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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LOF: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1号)

证券之星 2024-08-27 0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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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四年八月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
监会 2007 年 4 月 17 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 号文核准的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
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起,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融通领
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
告》,本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是混合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部分。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3 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的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目   录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集中申
购。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简称:融通领先成长(LOF))
通宝基金                 指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
明书                   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2013 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融通领先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        对包括通宝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
            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领先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基金合同自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通宝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
          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场所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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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42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诚 通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 60% 、 日 兴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
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
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
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
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大资产
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 年 7 月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
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
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
理等职务。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
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
行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
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
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代任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
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4 月 22 日起,
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
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
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
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简历同上。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
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
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
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邹曦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2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25 日
至 2012 年 1 月 18 日)、融通内需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4 月 22 日至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6 月 19 日),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 3 日起至今)、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 18 日起至今)、融通通乾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0 年 1 月 2 日起至今)、融通产业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至今)、融通中国风 1 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至
今)。
  何龙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12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融通研究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8 日起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融通核心
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 25 日起至 2022 年 4 月 13 日)、融通稳健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添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
融通通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4 月 29 日),现任
组合投资部副总监、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23 日
起至今)、融通红利机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2
日起至今)、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 2 日起至今)、融通价值趋
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28 日起至今)、融通稳信增益 6 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5 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10 年 3 月 12 日,由陈文涛先生和刘模林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3 月 13 日起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由刘模林先生和管文浩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 1 月 22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9 日,由管文浩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3 年 2 月 6 日,由管文浩先生和余志勇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由余志勇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8 月 28 日,由刘格菘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由刘格菘先生和伍文友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18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22 日,由伍文友先生和邹曦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8 月 23 日起至今,由邹曦先生和何龙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陈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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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公司副
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
经理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何天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和检查;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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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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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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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债券;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
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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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
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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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3年年末,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133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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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 《财资》
                               、《环球金融》杂志
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
                  、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
                                “优秀托管银行”
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度“中
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2020及
最佳次托管银行”
       ,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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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1、42 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0 层(09)1002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鲁婷
联系电话:
    (010)66190967
传真:
  (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
    (021)38424888 转 4985
传真:
  (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1、42 层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26947504
传真:
  (0755)26948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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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人资格的场内券商均可销售场内业务。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
  (010)66107909
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
  (010)65557062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www.95577.com.cn
(12)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
  (021)63371293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osc.cn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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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755)25879453
传真:
  (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9)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2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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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2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2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公司网址:https://www.txfund.com/
    (2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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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靠近 2/10 号线虹桥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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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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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址: www.erichfund.com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http://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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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3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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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 www.snjijin.com
(3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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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42)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755-26695461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4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1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 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4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5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5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59)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电话:0755-82779746
 联系人:林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738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6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60812919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6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
     (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6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236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198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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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6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cmschina.com.cn
(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
  (010)66568292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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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
  (021)6875186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
  (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63786141
联系人:冉绪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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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7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7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
  (010)63080994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7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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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7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
  (020)88836999
联系人:郭杏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8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81)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
  (010)8356132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cctgsc.com.cn
(8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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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
  (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8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
  (010)84183122
联系人:刘河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8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
  (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8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8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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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8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8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
      (021)20315290
    联系人:张雪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9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95358.com
    (9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
      (029)8721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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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95582.com
(9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9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9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9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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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范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9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7
联系人:李淑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9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
  (010)88321613
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100)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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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邢誉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
公司网址:www.mgzq.com
(101)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
  (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0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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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06)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7)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
    (010)59378856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
  (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
  (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段黄霖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通过了通宝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通宝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
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7 日证监基金字[2007]113 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
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 2007 年 4 月 30 日基金终
止上市之日起,原《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调
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同时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2015 年 8 月 7 日发布《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更名的公
告》,本基金更名为“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通宝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传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
揭示。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或转换: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 2008 年 11 月 7 日开通
场外后端收费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其他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准进行计算;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
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通过场外或场内)或转换(通过场外)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
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与转
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其申购金额还必须是整数;
份,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本基
金的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的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的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
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的场内单笔最低赎回及最低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 1 份;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和场外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采
用后端收费模式,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可自行选择。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相关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单笔 1,000 元
  (2)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的费率水平。费率表
如下:
           持有期限(T)              B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T<1 年                1.80%
           T≥4 年                0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公告。
  (1)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场外赎回 A/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如下表所示: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持有时间(T)            A/B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T<7 日                     1.5%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赎回费总金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T<7 日                     1.5%
            T≥7 日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T)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
            T<7 日                     1.5%
            T≥7 日                     0.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均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
 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
 告。
   (1)A/B 类基金份额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转换入基金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融通巨 潮 100       融通四季添利        融通云计        融通人工智能指
                             指数(LOF)A 类      债券(LOF) A 类   算A类         数(LOF)A 类
             M<100 万            0               0              0         0
融通领先成长       100 万≤M<200 万   0.20%              0              0         0
混合(LOF)A 类   200 万≤M<500 万   0.10%              0              0         0
             M≥500 万            0               0              0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转换金额分段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A 类
                                      M<100 万                 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A 类
                                      M≥2000 万                0
                                      M<100 万                 0.70%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 A 类
                                      M≥500 万                 0
                                      M<100 万                 0.30%
      融通云计算 A 类
                                      M≥500 万                 0
                                      M<100 万                 0.30%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 类
                                      M≥500 万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                   融 通 巨 潮 100 指 数
                                                           (LOF) B 类
                                     T<1 年                    0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B 类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T≥4 年            0
                                          转换入基金
  转换出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
                                       (LOF)B 类
                         T<1 年            0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B 类   2 年≤T<3 年        0
                         T≥4 年            0
转换费的 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
费用。
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
关公告。
  (2)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970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970×1.016=98,521.52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521.52-1,477.83=0.65 元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A 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场外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3)B 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20 份
  (4)C 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 98,425.20 份
  (5)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 1 份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1)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个月,赎回费率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5%=51.25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51.25=10,19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可得到 10,198.75 元净赎回金额。
  (2)A 类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10,250 元
  赎回手续费=10,250×0.25%=25.63 元
  净赎回金额=10,250-25.63=10,224.37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224.37 元赎回金额。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B 类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 B 类基金
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 年半,适用的赎回费
率为 0.25%,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35%,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2 元,赎
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25 元=10,250 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012,1.025)×1.35%=136.62 元
  赎回费=10,250×0.25%=25.63 元
  赎回金额=10,250-136.62-25.63=10,087.75 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4)C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 10 天,适用的赎回费率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6 元,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006=10,060.00 元
   赎回手续费=10,06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60.00-0.00=10,06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6 元,则其可得到 10,060.00 元赎回金额。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
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财产。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1%;
   转换金额=10,000×1.2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5%=60 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 元;
   转入份数=(12,000-60-11.93)/1=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获得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
额为:
  本基金转出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NAV) 1.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3%;
  转换金额=10,000×1=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29.76)/1.2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66.8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A/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A/B 类或 C 类基金总资产-A/B 类或 C 类基金总负债)/
(A/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场外申购或转换入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 T 日场外赎回或转换出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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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①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②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①全额赎回”或“②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③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时。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采
取暂停申购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2)
           、(3)、
               (5)、
                  (8)
                    、(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采
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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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
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
分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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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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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依靠技术自主创新、领先的经营模式或优势
的品牌、渠道等因素获得业绩持续高速成长,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提升的上市公司,分享
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结构性的高速增长;通过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长,为基金持有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含存
托凭证)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
为 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的中长
期趋势,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和行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作出资产配置和组合构建。在辨明
所属资产类别,区分不同类别资产基本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对股票、债券及其它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和股票资产在不同行业的投资比例,完成资产配置。
  本基金认为股价的上升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企业盈利的不断增长。在中国经济长期高速
增长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在一定时期表现出较高的成长性,但只有企业在技术创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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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品牌、渠道、成本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才能保持业绩持续高速成长,而这些企业正
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目标和获得长期超额回报的基础。
  (1)初步筛选:选择前一年换手率或成交量处于全 A 股市场前 80%的股票作为本基金
选股的流动性指标;选择前一年流通市值的平均规模处于全 A 股市场前 80%的股票作为本基
金选股的市值指标;利用以上流动性指标和市值指标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备选股票库基础
库。每季度末对以上指标统计一次,根据统计结果对原有基础库进行调整。
  (2)成长性公司筛选:本基金以 PEG 为核心指标,综合三方面财务指标分析进行筛选
  历史成长性指标:过往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
每股 EBITDA 增长率等等
  未来成长性评价指标:未来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未来两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G)
                                       、
预测动态市盈率、PEG(静态市盈率/未来一年每股收益的增长率)
  盈利能力指标:过往两年平均投资回报率(ROIC)
                         、过往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
  (3)企业领先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融通企业核心竞争力评估体系”
                                   ,对前两步
选择出的公司进行定性分析。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模式、行业地位、人(管理层过往业
绩评估、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估)
             、财(管理能力评估)、物(市场空间、科技创新能力评估)、
环境(行业环境和政策环境评估)、市场经济专利(区域垄断、政策垄断、资源垄断、技术
优势、营销优势、品牌优势)以及公司分红派息政策;与此同时,我们还运用企业生命周期
识别系统识别企业所处生命周期。最后从重点公司中精选出在以下三方面的价值评估中最具
优势的股票,作为重点投资标的。
  具有技术自主创新优势、领先的经营模式、优势的品牌渠道和值得信赖的管理层;
  盈利能力较强且具有优良增长潜力;
  估值水平具有吸引力。
  (4)行业配置
  本基金行业配置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按照“自上而下”的投资方式,充分借鉴历史统
计规律和产业发展路径,把握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和经济增长的变迁趋势,在剖析行业竞
争结构、盈利模式、周期性和景气度的基础上判断各行业未来成长前景,并以此为主要依据
实现行业子类的优化配置。
  通过行业配置达到优化资产配置,减少个股分析失误,提高风险收益比的作用。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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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债券投资上,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1)久期管理
  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类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策略。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
  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
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六个子市场。在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
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
的信用状况、各市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在久期和类属配置确定后,根据优化调整的策略,我们将选择下列三种期限结构配置方
法之一构建组合:
  子弹组合:现金流集中在投资期到期日附近;
  杠铃组合: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
  从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
值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
估,从中选择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我们重点关注:期限相同或相近品种中,相对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到期期限、收益
率水平相近的品种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券种;同等到期期限和收益率水平的品种,优先选
择高票息券种;预期流动性将得到较大改善的券种;公司成长性良好的转债品种;转债条款
优厚、防守性能较好的转债品种。
  为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在选择可转换债券时我们遵循以下限定条件:债券溢价不超过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
本面研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权证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谨慎进行
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使用
新基准即“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
   沪深 300 指数选择中国 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
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 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13)、(16)、
                   (17)条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962,986,431.96         86.25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A    农、林、牧、渔业                        7,970,080.00     0.72
B    采矿业                            80,919,487.00     7.27
C    制造业                           673,514,251.60    60.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577,572.00     2.21
E    建筑业                            14,001,383.28     1.26
F    批发和零售业                         11,064,235.20     0.9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157,781.20     1.9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6,929,092.50     3.32
J    金融业                            18,310,941.00     1.65
K    房地产业                           32,727,992.00     2.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7,048.00     0.9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092,393.50     1.7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077.6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2,706,370.00     0.2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987,727.00     0.81
S    综合                                         -        -
     合计                            962,986,431.96    86.57
     无。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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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无。
    无。
    无。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7 年 4 月 30 日,基金业绩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基
金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A/B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准收益率标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收益率③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C
                  份额净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长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C 类份额增设
 日)起至 2020 年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注: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2015 年 9 月 30 日之前(含此日)
采用“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使用新基准即“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20%”
                                           。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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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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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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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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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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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基金资产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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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
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
分以除息日相应类别的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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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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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
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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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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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基金会计报表;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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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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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者年度报告。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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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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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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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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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一)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股
票方面,本基金会选择市值较大、成交活跃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具有较
好的流动性;债券方面本基金将从债券久期、评级分布、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入手,分散信用
债持仓集中度,严格控制长久期、低评级信用债的投资比例。同时,本基金将对持有单一债
券及同一发行人所发行债券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进行控制,以使本基金投资组合保持良好流动
性。
  (二)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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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潜在的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
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
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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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特定风险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股票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
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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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而产生的风险;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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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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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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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决权;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人、销售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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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产;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和检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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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追偿;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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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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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价格;
有人大会;
除;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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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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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告;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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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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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
  (七)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第 1 号)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
生效。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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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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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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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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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15 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张威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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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各类股票(含存
托凭证)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
为 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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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
   (6)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 0~3%;债券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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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上述第(13)、(16)、
                   (17)条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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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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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集中申购期间及集中申购资金的验资
中申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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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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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指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A/B 类或 C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A/B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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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b.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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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d.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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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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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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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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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
                                     、0755-26948088 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
站自助查询、官方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官方 APP 自助查询、电子邮件对账单定制、手机短
信对账单定制、客服热线查询等。
  三、自助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 APP 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
查询、资料修改、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等资讯服务。
  四、自助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官方微
信公众号、官方 APP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积分兑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在线客服、电子邮
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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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在线客服
编:51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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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中国证监会指    2023 年 9 月
     融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中国证监会指     2023 年 11
     关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行 E 通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      中国证监会指     2023 年 11
                                     中国证监会指     2023 年 1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
     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        中国证监会指     2023 年 12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1 月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1 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深
     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2 月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购费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3 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3 月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4 月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转换业务及参加其申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4 月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6 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夏银行
     “华夏 e 家”平台为销售平台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监会指    2024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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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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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
(二)《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报告期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各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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