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重要提示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838号文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人” ),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
可撤销。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一
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
认购。
况,请详细阅读《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相关提示性公告与本公告将同时发
布于《中国证券报》。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
关事宜。
(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另行在本公司网站公示或公告。 各销售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
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
各销售机构说明为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
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
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就本基金而
言,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
人可能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赎
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风险等,具体内容
请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部分的规定,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并关注“流动性风险” 部分
的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等相关
内容。
(1)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2)港股通
投资风险。 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5)股指
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 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
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 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
套期保值等用途,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6)股票
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
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
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 在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时,应当关注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
能造成的损失。 (7)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
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
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8)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人民币1.00元的初始面值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并在少数极端市场情况下存在
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管理人公告。
一、 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1665,C类基金份额021666
基金简称:中银周期优选混合发起
(三)基金类别
混合型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优选周期行业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按照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分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
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相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十一)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
(十二)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发售方式
通过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二)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可咨询销售机构各基金销
售网点的经办人员。
(三)认购方式及确认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投资者。
(四)认购费率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如下:
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A类 M〈100万元 1.20%
A类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A类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A类 M≥500万元 1000元/笔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9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981.42=18.58元
认购份额=(9,981.42+5)/1.00=9,9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后(包括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
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开户及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理)。
(1)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文件》;
(2)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3)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在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下述任意一直销专户: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中银大厦支行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市交银大厦支行
账号:216200100101424181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1)本直销中心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
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
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日提交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查询确认结
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网站查询;
(7)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二)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1)开户时间:电子直销平台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受理)接受个人投
资者开户业务,发售期间基金交易日16:00之后提交的开户申请于下一交易日受理。
(2)认购时间:电子直销平台在基金发售时段内24小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照常
受理)接受个人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交易日16: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于下一交易
日受理,募集期最后一日16:00结束认购。
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点击网上交易进行开户
和认购程序, 具体网上直销开户及认购程序可参见网站相关说明。 微信端点击 “开户/绑
定” 、APP端登陆主页面点击“注册” 进行开户和认购程序。
(三)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告第六部分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所列的联系方式向相关销
售机构咨询具体开户和认购程序。
四、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基金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电话:95561
(三)销售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联系人:高爽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11 楼、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会计师:叶尔甸、耿亚男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