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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优享混合A,博远优享混合C: 关于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个人投资者增加短信投票方式的补充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24 1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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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个人投资者增加短信投票方式的补充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通过本
公 司 官 网 ( www.boyuanfunds.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证券时报》发布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并分别于 7 月 31 日和 8 月 1 日在上述渠道发布了《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和《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优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以下统称“《公告》”),
通知以寄送纸质表决票的通讯方式召开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
代码:010906;C 类基金代码:010907,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为了方便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公告》的相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短信投票方式,现对短信
投票的相关安排发布本补充公告。
   自 2024 年 8 月 24 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4 日 17:00 止(短信投票表决时间
以本公司短信系统收到短信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准)。
   本公司将通过指定号码(中国移动号码 106903595888,中国联通及中国电
信号码 1068098495888)向有预留手机联系方式的、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 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投票通知短信,持有人按照短信说明的方式,回复相关内容至上述指定号码
参与投票表决。本公司仅接受个人投资者本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且
不适用委托投票的方式,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短信投票。
   (1)短信表决能够核实身份且意见中包含清晰、准确的表决意见(同意、
反对、弃权),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本公司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
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能够核实身份但短信表决意见不清晰,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短信表决意见的手机号码须为其本人预留的手机
号码;如非通过上述预留手机号码进行表决,计入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
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或按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预留的手机号码。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或短信表决意见未能在规定截止
时间之前送达至本公司的,计入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同一个手机号码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一次短信表决意见为准(短
信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司短信系统收到短信表决意见的时间为准),先前的表决
意见视为被撤回。
  (6)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本公司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
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公司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
票方式进行投票。
  如果同一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存在本人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有效短信表
决意见的,不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本人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由本人直接进行了有效表决,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的,
以其本人出具的有效表决为准。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yuanfunds.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 0755-29395858 咨询。
   (2)本补充公告作为《公告》的补充,与《公告》具有同等效力;本补充
公告未尽事宜,仍按《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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