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454 号文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3 月 15 日机
构司函〔2024〕484 号文准予延期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机构。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六(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
照各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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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
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
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
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和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刊登在《【证券时报】》。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jysa99.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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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021-61601898)咨询认购事宜。
本基金系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政策、经济周期、利率等因素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此外,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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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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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015433,基金简称:金元顺安泓泽债券)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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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公告“六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代销机构”。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一)认购方式与费用及计算公式
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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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 每笔 5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本基金,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40%)=49,800.80 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 元
认购份额=(49,800.80+5.00)/1.00=49,805.8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得到 49,805.80 份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的数额约定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
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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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
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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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低于人民币 1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基金募集期间 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填妥的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版)》
;
(2)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3)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4)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5)经本人签章/签字确认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传真交易);
(6)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及签名;
(7)同名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正反面)。
? 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签名、公证处的公证书、授
权委托书(仅适用于代办情况)。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
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
致。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
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1)填妥并经本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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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上海中心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698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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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405344
开户银行:工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54309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901452965446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途栏内容;
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3)个人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30 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前述账户。
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不成立。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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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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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基金份额的,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 万元。
基金募集期间每日 9:30-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版)》;
(2)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4)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
报表》复印件;
(8)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签字的基金业
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9)加盖预留印鉴章的《印鉴卡》一式三份;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要传真交易);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经办人和实际控制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
反面)及签名;
(13)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书。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
购无效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账户的
户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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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
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1)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划款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或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认/申购基金时)。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1001141529025701365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未来资产大厦支行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15203130500126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44165921353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上海中心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2160892436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310066577018150019209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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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0349230004000626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70070122000223232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上海浦东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698110219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405344
开户银行:工行第二营业部营业厅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1543094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9014529654460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客户须注意以下事项:
途栏内容;
单据传真至直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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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1)认购申请当日,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易的形式办理基金认购业务。
(二)代销本基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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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验资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折算为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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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含认购费)及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一并划入在托管行的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委
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
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自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管理人将于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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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
许可的凭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268,696,778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 或 021-61601898
联系人:孙筱君
传真:021-68882865
(2)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仅限个人投资者)
网址:www.jysa99.com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1ifund.cn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站:www.fund123.cn
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金元顺安泓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人代表: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李莉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