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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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7
号)和 2018 年 12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894 号)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永泰纯
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
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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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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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颁布、同年 8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
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要求本招募说明书作出相应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本基金
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对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
费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作相应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本基金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起对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作相应修改。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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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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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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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做出的修订
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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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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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放日
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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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类别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时长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后续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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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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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海南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海南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海南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 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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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战略发展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
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绝对收益部、资产配置部、专户
投资部、专户业务一部、专户业务二部、专户业务三部、市场部、渠道管理部、产
品开发部、网络金融业务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财富管理部、董事会办
公室、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海口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总裁,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五届委员,
长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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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总裁助理、职工监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富资管业
务委员会主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
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促进
会副会长、秘书长,长春市南关区第十八届、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东证融
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晨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华夏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中信建投证券研发部副
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宏源
证券研究所(机构客户部)所长(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究咨询
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渤
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本运
营总监。
董丁丁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
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
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财务总监。
刘鸿鹏先生,董事、总经理,行政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
同志街营业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兼首席信息官,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曾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
券委员会委员,曾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
专家;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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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
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吉林瑞科
汉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注册会计师,经济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贵阳
市财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务所(特普)监事长、海南分所负责人,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
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大刚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中国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穗甬(现
国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党支书记副总裁,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裁等,
现任上海复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复旦大学中国不良资产研究中心副理
事长等。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庞菁菁女士,职工代表监事,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入职本基金管理人,曾任产
品开发部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强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
政府、《金融理财》杂志社、北京正商时代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市场部总
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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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2011 年 7 月加
盟本基金管理人,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
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张科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曾任甘肃银光化学
工业公司中学教师,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会计、信贷业务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
分行资金部部门负责人,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资深销售总监;2019 年 12 月
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特别助理。
杨贵宾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
金经理,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主办、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司总经
理助理,2019 年 9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关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市场总监,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长春安达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营业
部总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原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建设街营业部总经理、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2017 年 11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
许文波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创新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吉林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 年 4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本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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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理人,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郝丽琨女士,财务负责人,吉林大学社会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
内审师。曾任吉林省物资贸易大厦财务部会计、吉林省证券交易中心财务部会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2010 年 2 月加
盟本基金管理人,任财务负责人。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9 年证
券从业经历。2015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
任固定收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稳健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成长回报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
车日楠 2021 年 7 月 30 日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享
(女士) 至今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价
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臻善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悦 18 个月定期开放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兴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绿
色普惠主题金融债券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吴萍萍
自 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7 月 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女士)
(五)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
见董事介绍。
杨贵宾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瑞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金融
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1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绝对收益部副总
经理、权益投资部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
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汽车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高端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兴瑞趋势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
经济学硕士,1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
业研究员。2010 年 4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
交通运输、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7 日转型为东方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转型为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
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 年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卓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萃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永悦 18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永兴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锦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悦 90 天滚动持有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享誉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刘长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
大学金融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德邦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
曾任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
卓行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善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盛泽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威大学经济与国际金融经济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位。2018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量化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欣冉九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车日楠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简历请参见
基金经理介绍。
郑雪莹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
财务学专业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15 年 7 月加盟本基金管理人,曾任固定收
益研究部研究员、交易部债券交易员,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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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证通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永熙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
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
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恒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财产;
他费用;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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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为;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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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配基金收益;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料 15 年以上;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和分配;
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律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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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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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场秩序;
(四)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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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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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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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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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
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
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88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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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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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77 号中环国际广场 21 层
联系人:李媛
电话:0898-68666597
传真:0898-6866658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蔡宣铭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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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刘建军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人:马艺玮
电话:021-23262715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
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
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
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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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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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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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5579.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
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星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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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
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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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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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或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
香苑办公楼 7 楼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
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
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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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李明娟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
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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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
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
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
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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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
路 370 号 2、3、4 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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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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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
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王玉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
滨海大厦 15 层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吴建国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xfund.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
西区 4 号楼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陈嘉义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
亚财富中心 A 栋 3 楼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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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厦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施悦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
润时代广场 10F、11F、14F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胡雯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
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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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 6 层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
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
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
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楚才
联系人:蔡涛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网址:www.phoenix-capital.com.cn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
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 11 层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程义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心 1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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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 B 座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史若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蕾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puze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冯鹏鹏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
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
楼 12 层 1208 号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周晶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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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 www.hcfunds.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02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010-59422766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1 室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冠捷大厦 110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王晓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
得大厦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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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张戈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
汇大厦 120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沈欢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
楼 1203、1204 室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
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禹翠杰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嵘大厦 710、711 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张茜
客服电话:400-000-5767
网址:www.xintongfund.com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www.pytz.cn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
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
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孔繁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
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
路 1088 号 7 层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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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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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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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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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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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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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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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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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白涛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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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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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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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E 通平台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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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立生
联系人:孟明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431-8499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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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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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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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
联系人:邢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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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麦文桢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 www.xiquefund.com
备注: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金开户、增开交易账户、 变更交易账户、认购、
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托管入业务。已通过喜鹊财富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
的投资者,当前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转托管出业务不受影响,本公司恢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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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相关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肖向辉
电话:010-66295871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人:龚凯
电话:86(10)8508 7927
传真:86(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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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根据 2018 年 4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97 号)和 2018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894 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募集份额为:689,664,921.10 份
有效户数:3619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
认的函》(机构部函[2019]164 号)的批准,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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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为 1 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止的期间。第一个封闭
期结束后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一年后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个开放期间原则
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约定。
投资人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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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
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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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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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和普通客户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0.24%
M ≥ 5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赎回
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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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类/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长(T)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赎回费率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且 T<7 日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且赎回,
且 T≥7 日
持有满一个封闭期 0.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资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五)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5: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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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60%)×0.60%=59.6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59.64=9,940.36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832=9,176.84 份
例 6: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期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24%,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24%)×0.24%=23.94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3.94=9,976.06 元
申购份额=9,976.06/1.0832=9,209.80 份
例 7: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3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832=4,615,029.54 份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8: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 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本基金仅在投资者于同一开放期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若投资者持有本基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长于 1 年,在某一开放期内该投资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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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申购并赎回基金份额,则本基金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顺序赎回,先赎回持有
期长于 1 年的基金份额,不对持有期长于 1 年的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例 9:假定某投资者在某开放期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并于同一开放期
赎回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期少于 7 日,则对应赎回费率为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1.1537×1.50%=173.05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1537-173.05=11,363.95 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 类基金份额净值=(A/C 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 类当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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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八)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七)、(九)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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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程序执行。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发生后段“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所述情形的除外),
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
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并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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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若在开放期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仍存在未受理的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全部受理,并
以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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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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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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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
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深入分析,判断
我国中短期利率走势、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和相对收益率。结合本基金定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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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运作的特点,在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本基金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
债券市场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债券
(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附权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
等)三个类别。
通过对债券市场预期风险水平及相对收益率、类别券种的流动性、信用水平等
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上述三个类别券种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剩余封
闭期限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在预期市场总
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
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
上升时,则缩短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
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三)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目的。结合国债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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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情况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操作,获取
超额收益。
(四)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守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配置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
风险,在满足开放期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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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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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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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9、12、13 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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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获得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中债
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
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
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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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
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1,327,396,763.25 99.80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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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号 例(%)
其中:政策性金
- -
融债
企业短期融资
券
可转债(可交换
债)
占基金
序 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
MTN001
MTN002
MTN001
MTN002
CP002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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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所持有 23 渤海银行 01(2328012.IB),发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基金所持有 24 兴业消费金融债 04(2422036.IB),发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公司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国
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上述处罚不会对正常经营造成
影响。
本基金决策依据及投资程序:
①研究: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部负责,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国家宏观经济走势、政策走向和利率变化趋势;通过对信
用利差的分析判断,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分析等,深入研究各类债券合理的投资价值。
在全面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建议、目标久期建议、类属资产配置
建议等。
②资产配置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目标久期设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基于投研部门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
未来一段时期内宏观经济走势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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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久期设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③组合构建: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及目标久期设定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
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
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④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
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⑤风险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
控,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
规范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⑥风险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
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和优化投资组合。
⑦组合调整: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对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本基金投资 23 渤海银行 01(2328012.IB)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该债券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为 AAA,表明发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强,受不
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较低。
本基金投资 24 兴业消费金融债 04(2422036.IB)基于以下原因:
公司作为国内头部消费金融公司之一,股东背景强,能够共享母行客户资源、
营销渠道和风险管理经验,主营业务位于行业头部,资产和资本规模稳步扩张,拨
备充足,信用风险可控,具备投资价值。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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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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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的净值表现
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A
净值 业绩比
业绩比
增长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 标准差
③
② ④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C
业绩
净值 比较
业绩比
增长 基准
净值增长率 较基准
阶段 率标 收益 ①-③ ②-④
① 收益率
准差 率标
③
② 准差
④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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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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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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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五)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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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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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估;
赔偿损失;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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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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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四)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五)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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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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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九)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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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三)-(七)项、(九)-(十)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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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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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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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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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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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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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
发生变动;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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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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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
需选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
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
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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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
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
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
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基金简
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
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本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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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
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
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
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
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
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
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
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管理
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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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
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
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
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
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
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八)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
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
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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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
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
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
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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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
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
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市的预
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将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
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出
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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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
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
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等申请,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投资人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故存在
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
除上述申购、赎回安排外,本基金拟就大额申购及巨额赎回两个方面做好预防
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准备措施。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本基金
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若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拒绝超出比例的
申购申请。
在单个开放日,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另外,针对开放期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情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申请赎回的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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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因此导致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可以相应延长,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若在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仍存在未受理的
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全部受理,并以赎当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段“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二)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
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方式规范透明,从市场历史数据来看,
具备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针对各类投资标的的流动性特点进行分散投资,根据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开放期内主要配置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如遇市场极端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包括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部分延期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
动定价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已在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进行相应的约定。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估值情况、政策导向、市
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债券资产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采用积
极投资策略,确定各类债券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避免出现过于集中的债券资产配
置,降低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调整 7 个工作日内可变现资产的
配置情况,确保投资资产处于较高的流动性。当基金组合资产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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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足支付当日净赎回申请所需资金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按比例
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在此情形下,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
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
风险。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
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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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
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
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五、运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操
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投资人只能在开放期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在封闭期期间不能按基金净值自由赎回,存在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因此,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
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
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
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
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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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七、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制的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人(交易参与人)按照
前一交易日日终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作为每个交易日申报的最高额度,并与
基金托管人(结算参与人)明确约定额度申报事项。由于交易所就资金前端额度控
制的规定,从而可能存在影响本基金财产收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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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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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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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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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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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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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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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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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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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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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召集。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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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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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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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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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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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份额 10%以上(含 10%);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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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
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
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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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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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院 1 号楼远洋锐中心 26 层
邮政编码:10007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 6 月 11 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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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
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
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中
央银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但在每个开
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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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间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产净值的 10%;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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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除第 2、9、12、13 项外,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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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
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
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
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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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
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
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
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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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
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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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
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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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产的完整与独立。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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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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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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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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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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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和
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资料发送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并为有需要的投
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快捷、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基金管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电话、客服邮箱留下本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及相关信息,基金管
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
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
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任何需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化咨询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括交易短信、短信对账单、净值短信、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
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添加
后获得此项服务。若因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具体内容以公司
信息为准。
五、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
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各项业务,基金管理人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网
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
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出
建议或意见。基金管理人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按照《东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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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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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
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
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
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
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从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 2023 年 7 月 18 日到本次《招募说
明书(更新)》截止日 2024 年 7 月 18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08-29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2023-08-29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3-08-29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2023-08-31
年第 2 号)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23-09-01
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2023-09-16
关于增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 2023-10-30
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银行 2023-11-16
股份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 2023-11-24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 年第 2 次分红公告 2023-12-15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01-02
关于增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2024-01-19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关于增加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 2024-02-05
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 2024-02-23
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关于提醒投资者防范不法分子仿冒我司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的公告 2024-02-23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参加申 2024-03-14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03-15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1 次分红公告 2024-03-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机构申购费率优惠 2024-03-27
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及相关风险提 2024-04-10
示的公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一季度报告 2024-04-20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2024-05-21
换)业务公告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比例配售结果的公告 2024-05-31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2 次分红公告 2024-06-12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6-27
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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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永泰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