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基金名称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开混合(QDII)
基金主代码 01142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3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公告依据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30 日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 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开混合人民币(QDII)A 开混合人民币(QDII)C 开混合美元(QDII)A 开混合美元(QDII)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1420 011422 011421 01142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是 是
和转换业务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若前述封闭期结束日次日为非工作日,则封
闭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
基金不开放),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
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通过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追加人民币申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申购费);美元现汇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追加美元
现汇最低申购金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
网点公告。
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人民币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 元(含申购费),首次美
元现汇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 美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届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包括 C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 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
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养老金客户)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
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养老目标基金和职业年金计划。养老金客户需在
申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
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客户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A 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金额 M 普通投资者 特定投资者
(人民币份额, 万元) (美元份额,万美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50 M<10 1.50% 0.15%
人民币份额 1000 元/笔;美元 人民币份额 100 元/笔;美元份
M≥500 M≥100
份额 200 美元/笔 额 20 美元/笔
(1)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具体以实际收
取为准。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现汇,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
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无。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
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
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180 日 0
持有期限(T)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30 日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限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限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限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等。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和美元现汇,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可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上述事项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
本基金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应确定申购赎回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并提前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无。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手续费。
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
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
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能互相转换。
(3)本基金只开通与本公司旗下其他 QDII 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且目前只能采用“人民币份额转人民币份额”的方式进行转换,美元份额
暂不支持转换业务。
(4)其他转换基础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的相关说明。
(5)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他未
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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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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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葛长伟
客服电话: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网址: www.gf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
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
售机构名录。 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 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无。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
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广发全球科技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本次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
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
(2)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2024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2024 年 9 月 30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所持有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外汇额度状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业务或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的 ,将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披露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
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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