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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红利ETF: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2号)

证券之星 2024-08-29 01: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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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4年7月25日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23年5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43号)进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23年8月2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
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
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
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标的指数波动、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标的指数变更、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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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如果投资,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如果投资,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如果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价格风险、操作风险等,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具体详见招募
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等。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地方国资委、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有企
业;
     (2)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3)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4)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付率均大于0
且小于1。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100的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
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单个
样本权重不超过10%。
     (1)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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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
下一交易日。对原样本的样本空间资格设置缓冲区,即在新一轮样本调整中,将不满足以下
任一条件的原样本从样本空间中剔除,剩余的原样本保留在样本空间中:
业;
     同时,设置调整比例限制,即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20%,除非因实际控制人
属性发生变化或不满足过去一年现金股息率大于0.5%而被首先剔除的原样本超过20%。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
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
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公司的网站查询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查询链接如下:
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7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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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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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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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市交易公告书》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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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
查询等业务
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
关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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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
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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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约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发生的变更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
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
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
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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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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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吉瑞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法制与自律监察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科学研
究院硕士生导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
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
事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金誉骧达(上海)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西交利物浦大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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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商学院副院长、金融系教授。曾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
联储芝加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中国人民大
学国际学院金融学教授。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授,兼任中国社
会保险学会副会长、清华五道口养老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江苏品生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职
于中国证监会。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杭州钰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淘葫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艺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苏晨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双峰县国藩医院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苏亚会计
师事务所南方分所项目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曾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人事助
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公
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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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京
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副总
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李净女士:副总经理,英国桑德兰大学商务研究硕士。曾任大连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
辑,世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市场部部门经理,搜房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指数研究院业务总
监,北京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北方区域市场部总经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公司银
行部投行高级产品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投资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
管、研究开发部副总监。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9日至
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7月14日期间)、鹏扬沪深300质量成长低波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25日起任职)、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4日起任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2日起任职)、鹏扬中证数字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2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0月26日起任职)、鹏扬中证500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9日起任职)、鹏扬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1日起任职)、鹏扬北证50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年4月25日起任职)、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3年5月19日起任职)、鹏扬国证财富管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6月29日起任职)、鹏扬数字经济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17日
起任职)、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8月25日起
任职)、鹏扬消费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2月19日起任职)、鹏扬中证
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3月19日起任职)、鹏
扬国证财富管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7月15日起任职)。
  王凯先生:数量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天弘创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深圳市前海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交易员。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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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2024年4月16日起任职)、鹏扬中债-3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年4月16日起任职)。
     本公司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FOF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
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总
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陈洪斌先生: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清华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业务部、信息技术部员工,龙江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网络金融部总经
理,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首席经济学家、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
     施红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指数投资总监,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大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小企业评级部部门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
管、研究开发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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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效执行。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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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
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原则,
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资的限制
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险
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审
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
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
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采取的控制
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稽核等程序
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一是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二是建立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三是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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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
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理
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基金
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
     ① 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由交易管理部集中执行所有交易。建立和执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
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 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
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执行。
     ③ 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 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事项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 监控与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
察稽核部进行事后的检查。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 为防范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
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
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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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
务报告系统。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
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部
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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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4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1位;列
《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9位。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4.24万亿元。2024年一季度,交通银行
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49.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
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
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
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
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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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
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
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
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
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
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2022年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2年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2000年7月至2014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
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
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79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
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
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
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
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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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
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
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
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
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
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
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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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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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9号院5号楼1401-140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申屠清泉
  传真:010-81922890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931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徐一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陈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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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耿亚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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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1143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具体发售对象以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为准。
  自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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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3年8月2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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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
行基金份额折算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
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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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已于2023年9月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国企红利ETF,基金
代码:159515)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ETF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
作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机构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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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
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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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即“深市股票实物申
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相关申购赎回的适
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
并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
及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
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
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2023年9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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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证券交易所、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投资人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约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
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
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赎回份额上
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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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或其他对价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
代或和/或其他对价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的,则基金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中公告。
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管理人暂不设上限限制。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是,上述第2项的调
整只需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另行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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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各成
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场内申购赎
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
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
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
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
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是指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是指
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
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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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现金作为替代。
     (1)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
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金额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部分
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
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
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
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
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4个工作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的4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款项的清算
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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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
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
为:
     现金替代比例(%)=
     在以上公式中: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作出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
为准。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T-1 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
入该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
出该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买
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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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
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
易指令。
  T日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
“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
赎回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
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即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
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
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即卖出价
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
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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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2日后4个工作日内(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的4个工作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款项的清算
交收。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
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等目的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
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
告。
     (4)未来如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ETF 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
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现金
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预估现金差额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
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
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
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T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
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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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文件格式、参数种
类与定义作出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本信息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基金名称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                X元
基金份额净值                     X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元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元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只
是否开放申购                     允许
是否开放赎回                     允许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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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申购现金 赎回现金
               现金替代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保证 替代保证           挂牌市场
                标志             金额   金额
                     金率   金率
  X     X    X    X     X   X   X       X    X
  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资产净值。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错误。
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除第4、5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资产净值。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错误。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
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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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
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有关业
务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协议并公告。
  十五、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具体规则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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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
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票资产的1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股票投资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本基
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
  但是,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股票或证券组
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
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
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
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发生变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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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
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对境内外宏观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盈利能力、投资时
机等进行判断,筛选出具备竞争优势、估值合理的存托凭证,以把握存托凭证带来的投资机
会,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来考察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1)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2)存托凭证的估值情况;(3)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权
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4)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的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类
似特殊安排等存托凭证的特有情况。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工具,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
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对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对盈利能
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关注,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
投资。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
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
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
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
     本基金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以降低跟踪误
差。
     本基金进行股票期权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投资目
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
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
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期限以及投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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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
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2)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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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
险收益特征。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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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⑤、(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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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本基金设定了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本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若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
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
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益。
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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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55,906,527.30   96.69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注:股票投资的金额包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645,472.60    16.76
C   制造业                   11,174,151.50   19.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67,368.00    2.72
E   建筑业                   2,872,718.00    4.99
F   批发和零售业                405,870.00      0.7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33,703.20    11.1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5,476,228.00   26.90
K   房地产业                  2,464,774.00    4.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3,829.00    3.9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03,441.00      0.7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208,972.00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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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
     合计                        55,906,527.30     97.1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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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
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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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23年8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投资业
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基金净值收       业绩比较基
      阶 段                 益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益率①        准收益率③
                            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23 年 8 月 25
                     -5.15%   0.66%        -3.18%   0.74%   -1.97%   -0.08%
日)-2023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202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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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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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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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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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值。
估值。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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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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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的当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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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
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
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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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
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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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托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动在次月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
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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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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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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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实施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
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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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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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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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投资特殊投资品种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参与融资业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
露。具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风险。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
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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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
细说明。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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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
因素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
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因证券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或因票据发行主体、
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风险等。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公司经营不善,其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受到影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
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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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
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为跟踪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市场环
境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基于对个股的基本
面研究和投资经验,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降低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
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控制组
合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
等。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对价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值数
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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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交
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下,投资者面
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但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
发生较大偏离。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
  ②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③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
正的跟踪偏离度。
  ④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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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⑥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程度。
     ⑦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
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
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
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
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
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有可能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方面造成影响。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
资收益。
     (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7)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
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8)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
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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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0)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本基金在申购赎回环节包括“可以现金替代”方式,即采取基金管理
人代买代卖模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如果使用“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
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现金替代
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对“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
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1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
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
回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
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规定。若
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将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进而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
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1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
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15)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①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②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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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③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
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④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
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
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16)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
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
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本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
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
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
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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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
时)。当某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那么会使得本
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
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风险可
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
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风险。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市场要低,
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的投资人容易遇到无法成
交、平仓出局的局面。(2)价格风险。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其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
具有确定性。股票期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
生亏损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
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
当,也会产生巨额损失。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
动性。
险、提前了结融资交易风险、担保物追加及强制平仓风险、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
险。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
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
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
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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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未来若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根据监管部
门的要求,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表决事项未通
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自动清盘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产生的风险。
损失。
     二、声明
投资风险。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更新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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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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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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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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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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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鹏扬客服
电话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投
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4009686688
订制。
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
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需
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账户余额等信息。
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到该
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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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服
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联网
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
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3-08-07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3-08-07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3-08-07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3-08-07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3-08-07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
                构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23-08-26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3-09-0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23-09-06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销售合作机构为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1 号)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相关销售业
                 务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电子交易
                业务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销售合作机构为
           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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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4-01-1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4-03-22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4-16
关于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24-04-18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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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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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4-05-0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5-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
            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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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4-07-1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农业银行借记卡电子交易平台业务的公告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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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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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
     一、标的指数简介
     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从沪深市场国有企业中选取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且有一定
规模及流动性的100只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反映国有企业中高股息率证券的整体表
现。
     二、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
     (一)指数代码与名称
     指数名称: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
     指数简称:国企红利
     英文名称:CSI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ividend Index
     英文简称:CSI State-Owned Enterprises Dividend
     指数代码:000824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2009年6月30日为基日,以1000点为基点。
     (三)选样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
     (1)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地方国资委、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有企
业;
     (2)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80%;
     (3)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80%;
     (4)过去三年连续现金分红且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均值和过去一年股利支付率均大于0且
小于1。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现金股息率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100的证券
作为指数样本。
     (四)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                    ×1000
     其中,调整市值=Σ(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
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单个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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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不超过10%。
     (五)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
一交易日。对原样本的样本空间资格设置缓冲区,即在新一轮样本调整中,将不满足以下任一
条件的原样本从样本空间中剔除,剩余的原样本保留在样本空间中:
     (1)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地方国资委、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国有企
业;
     (2)过去一年现金股息率大于0.5%;
     (3)过去一年内日均总市值排名在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前90%;
     (4)过去一年内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中证全指指数样本空间前90%;
     (5)过去三年股利支付率均值大于0且小于1。
     同时,设置调整比例限制,即每次调整的样本比例一般不超过20%,除非因实际控制人属
性发生变化或不满足过去一年现金股息率大于0.5%而被首先剔除的原样本超过20%。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同。在下一个
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
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指数公司的网站查询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查询链接如下:
www.csindex.com.cn。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简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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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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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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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
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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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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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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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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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进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后和本基金的每一参
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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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新增、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在
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10)根据指数编制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要求及其相关协议约定,变更IOPV计算发布费用的
计算方法;
     (11)调整、变更基金的结算模式;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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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授权方式、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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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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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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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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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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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清算。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第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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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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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设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968-6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
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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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可
转债、可交换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票资产的10%;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比例。
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2)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⑤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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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④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
险收益特征。
  (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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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⑤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⑤、(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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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
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
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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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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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
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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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
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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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基金证券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
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保存。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
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
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
(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款确认单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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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
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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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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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
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值。
估值。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0、13、14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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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编制机构、期货公司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过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告或者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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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
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
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部分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
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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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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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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