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28 日
基金名称 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港股高股息 ETF
场内简称 港股高股息 ETF
基金主代码 15930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8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
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9 月 2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不开放)。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
股通交易规则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申购
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申购
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
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
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及其他对价。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
申购、赎回,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
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
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日间实行 RTGS 交收,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
进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对 ETF 申购对应的份
额和现金替代,日间实行 RTGS 交收,上述份额和现金替代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统一进
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登记机构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 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对 ETF 赎回份额实行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对 ETF 赎回的现金替代、申赎的现金差额
及现金替代退补款,实行资金代收代付,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 7 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证券交
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
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如遇港股通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
投资的香港证券市场、港股通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
的组合证券(如系统支持)、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
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四)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详 细情 况,请 认真 阅读本 公司 网站上 刊登的 《招 募说 明书》 ,亦可 登陆 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
宜。
(五)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本基
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若未来港股通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无法继
续实施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必要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继续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
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