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
基金主代码 00864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2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公告依据 及《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09 月 0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09 月 05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09 月 05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09 月 05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 A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开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8644 00864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及转换业务
天弘季季兴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
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
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开放期
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
期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
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
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为 2024 年 09
月 05 日 至 2024 年 09 月 12 日,投资者可在此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
限制,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C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50%
同一交易日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是否开展优惠活动及具体费率优惠规
则均以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和规定为准。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份额不得
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
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
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
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收取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少于 30 日的,本基
金收取 0.1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1)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计算方式、业务规则
按照本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
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执行。
(2)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办理相关基金
转换业务。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是否支持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及相关优惠活
动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与网上直销系统)。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进行公告或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以
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即 2024 年 09 月 05 日 至 2024 年 09 月
细情况,敬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等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上述申购业务限额包括普通申购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赎回业
务限额包括转换出业务, 但尚未开通或暂停上述业务的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
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
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