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设 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平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的约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与本基
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为此,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设 E 类份额的具体情况
本基金拟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E 类份额(基金代码: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E 类基金
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
于三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E 类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N≥30 天 0
对于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收取不低
于 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含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收取不低于 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E 类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C 类份额、E 类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E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E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收益分配原则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E 类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信息披露
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
于三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E 类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二、新增 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E 类份额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中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其它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
换的数额限制
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
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三、重要提示
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规定。
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在更新的《平
安鑫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平安鑫瑞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公告当日起生效。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E 类基金份额首次开放申购当日(2024
年 8 月 29 日)的申购价格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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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文件。敬请投资
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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