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 - 招募书 - 正文

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A,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D: 中银中债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之星 2024-08-15 13:08: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事件
金份额分为 A 类、D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
书相关章节。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 3-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D
类基金份额,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各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
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序赎回;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场情况履行相关程序后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之一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产净值。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
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出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 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6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6.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于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
回报,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农发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标的指
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构
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
退市或违约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
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策略
   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划分债券层级、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和
逐步调整建仓。
   ①划分债券层级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剩余期限将标的指数成份券划分层级,按照分层抽样的原
   理,确定各层级成份券及其权重。
   ②筛选目标组合成份券
   分层完成后,本基金在各层级成份券内利用动态最优化或随机抽样等方法筛
选出与各层级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例如久期、凸性等)相近的且流动性较好(主
要考虑发行规模、日均成交金额、期间成交天数等指标)的个券组合,或部分投
资于非成份券,以更好的实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③逐步建仓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的市场流动性情况和市场投资机会逐步建仓。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策略
   ①定期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每月评估投资组合整体以及各层级债券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情
况,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组合总体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并缩小跟
踪误差。
   ②不定期调整
   当发生较大的申购赎回、组合中债券派息、债券到期以及市场波动剧烈等情
况,导致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出现偏离,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交易成
本、偏离程度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不定期的动态调整以缩小跟踪误差。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基金费用,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使用其他投资策略。例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或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券一、二级市场间的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还可以使用事件驱动策略,即通
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对投资标的定价的影响而进行套利;也可以使用公允价值策
略,即通过对债券市场价格与模型价格偏离度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增/减仓操作;
或运用杠杆原理进行回购交易等。
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以上第(2)、(5)、(6)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值。
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
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
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执行。基金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税负,由基金财产承担。相关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未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法律)管辖。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持
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限责任;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
的、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公布计票结果。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运作相关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
出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用的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
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
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
税收政策执行。基金财产运作中产生的税负,由基金财产承担。相关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未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进行代扣代缴。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农发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以上第 2)、5)、6)条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