发售,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和其他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九)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
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
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认购费率优惠活动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00)/1.00 =98,86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 50.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
以确认,则其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50.00 元,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
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
息 50.00 元,且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
   (四)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后(含该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
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
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
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
限制,但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五)发售机构
站予以公示。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两份;
资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
民”时,需要填写);
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晰看到证件有效期的证件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提供
 ①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最近 2 年投资记录原件(如对账单或交易流
水);或如具有相关金融从业经历,则可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件。
 若有代理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表(个人版)》一式两份;
人为“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时,需要填写);
告知及确认函》(请根据投资者分类提供对应风险告知及确认函);
复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印件,并确保该证件的有效性;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章的《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人签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版)》;
试问卷》一份;
份声明文件》;(请根据《天弘基金客户业务申请表》中税收居民信息问题进
行提供)
记表》及对应证明文件;
织的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可不提供此项);
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请表(机构版)》;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的复印
件。
 申请认/申购基金产品高于自身风险测评的风险等级时,提供投资者本人签
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
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请登录本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查询。
规定或说明为准。
的其他投资人的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收
认为无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额归投资者所有。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三)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95046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发售期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销售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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